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投资、筹资、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第三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第四条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是指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第五条 授权批准控制是指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第六条 会计系统控制是指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第七条 预算控制是指通过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第八条 财产保全控制是指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2第九条 风险控制是指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第十条 内部报告控制是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第十一条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是指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内审工作的作用,对内部会计控制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第二章 货币资金第十三条 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第十五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及资金使用批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办理程序。(一)支付申请。用款时,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有效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3(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第十七条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第十八条严格现金支付管理,对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十九条出纳人员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二十条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第二十一条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各种票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管理,并应专项设置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第二十二条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第二十三条内审员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4)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5)现金库存情况。重点检现金的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一致,是否超限额保管现金。4第二十四条内审人员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登记记录,整理归档,对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向有关领导提出纠正和完善建议。第三章 采购与付款第二十五条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主要包括:(1)请购与审批;(2)询价与确定供应商;(3)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4)采购与验收;(5)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6)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第二十六条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第二十七条加强采购申请和审批管理。生产用物资及劳务采购申请由生产管理部依据生产计划审批后提交协作采购部实施采购;非生产性物资及劳务采购由各主管所长依据预算安排审批后交协作采购部实施采购;库存需求计划由生产管理部依据生产计划和实际库存以及库存定额提出仓储需求计划报协作采购部实施采购。第二十八条加强采购过程的管理。采购业务发生前,应当按照相应的评价方式确定合格供应商;采购时,应当分别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对于规定应采用书面合同采购的物品或劳务采购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对于小额零星物品及劳务可采取直接采购方式;对于急需采购的物品或劳务,可由审批人口头通知采购计划人员安排采购,但采购结束后,应当补办各种审批手续后方可报销。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制度和程序进行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活动。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第三十条 应当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5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第三十二条 内审员应当对采购与付款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2)采购与付款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3)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的管理。重点审查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支付的正确性、时效性和合法性。(4)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重点检查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第三十三条 内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向有关领导提出纠正和完善建议,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四章 存货第三十四条 存货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第三十五条 存货业务不相容岗位包括:(1)存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2)存货的保管与清查;(3)存货的销售与收款;(4)存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5)存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第三十六条 存货的取得、验收与入库,仓储与保管,领用、发出与处置等环节,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制度要求进行。第三十七条 存货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实物明细账,详细登记经验收合格入库的存货的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等内容,并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对代管、代销、暂存、受托加工的存货,应单独记录,6避免与本单位存货相混淆。第三十八条 生产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现场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等物资的管理与控制,并根据生产特点、工艺流程等对转入、转出存货的品种、数量等进行登记。对在生产过程中废弃的存货,也应进行登记。第三十九条 存货保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仓储保管制度,保证存货的安全。第四十条 存货应当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地实地清查和盘点,及时发现并掌握存货的灭失、损坏、变质和长期积压等情况。存货发生盘盈、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四十一条 存货的处置,应当由仓储、质检、生产和财务等部门共同提出处置方案,经所长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二条 应当加强存货取得、验收、入库、保管、领用、发出及处置等各环节凭证、资料的保管和使用,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内审员应当对存货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存货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2)存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3)存货收发、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存货取得是否真实、合理,存货验收手续是否健全,存货保管的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存货清查、盘点是否及时、正确。(4)存货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存货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处置价格是否合理,处置价款是否及时收取并入账。(5)存货会计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存货成本核算、价值变动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及时。第四十四条 内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向有关领导提出纠正和完善建议,并向有关领导汇报。7第五章 固定资产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1)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2)固定资产的取得、验收与款项支付;(3)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4)固定资产的保管与清查;(5)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6)固定资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第四十六条在办理固定资产业务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业务流程的要求,对固定资产的取得与验收、日常保管、处置与转移等环节严格控制,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固定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第四十七条应当区别固定资产的不同取得方式,对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外单位调入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单) ,并与购货合同、供应商的发货单及投资方、捐赠方等提供的有关凭据、资料进行核对。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地取得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说明资料。第四十八条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当填制固定资产交接单,登记固定资产账簿。对于经营性租入、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当设立备查登记簿进行专门登记,避免与本单位固定资产相混淆。第四十九条财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应当定期核对相关账簿、记录、文件和实物,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第五十条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固定资产正常运行,控制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费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第五十一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根据盘点结果详细填写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并与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相核对。发现账实不符的,应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并及时做出报告。第五十二条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进行报废清理。8第五十三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由使用部门、质检部门、生产部门和财务等部门共同提出处置方案,经所长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后实施。第五十四条 内审员应当对固定资产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固定资产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2)固定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在办理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处置等固定资产业务时是否有健全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3)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购建固定资产是否纳入预算,预算的编制、调整与审批程序是否适当。(4)固定资产日常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固定资产的归口分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落实,维修保养费用是否超过预算额度。(5)固定资产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处置固定资产是否履行审批手续,作价是否合理。第五十五条内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向有关领导提出纠正和完善建议,并向有关领导汇报。第六章 销售与收款第五十六条办理销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依照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的原则进行设置。应当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岗位分别设立。(1)销售岗位主要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 (2)发货岗位主要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并办理发货的具体事宜。 (3)财务岗位主要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货款回收。第五十七条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誉、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降低账款回收中的风险。第五十八条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合同、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9第五十九条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报告有关决策机构,由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确认为坏账。单位发生的各项坏账,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做出会计处理。第六十条注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第六十一条应当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六十二条内审员应当对销售与收款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销售与收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2)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3)销售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信用政策、销售政策的执行是否符合规定。(4)收款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单位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应收账款的催收是否有效,坏账核销和应收票据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5)销售退回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销售退回手续是否齐全、退回货物是否及时入库。第六十三条内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向有关领导提出纠正和完善建议,并向有关领导汇报。第七章 筹资、投资、担保第六十四条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1)筹资方案的拟定与决策;(2)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与审核;(3)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4)筹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第六十五条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1)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2)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与评估;(3)投资的决策与执行;(4)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5)投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10第六十六条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包括:(1)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2)担保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监督;(3)相关财产的保管与担保业务记录。第六十七条筹资方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拟订。筹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筹资预算要求,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结构和筹资方式,并对筹资时机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等做出安排和说明。第六十八条筹资方案由所领导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第六十九条重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变更筹资合同或协议,应按照原授权审批程序进行。第七十条投资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或超过本单位净资产 20%的投资项目,应由集团总公司党政联席会批准。第七十一条 投资额低于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人民币且低于本所净资产 20%的投资项目经集团总公司主管副总裁审定同意后,由集团总公司总裁批准。第七十二条属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集团总公司党政联席会通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800 万元以上至 3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集团总公司党政联席会批准;300 万元以上至 800 万元(含 800 万元)人民币的,经集团总公司主管副总裁审定同意后,由集团总公司总裁批准;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的,由本企业自行决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报集团总公司备案。第七十三条 属于购置办公用房及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金额在8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超过本企业净资产 20%的,由集团总公司党政联席会批准;在 300 万元至 800 万元(含 800 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经集团总公司主管副总裁审定同意后,由集团总公司总裁批准;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 20%的,由本企业自行决定,报集团总公司备案。第七十四条 依据集团总公司要求,本单位不得为集团公司以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11第七十五条 担保业务应由所领导集体讨论决策。向集团总公司内部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应报经集团总公司批准;以自有房产或权利办理抵押或质押的担保,应报集团总公司批准。第八章 附则第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