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流动资产管理及核算程序
公司流动资产管理及核算程序第一条 本公司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或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各类存货等。第二条 现金的管理。公司支付现金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内支付,出纳员须依照程序先由经办人、会计人员及各级主管人员审核盖章后才能付款。出纳员必须在每日对现金余额进行盘点、核查,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定期限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第三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应收账款指公司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应收未收款项,财务部须按账龄分析法对应收款进行账龄分析,并定期进行核对。第四条 债务重组。指公司债务人在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按照公司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而作出的让步。1.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条件:一是最大限度地收回债权,二是避免债务人的暂时财务困难致使公司的损失更大。2.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程序:各厂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提出重组方案,经公司总经理(10 万元以下)总经理办公会(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董事会(50 万元以上)批准后,由公司市场部、财务部具体执行。债权转股权的,按股东大会授予的审批权限执行。3.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和会计处理:(1)以低于债权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权的,按收到的现金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权的,公司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分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以确定多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3)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权的,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债权的入账价值;(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对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当期损失;对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不作账务处理。对于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不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确认为当期损益处理。第五条 存货。指公司各类原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入账。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2.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4.接受投资和捐赠的存货,按相关财务规定计价。第六条 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领用和发出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采用加权平均法确认其实际成本。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计入成本。第七条 根据公司财产清查制度的规定,存货应定期盘点,其中盘盈的存货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扣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和残料收入后,计入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折,计入营业外支出。上述盘盈盘亏的存货,须经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在年终结账前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