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制度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制度企业财务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营者或者投资者不得拖延、阻挠。 ”解读 本条是关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制度的规定。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理解这一概念,要把握以下三点:1.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主体是企业。2.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报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财务会计报告除会计报表外,还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附表。3.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财务会计报告概念、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分类1.按编报时间,可以分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2.按服务对象,可以分为外部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财务会计报告外部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格式和内容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内部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根据其内部经营管理需要编制的,供内部管理人员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其格式和内容由企业自行确定,如成本明细表、应收账款明细表、综合会计报表等。3.按反映内容,可以分为个别财务会计报告和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个别财务会计报告反映单个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是由母公司编制的,反映纳人合并范围的所有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三)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原则1.合法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不得违反国家统一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2.及时性企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统一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营者或者投资者不得拖延或阻挠。3.真实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进行编制,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4.完整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报表附注应按规定内容披露。(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1.企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2.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 12 月 31 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E1 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3.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4.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5.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6.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7.企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在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的基础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盼财务会计报告。8.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财务会计报告外,还应当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