会计制度(第三城市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城市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试行)草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第三城市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规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第三城市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和各分公司。第三条 公司会计年度为每年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节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第四条 公司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币业务编报的汇总会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第五条 公司会计核算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第六条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七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 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二) 公司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三) 公司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四) 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利用。(五)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公司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者事项,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六) 公司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七)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业务或者事项。(八) 公司对业务 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九) 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八条 资产是指公司过去的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符合资产定义的资源,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 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二) 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九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现时义务。符合负债定义的义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一) 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二) 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公司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等。(一)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公司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实收资本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公司开户银行的金额,或者投资各方确认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入账。(二) 资本公积,是指公司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三) 盈余公积,是指公司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盈余公积可以用来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以及向股东分配利润。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公司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为公司收入。第十二条 费用,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公司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第十三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一)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二)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第十四条 公司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第十五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一) 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经营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二) 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三) 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经营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四) 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五) 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第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利润表是指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第二章 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让渡资产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公司持有的对分公司及合营企业的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除上述情况以外,公司持有的其他权益性及债权性投资,应当按照本制度金融工具的有关规定核算。第十八条 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处置,以及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等,公司设置长期股权投资一级科目组织会计核算。采用权益法时,在长期股权投资一级科目下设置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需要使用成本二级明细科目。第十九条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司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公司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二)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司在购买日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并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 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合并,合并成本为本公司作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作为购买方为进行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记入合并成本。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购买方应当将其记入合并成本。公司在购买日对作为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 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2) 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二)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三)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投入本公司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本公司应当确认为对第三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该项出资形成的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投资者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明显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记入本公司实收资本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长期股权投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中的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参照市场价格取得其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一定的估价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四) 对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分别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加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确定后,再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换入资产的成本。(五) 对债务人无法还款,公司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一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作为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第二十二条 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 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公司的分公司,公司应当将分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公司对分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二)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公司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本公司的合营企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本公司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第二十三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公司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但是超过公司投资行为发生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公司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第二十五条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第二十六条 权益法下,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司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作为损益调整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其在取得本公司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收回。第二十七条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第二十八条 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公司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性的应收项目,如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应收款,该款项的清偿没有明确的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难以收回的,实质上构成长期权益。公司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以及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下,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首先,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时,如果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应以该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减记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最后,长期权益的价值减记至零时,如果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需要公司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损失,同时确认预计负债。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应按以上相反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认,不应仅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简单确定。基于重要性原则,通常应考虑的调整因素为: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减值准备的金额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其他项目如为重要的,也应进行调整。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应作备查登记,即便作为日后计算的依据。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或者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有重要性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确认投资收益,但应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以及无法合理确定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等原因。第三十条 权益法下,公司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利润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额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除构成企业合并的以外,应按中止采用权益法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应按转换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记入投资成本,同时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因追加投资导致原持有的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分公司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为成本法核算。第三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分公司及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当按照本制度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及应予计提的减值准备;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金融工具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和应予计提的减值准备。第三十三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记入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记入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投资收益。第三章 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 为承接工程、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公司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超过 1 年的房屋、建筑物、工程机械、电子数据处理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经营用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较高,并且使用年限超过 2 年(含 2 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二)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公司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第三十七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如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等,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如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用和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以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第三十八条 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低值易耗品,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如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一)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关于借款费用的规定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二)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处理。(三)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四)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公司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租赁的规定确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公司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自有固定资产装修或改良支出,应当在两次装修或改良的期间内计提折旧,预计残值率通常应为零,除非有证据表明资产清理收入扣除相关清理成本后有尚有剩余。租入固定资产装修或改良,应当在两次装修或改良期间与租赁期孰短期间内在“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科目中摊销。固定资产发生装修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年限平均法单独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第四十一条 公司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本制度第九章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一) 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二) 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第四十四条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公司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经授权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诸如生态修复工程等,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公司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如有收入,按实际收入冲减工程成本。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第四十八条 公司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税金、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类工程项目和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公司自用的,按其实际成本,转作公司的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第五十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各种用具物品。低值易耗品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一)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 与低值易耗品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2. 该低值易耗品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二) 低值易耗品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低值易耗品采购成本的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低值易耗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低值易耗品成本:1. 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2. 仓储费用。3. 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应计入低值易耗品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借款费用有关规定处理。投资者投入低值易耗品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确定。(三) 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其实际成本。低值易耗品等应在领用时按照一次摊销法摊销,相应的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四) 资产负债表日,低值易耗品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按照低值易耗品类别计提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以前减记低值易耗品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五) 低值易耗品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查明原因,并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经授权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低值易耗品,应冲减当期的营业费用;盘亏的低值易耗品,计入当期营业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第四章 无形资产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一) 能够从公司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二) 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公司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故不属于无形资产。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 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二) 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第五十三条 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一) 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二)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第五十四条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一) 研究阶段研究阶段,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二) 开发阶段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活动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开发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产品等。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已具备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1.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公司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3.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无形资产是否能够为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当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市场情况进行可靠预计,以证明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市场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类无形资产的需求。4.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能够证明可以取得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应能够证明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声明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等。5.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能够单独核算,比如,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五十五条 公司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处理。第五十六条 公司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第五十七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一)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本制度关于借款费用的规定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二)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制度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三)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四)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一) 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是其他法定权利,且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有明确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在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且有证据表明企业续约不需要付出大额成本,续约期应当计入使用寿命。(二) 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公司应当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以确定无形资产能为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限。比如,与同行业的情况进行比较、参考历史经验,或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等。按照上述方法仍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该项无形资产应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第五十九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另有规定的除外。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一) 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二) 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公司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制度规定处理。第六十条 出售无形资产的,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六十一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第六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 资产减值第六十三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低值易耗品、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的减值不适用于本章规定。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一) 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二) 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三) 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四) 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五) 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六) 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七) 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第六十五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一) 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显著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发生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的,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二) 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相对于某种减值迹象反应不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该减值迹象的,可以不因该减值迹象的出现而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比如,当期市场利率或市场投资报酬率上升,对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