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企业会计管理制度范本
附录:企业会计管理制度范本【示例 】 企业会计工作细则一、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提供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商业信用时,应办妥客户资信调查,并随时考察客户信用的变化,签注在资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共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以及各种机会性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可不受此限。第三条 在赊售货品业务而产生支票的收受时,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2)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非该客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在支票上履行背书手续;(3)所收支票账号号码越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时间越长,信用较为可靠;(4)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形;(5)注意支票上文字有否涂改、涂销;(6)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 ,可更改处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章,如有背书人时应同时盖章;(7)注意支票上文字记载备注(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8)注意支票是否已过期,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期日是否超过本公司的特别规定;(9)尽量利用机会通过 A 客户注意 B 客户支票的信用。第四条 商业支票、乙种存款取款单不宜接受。但如须参加客户债权分配,或客户本身未使用支票及客户确实无支票,且信用良好者除外。第五条 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部会计科处理,营业单位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再将原支票交付客户。第六条 公司在交易中收到的票据,要通过“应收票据”账户进行核算。但由于商业承兑汇票除了由承兑人兑付外,还由出票人连带负责,并且代表着实际的商品销售货款。倘为数较大,一般都另设“应收承兑汇票”账户,与“应收票据”账户分开核算。第七条 应收票据被拒付时,该项票据就应从“应收票据”账户中转出,用会计分录转入“应收账款”账户,以反映该拒付事实。凡是认为无法收回现款的应收票据,则应予销记,转作坏账损失。第八条 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送呈主管批准后始得办理(如急需时得先行以电话取得主管的同意,而后补办)或遇有销货退回时,应于出货日起 60 天内将交寄货运收据及原始单据统一索取回来,送交会计人员办理(如不能取回时,应向客户取得销货退回证明) ,其折让或退回部分,应设销货折让及销货退回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第九条 会计科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如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妥善处理,并由营业部门填送呆账(退票)处理报告表,随附支票正本(副本留营业部门供备忘催办)及退票理由单,送会计科依章办理。第十条 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的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送会计科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在利益偿还求偿时效期内)有偿还能力时,应申请法院执行。第十一条 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不法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受损时,依人事管理规则责处,情节严重者,须移送法办。第十二条 本细则送呈总经理批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二、盘点办法第十三条 本公司为便于年度结算,核对账卡记载与购料实际数字是否发生错误,特制订本办法。第十四条盘点种类。1.年中盘点,于每年 6 月底,由本单位自行盘点。2.年终盘点,于每年年终的 12 月 31 日下午 13 时举行,由各单位相互盘点。第十五条 盘点方式。1.年中盘点由本单位经理指派本单位人盘点后,将盘点表送财务部门会计科审核,结果于盘点后半月内回付盘点单位。2.年终盘点先由本单位经理依业务繁简而分成若干组,指派若干人,分组预盘,再由其他单位的人员按照分组监督盘点,最后由高级主管抽点。盘点结果,经财务部门会计科核对后,于 1 个月内回付盘点单位。第十六条 盘点步骤。正式盘点之前,先由本单位预盘人员将各项应盘物品清点后,填注标签,悬挂在各项物品之上,然后再将各项物品逐项列入盘点表内,于正式盘点时交由盘点人参照实盘。倘有数字不符,或物品漏列表等事情,盘点人或检查人应予改正或补列。 第十七条 盘点范围。成品原料(含半成品)物料、机器设备、外借原料及加工原料。第十八条 盘点处理。盘点表一式三联,白联为存根联,红联为审核联,蓝联为回付联。此项表格经各负责人分别签章后,白联由各单位自存,红蓝联并送财务部门会计科审核,审核结束后,红联留会计科存案,蓝联送盘点单位参考。第十九条 人员分配。预盘人员由本单位的承办人或保管人担任,盘点及监点人员由人事部门在其他部门中选派。抽点人由经理以上人员担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会计科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实行,经通过后实施。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项可随时修改。三、员工储蓄存款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为响应政府鼓励公民储蓄及安定本公司员工生活,特制订本办法。此处的“员工”系指本公司正式员工(试用期满 3 个月)而言,以下简称员工。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会计科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员工储蓄存款的收付、登记、保管、通知等事项。第二十四条 存入款项时,存款人应自行填妥存款单一份,会计科主管核准,财务部主管批准后,方得入账。第二十五条 提出款项时,取款人应自行填好提款单一份,并亲自签名盖章,才可提款。第二十六条 员工储蓄存款,主办人在受理提款时,要事先核对印章和签名以及金额。金额在 5 000 元以上的,提款应于 3 天前通知主办人。第二十七条 存款利率依国家银行所定利率作参考,由财务部主管人员制订。四、备用金管理第二十八条 公司本部由财务部财务科负责各单位的备用金支出,必要时再行研讨,设置专人办理。第二十九条 备用金借支程序如下:1.各单位零星费用开支,如需预备现金,应填具备用金借(还)款通知单,交备用金管理人员,即凭通知单支给现金;2.付款通知单内的金额,应按权责,由各级主管盖章; 3.备用金的暂支不得超过 1 000 元,有特别情况者,应由企业行政部经理核准;4.备用金的借支,经手人应于 1 周内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加盖经手人与主管人的印章后,交备用金管理人冲转借支,如超过 1 周尚未办理冲转手续时,须将该款转入经手人借支户,并于当月发薪时一次扣还。第三十条 备用金保管及作业程序如下:备用金的收支应设立备用金账户,并编制收支日报,送呈企业部经理核阅。每周应将收到的发票或收据编制备用金支出传票,结报一次送交财务部会计科。会计科收到备用金支出传票后,应于当天即行付款,以期保持备用金额与周转。会计科收到备用金支出传票补足备用金后,如发现所附单据有疑问时,可直接通知各部经手人办理补正手续。如经手人延搁不办,须参照第二十九条第 4 款办理。备用金账户应逐日结清。第三十一条 备用金应由保管人员出具保管收据,存于财务部会计科。如有缺少,概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五、会计预算第三十二条 营业预算。各部应于每营业年度 10 月底前,依下年度营业目标拟订下年度营业预算。预算编制应依会计科目的内容,就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原材料、物料、人工、或外包工程)营业费用,推销费用,管理费用等估列编制,并拟编资金来源与运用计划表,一式两份,经核准后,一份送财务管理部备查,一份自存。第三十三条 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各部就已核定之投资计划,与财务管理部协编固定资产预算,依会计科目内容编制明细表,及长期资金支出预计表,年度预算执行控制表。前项预算表之编制,各部应按财务分类标准,分项设置预算执行控制卡,及工程进度预算控制卡,自存一份,以一份送财务管理部编制长期资金预算执行预计表。第三十四条 现金收支预算。各部应就当年下半年度营运资金收支情形酌情编制下半年每月营运资金收支预计表,一份自存,一份送财务管理部编制年度营运资金收支汇总预计表。六、原始凭证第三十五条 登记。1.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应依本公司的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造具记账凭证;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簿;根据符合规定的会计簿记,编制会计报告。但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记载的事项,具备记账凭证的条件者方得代替为记账凭证。各种特殊会计事项,依本公司规定处理有滞碍难行时,得参酌一般会计的原理原则方法或习惯,在不违背政府法令范围内处理。2.原始凭证关系现金、票据、债券等出纳的,没有经主管会计人员的盖章,不得为出纳执行。主办会计人员于核对账目时,对于现金、票据、证券及其他各项财务应随时派员盘点。关于财物的核对与盘点事项,每年最少应办理一次。会计业务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发现时即予更正。第三十六条 审核。1.原始凭证应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当视为不合法:(1)法令明定为不当支出的; (2)书据、数字、计算错误的; (3)收支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的;(4)与本公司有关规定抵触的。2.支出凭证的审核:(1)支付款项应取得受款人的统一发票为原则,但金额在规定数目以下时,以受款人的收据即可;(2)对于营利事业购进物品或支出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营利事业的印章,并记明以下事项:该公司或商品名称、地址;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 单价及总价;交易日期;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前项原始凭证,若为收据,还须填明该营利事业的统一编号、贴足印花。(3)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以下事项:该受款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编号,必要时检送身份证影印本;支付款项原因、实收金额、收到日期、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前项原始凭证如为收据,应贴足印花,并依法代扣捐税。(4)对于其他机构支出的原始凭证,应记明受款机构名称、地址、支付款项事由、实收金额、收到日期、本公司名称、地址。(5)对于本公司内部支出的原始凭证,应依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6)购进材料、原料和其他消耗品的原始凭证,均应检附验收单(收料单和请购单) 。(7)购进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应检验所附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和请购单。(8)刊登广告费及印刷费发票或收据,均应附具样本或样张。(9)员工出差差旅费应依照公司员工出差旅费报支办法支给,并填具出差差旅费报告表 ,检附有关单据报销。(10)支出凭证单据上应用大写数字书写实付金额,不得涂改或挖补。支出凭证上所列金额为外币时,应将折合率及折合的人民币总数详细登载。(11)非中文凭证单据,应由经办人员将其内容摘要译成中文,一并附送。(12)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受部门费用预算限制的,依各该预算的规定办理。(13)各项支出凭证应由经办部门的主管人员及经办人员签章,会计人员审核及会计主管核准始为有效。3.收入凭证的审核。(1)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各项收入均应取得足够证明收入的凭证。(2)成品的销售应以本公司有关规定价格为其审核依据。(3)凡属出售资产的收入,应以合同、契约、开票议价的记录,或其他有关书面证据为其审核依据;凡属交换资产所得的利益收入,应按交换合同、契约或其他有关的书面证据为其审核依据。(4)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注明的事项包括:客户名称、地址;公司名称、地址及印章;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价及总价;其他事项。(5)收入凭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当视为不合理的凭证: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的;书据、数字、计算错误的; 形式未具或手续不全的; 其他与法令规定不合的。第三十七条 范围。凡是用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及其经过的文书、单据均为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经法令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条件的,应依其规定。七、记账凭证第三十八条 登记。1.不生效力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登记记账凭证的根据。2.记账凭证的编制,除整理结算、结账等事项,确无原始凭证者外,应根据原始凭证进行。 3.应该具备原始凭证而事实上没有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会计事项,应由经办人员签报,经其主管各层核转及主管会计的会签,送与部门经理或厂长批准,才可以据以编制记账凭证,事后如取得原始凭证时应检附。4.记账凭证内所记载的会计事项及金额,均应与原始凭证内所表示者相符。原始凭证的余额,如不以分位为止者,应将分位以下的小数四舍五入记入记账凭证。5.如由一科目转入其他科目时,其借贷双方会计科目虽属相同,而会计事项的内容并不相同,或总分类科目虽属相同,而明细分类账科目并不相同者,均应按项目记入凭证转正。但属成本计算科目另有规定处理方法者不在此限。6.现金、票据、证券及财产增减、保管、转移,应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具记账凭证。但有关生产成本已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而直接记入明细分类账者,必须按期分类汇总,填具记账凭证。第三十九条 审核。记账凭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应予更正:(1)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制的; (2)未依规定程序编制的;(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的;(4)会计法规定应行记载事项未记明的;(5)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但未经签名盖章的;各单位主管已在原始凭证上签章的,在记账凭证上可不再签字; (6)有记载、抄写、计算错误而未经遵照规定更正的; (7)其他与法令、公司规章不合的。八、会计账簿第四十条 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均应依据记账凭证登记。第四十一条 根据记账凭证记入账簿时,除总分类账应先汇编“日记余额试算表” ,然后根据该表转入外,其明细分类账应根据记账凭证登记。第四十二条 记表时,其账簿内所记载的会计科目、金额及其他事项,均应与记账凭证内所载者相同。第四十三条 日记余额试算表的编制及各种账簿的登记,均应每日进行。第四十四条 账簿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不合法的账簿,应予更正。如不更正,不得据此编制会计报告:(1)总分类账目未据规定的日记余额试算表记入;(2)日记余额试算表及账簿的内容与计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或总分类账的内容与日记余额试算表不符的;(3)日记余额试算表及账簿的登记未据规定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进行编制或登记;(4)记载抄写计算等有错误,未依规定更正的; (5)其他不合法的情况。第四十五条 总分类账及明细账,原则上均应按日结算借贷的余额,如事实上无此要求,可考虑实际情形改为每周进行,但每月终了时,必须整理结总一次,计算各账户“本月合计”和“截至本月累计” ,以利月报的编制。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办理结账:(1)会计年度终了时;(2)公司改组合并时; (3)公司解散时;(4)主管部门规定公告需要和配合利润中心制度实施,每 3 个月须结账。第四十七条 结账前应为下列各项整理分录:(1)所有预计、预收、应收、应付各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尚未入账的各项事务的整理分类;(2)折旧、坏账及其他属于本结账期内的费用整理记录; (3)材料、成品等实际存量与账面不符的整理记录;(4)其他应列为本结账期内的损益和截至本结账期止已发生的债权债务而尚未入账各项的整理分录。第四十八条 年终结账时,各账目整理完毕后,其借贷方余额依下列规定处理:(1)收入、支出各项目的余额应结账“本期损益”科目,为损益的计算;(2)资产负债和净值各科目余额,应转入下年度各项科目;(3)收支各科的结转应作成分录,资产负债和净值各科目的结算直接在账簿上记录。第四十九条 账簿和重要备查簿记载时发生错误,应由原记账人员于错误处画双红线注销更正,并于更正处盖章证明,不得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涂抹。如错误于事后发觉,而其错误不影响结款的,应由查觉人员将情况呈明主管人员更正,若其错误影响结数或相对账户的余额者,应另制传票更正。数字书写错误,无论写错一位或数位,均应将该错误数据全部用双红线划去,另行书写正确数字,并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第五十条 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产生空白页时,应将空白页画斜红线注销;如有误空行,应将误空的行画红线注销。画线注销的账页空行均应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第五十一条 各种账簿总的首页,应列启用单,说明公司名称或各厂名称、年度、账簿名称,册次面数,启用日期,并由负责人和主办会计盖章。各种账簿的末页,应列经营人员一览表,填写记账人员的姓名、职别、经管日期。凡经管账簿人员遇有职务更调时,须将各项账簿由原经管人员与接管人员于上述账簿“经营人员一览表”内书明交接年、月、日并盖章证明。第五十二条 各种账簿账页的编号,除订本式应按账页顺序编号外,活磁式账簿应按各账户所用的顺序编号,年度终了时应予装订成册,总历类账和细分类账应在各账簿前加一目录。第五十三条 各种账簿除已经用尽外,在决算期前不得更换新账簿。其可长期连续记载的,在决算期后不用更换。第五十四条 各种账簿在使用前应检查页数编号,并贴足印花税字,其主账簿应送当地税务机构检印。九、会计报告第五十五条 会计报告的编制,除了决算报告应将属于报告期间内的会计事项全部列入外,日报、月报等可根据期未办理完毕已经入账的会计事项来编制。 第五十六条 会计报告内所表现的事实,应与账簿所记载的数字相符,但预算及其他比较分析数字可不由会计账簿入账,而直接编制会计报告。第五十七条 会计报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更正:(1)其内容与会计账簿不符的;(2)编造不依程序或内容有错误的; (3)抄写、计算等有错误的;(4)未经应予签署人员签署的;(5)其他与法令、公司规定不符的。第五十八条 会计报告应依总公司所定的期限编制。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所属机构所编送的会计报告应为综合报告,必要时并附送所属机构的会计报告。第六十条 各种会计报告均应留存底稿。第六十一条会计报告未经总公司核准,不得随意给予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会计报告的表达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告的规格应大小一致,以便装订。十、会计档案 第六十二条 原始凭证应按会计科目区别,依记账凭证的顺序,分别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起讫日期、会计科目种类、起讫号码等。记账凭证应按月编号,并按月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日期、起讫号码、记账凭证页数。第六十三条 下列原始凭证须分别装订保管,并应在记账凭证上注明其保管处所及档案编号或其他便于查封事项:(1)各种契约及重要资产凭证,应依编号独立成卷; (2)应留待将来使用的现金、票据、证券等凭证; (3)将来应转送其他机构或应退还的文件、书据; (4)其他事项不能依会计科目装订成册者。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及所属机构的会计报告及已记载完毕的会计账簿等档案,均应分年编号,妥为保管。十一、现金及债券第六十五条 业务范围。1.公司所属机构现金及债券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定处理。2.此处所称现金不仅包括库存现金,还含银行存款、即期支票及到期票据。此处所称债券是指公司债券、政府债券。3.业务范围内系指现金预算、登记报告等事项,涉及出纳、保管及转移事务,应由出纳室办理。4.各机构的现金,除供日常零星支付所需定额的库存现金外,均应存入银行。各机构的收入,人民币部分应存入银行,外币部分应存入政府指定的银行,债券均由会计室集中管理。5.各机构的库存现金和债券应由会计部门负责随时或定期派员抽查盘点。6.各机构购入公司、政府债券,应报请总公司核准后办理签报,由公司集中保管。7.各机构的银行支票,应由其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主办会计人员及主办出纳人员,会同签章。第六十六条 现金预算。1.现金的支出应由会计室编列预算,切实执行。如因事需要变更时,须由会计室主管签呈财务部核准后修正。此外的现金预算是在财务部的现金预算系统下的子系统。2.现金预算应力求配合业务部门的需要,以财力的经济有效运用为原则,并分为年度预算及分期或分月预算。3.现金预算依业务计划、固定资产建设改良扩充计划、举债及偿债计划、资金周转投资计划、资金调度计划及盈余的分配等编制。4.每期或每月结束,应将现金实际收支数与预算数进行分析比较,列报有关财务部的调度主管人员参考。第六十七条 登记报告。1.每日收支完毕,在出纳登记“现金簿” 、 “银行存款明细账”后,应编制“现金及银行存款日报表” ,连同该日收支传票,于翌日交送会计室。2.银行对账单应直接送会计科核对,并编制调节表。第六十八条 调转金设置与收付。1.总公司及所属机构有关部门,视其业务需要可呈准设置周转金,其金额由各有关部门会同会计科报请总经理核定。2.周转金的动用须由各部门主管核定。3.经营周转金的部门,应设置周转金收支登记单,根据原始凭证登记。4.周转金的支出,以原设置目的的范围为限,不得作其他用途。5.周转金于年终时应一次退回会计科,必要时于次年再向会计科续借。6.周转金的经营情况,应由会计室不定期派员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签报主管核阅。7.经管周转人员应尽管理之责,如因玩忽职守而致公司蒙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有关主管人员受连带处分。8.周转金如奉总公司要求撤销时,原请领部门应将周转金立即缴回。【示例 】 企业会计管理规范一、会计业务范围及其程序规范第一条 企业对会计工作进行规范,包括对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财产清查、成本核算的整个会计循环的规范。第二条 会计业务范围。 1.原始凭证的核签。 2.记账凭证的编制。 3.会计账簿的登记。 4.会计报表的编制、分析和解释。5.内部审核。6.会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7.其他依法应办理的会计事务。 第三条 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 1.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2.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3.根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其中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载事项具备记账凭证条件的,可以代替记账凭证。二、会计凭证处理规范 第四条 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原始凭证应先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况者应当视为不合法。1.填写的数字计算错误。2.填写的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3.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者。第五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1.支出凭证的审核。(1)支付款项应取得收款人的统一发票,但金额较小的可以用收据代替。(2)对于企业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企业的印章,并记明下列各项:该企业的名称、地址;商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单价及总价;交易日期。(3)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该用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支付款项事由;实收金额;收到日期。2.收入凭证的审核。(1)各项收入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者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足够证明收入的凭证。(2)各项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销售或出售日期;客户名称及地址;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名称、数量;单价及总价;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印章。(3)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视为不合法: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收入与事实经过不符;数字计算错误;手续不全;其他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的情况。 第六条 记账凭证的合法性。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况者,一般应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并予以更正。1.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 2.未依规定程序编制; 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4.会计法规定应记载事项未经记明;5.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而未经其签名盖章(但各单位主管已在原始凭证上签章者,记账凭证上可以不签章) ;6.有记载计算错误而未遵照规定更正;7.其他与法律和企业规章不合的情况。三、会计记账处理规范第七条 企业在记账时必须以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为依据,账簿内的会计科目、金额摘要与记账凭证一致。第八条 账簿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不合法的账簿,应予以更正。如不更正,不得据以编制会计报表。1.账簿的登记未据规定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2.账簿的内容与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或总分类账内容与日记账不符;3.记载、计算等错误不依规定更正; 4.其他与法律不符者。第九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办理结账。1.会计年度终了;2.企业改组合并; 3.企业解散。第十条 结账企业应做下列各项的整理分录。1.所有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各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尚未入账各事项的整理分录;2.折旧坏账及其他应属于本结账期内的费用整理记录; 3.材料、产成品等实际存量与账面存量不符的整理记录。第十一条 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记载、书写错误,记账人员应立即画双红线注销更正,并于更正处盖章证明,不得挖补、擦刮或用药水涂抹。如错误于事后发觉而其错误不影响结算,应由发现人员将情况报告主任会计加以更正;若其错误影响结算或相对账户的余额,应另制传票加以更正。数字书写错误,无论写错一位或数位,均应将该错误数额全部用双红线划去,另行书写正确数字,并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第十二条 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有两面中间有空白时,应将空白页画双红线注销;如有误空一行或两行,应将误空的行画红线注销,画线注销的账页空行均应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第十三条 各种账簿的首页,应列启用单,标明公司名称、年度、账簿名称、册次、页数、启用日期,并由负责人及主任会计盖章;各种账簿的末页应列经办人员一览表,填明记账人员的姓名、职别、经办日期。第十四条 各种账簿账页编号,除订本式应按账页顺序编号外,活页式账簿应按各账户所用账页顺序编号,年度终了时应装订成册,总分类账及明细分类账应在账簿前加目录。第十五条 各种账簿除已经用尽者外,在决算期前不得更换账簿;可长期持续记载者,在决算期后可不用更换。 四、会计报表编制规范第十六条 报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更正。1.其内容与会计账簿不符;2.编制不依程序或内容明显有错误; 3.编写计算等错误;4.未经负责人员核签;5.其他与法律和企业规定不符的情况。第十七条 各种会计报表均应留存底稿。会计报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给予任何其他企业或个人。第十八条 会计报表的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表规格应大小一致以便装订。【示例 】 企业会计事务处理规定一、会计事务范围及执行第一条 本公司一般会计事务,除法令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定办理。第二条 一般会计事项包括下列各项:(1)原始凭证的核签。(2)记账凭证的编制。(3)会计账簿的登记、查对及清理。(4)会计报告的编制、分析及解释。(5)各部盈亏的计算及内部的稽核。(6)总分公司往来的会计处理。(7)会计人员的交接。(8)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9)其他有关的会计事务。第三条 会计事务的处理程序,应依会计法的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登录会计账簿,根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并依法递送。但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记载事项具备记账凭证的条件者,可以代替为记账凭证。第四条 有关特殊会计事项,依本规定处理有困难时,可以参酌现行法令及一般会计准则稍加变通。第五条 主办会计人员在核对账目时,对于现金、票据、证券及其他各项财务,应随时呈报有关主管,派员盘点。第六条 会计事务的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错误发现时,随即更正并盖章。第七条 会计事务使用电脑处理者,有关各项规定可另行决定。二、会计账簿处理第八条 为节省人力、物力,同类性质的会计账簿以设置一套为原则。第九条 为适应业务的需要,各种会计账簿,其格式大小、内容繁简不作硬性规定,但须经会计部审核认定后使用。第十条 根据记账凭证记入会计账簿时,应先汇编总账科目汇总表,然后根据该表过入总分类账,其采用序时账簿者应先记入序时账簿,再据以过入总分类账,其设有明细分类账者,应同时根据记账凭证记入有关明细分类账,各项明细分类账可采用活页式,但序时账簿一律以订本式为准。第十一条 会计账簿应在使用前应填写“启用表” 。第十二条 各种账簿的首页,应列“账簿启用表”及“经管人员表” ,标明账簿名称、账簿号码页数、启用日期,并由负责人、主办会计、记账人员签名盖章,经管人员的职称、姓名,以及接管、移交日期亦一一衔接列入“经管人员表” 。第十三条 各种账簿的账页,均应顺序编号,分类账应先按各科目的账页顺序编列分号,年终使用完毕装订前,再依科目编号顺序排列,逐页编列总号。第十四条 各种账簿的启用表次页,应列账簿目录,列明科目、名称及起讫页数。第十五条 账簿有下列情况的应予更正:(1)总账科目汇兑表的编制或序时账簿的登记,与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的内容不相符者。(2)明细分类账的登记与记账凭证的内容不相符者。第十六条 总分类账至迟应于设定月结算日同时结算,明细分类账除有关成本计算者必须随时结算外,至迟应于结算后 3 天内结算。总分类账及分类账遇事有随时查考的必要时,应按日结算借贷余额。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办理结账:(1)会计年度终了时。(2)提出增减资本变更申请时。(3)组织变更或解散时。第十八条 结账前应为下列各款的整理记录:(1)所有预收、预付、应收、应付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账簿未登记的各事项的整理。(2)折旧、坏账及其他应属于本结账期内的费用等的整理记录。(3)材料商品等实际存量与账面存量不符的整理记录。(4)其他应列为本结账期内的损益及截至本结账期止已发生的债权债务,而账簿尚未登记各事项的整理记录。第十九条 对于所属单位报告的综合汇编,应为下列各款的整理与消除:(1)所属单位间相互往来账项的整理与消除。(2)所属单位间相互受益事项的整理与消除。(3)其他应行整理与消除事项。第二十条 账目整理后,其借方的余额,应依下列的规定综合处理:(1)收入、支出账目的余额,应转入“本期损益”科目作损益的计算。(2)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各科目的余额,应转入下期各科目的期初余额。第二十一条 会计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记载错误,当时发现者,应由原登记员画线注销更正,并于更正处盖章证明,不得挖补、擦刮或用药水涂掉。前项错误于事后发觉而其错误影响结数,或虽不影响结数但已据为明细账的记载者,应另制凭证更正。第二十二条 各种账簿在同一决算期内,除已用尽者外,应连续记载,不得更换新账簿。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的明细分类账,具有继续性者,决算期后仍得酌情继续使用。第二十三条 凡每日应记的账,原则上不得超过 10 天记账。第二十四条 各账簿内记载的数字及文字,均须端正清晰,排列整齐,字体大小以占格内 2/3 为准,不得任意涂改,或用刀刮、橡皮擦及药水涂掉等方法消除或更正。第二十五条 账簿及重要的备查簿相连两页有空白时,应将空白页画线注销,如存在误空行列者,应将误空的行列画线注销,均应由登记员盖章证明。第二十六条 各会计账簿的账页均应顺序编号,不得撕毁,总分类账应各在账页前加一目录。第二十七条 各项会计账簿除已用尽外,在决算期前不得更换新账簿;可长期记载者在决算后若不用更换,须呈报主管机关继续使用。第二十八条 更换新账簿时,应于旧账簿空白页上逐页注明“空白作废”字样,或盖用“空白作废”戳记。第二十九 条账簿表册内,如有不应画线而误画者,应于线的两端用“”号注销,并应于“”的中心由经管人员盖章注明。第三十条 当一账页记满接续次一账页登记时,应于记满的页末行,将当月份发生借贷金额结总,并在摘要栏书明“转次页” ,并将该借贷总数转入次页的第一行,并于摘要栏书明“承前页”字样,每一账户金额结总时应在总数上画单红线,表示相加总数。第三十一条 备查簿或非正式会计簿记的处理,可以不按本节规定。第三十二条 会计报告的编制,除决算或结算报告应将属于该期内的会计事项全部列入外,至于日报、旬报、月报等,应就该期间末日办事完毕时已入账的会计事项编列。三、会计凭证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凡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及其经过的文书单据,并且可以据此编制凭证者,无论自外界取得或自制,均为原始凭证,其经法令规定应具某种条件者,应依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原始凭证依法令规定须具备下列条件,缺一即不生效力:(1)依照法律习惯应有主要书据或形式(如发票印章、抬头等) ;(2)应具有经手人、验收入、经办会计人员及各主管签章; (3)单据的文字如有涂改痕迹,须经负责人员签章证明,若数字有涂改的,必须重新开具有关单证;(4)书据上表示金额数量的数字与文字必须相符; (5)支出性质或收支计算及条件应与规定相符合; (6)收支应与事实经过相符。第三十五条 不生效力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编制记账凭证或记账的依据。第三十六条 原始凭证内表示的金额,是外币的应折合为人民币后记入记账凭证,分位以下小数四舍五入。第三十七条 应具备原始凭证而事实无原始凭证的,或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会计事项,应由经办人员及主管填写“无单据证明” ,负责证明。 第三十八条 记账凭证为证明处理会计事项的处理人员的责任,作为记账所根据的凭证。第三十九条 原始凭证根据资产、负债、收入或支出等事项的发生经过编制或取得。第四十条 非根据真实事项,不得编制任何记账凭证。第四十一条 凡会计事项内容变更,虽不影响原列账科目,仍应变更会计事项摘要,除事实上确无原始凭证外,悉应根据原始凭证办理。第四十二条 编制记账凭证过程中,发现错误时,应于错误发现时随即更正,并签章证明或重新编制记账凭证。第四十三条 会计人员编制会计凭证时,须使用本名,不得用别名或别号。第四十四条 现金、证券、票据及财物的增减、保管、转移,应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但成本记录及材料商品收发已随时根据合法原始凭证直接记入明细分类账者,必须按期分类汇总记账。第四十五条 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凭证,应予更正:(1)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格的原始凭证编制; (2)未依规定程序编制;(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4)依会计法的规定上,应记载的内容未予记载,或记载简略,不能表现会计事项的真实情况;(5)依会计法的规定上,应由经办人员签章而未签名盖章;(6)有记载缮写计算错误而未遵照规定更正; (7)其他与法令不合者。第四十六条 记账凭证的复核,应注意下列各点:(1)记账凭证格式是否合乎规定,记载是否完满; (2)原始作证是否齐全;(3)所用会计科目是否适当,摘要是否符合; (4)金额是否与有关原始凭证相符;(5)凭证上总计金额是否相符;(6)如属支出凭证,其收款人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7)凭证上文字、数字如有更改,是否已由原编制人在更改处签章、复核及规定人员审核无误后于更改处盖章加以证明。第四十七条 会计部门收到出纳部门送达办理收付的传票,应按下列各点予以检查:(1)检查各收支凭证是否盖“出纳”章;(2)检查各类凭证应付的各项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如有遗漏,即应查明,由经办人补齐;(3)检查记账凭证,在付款时应检计收据,及应盖的受款人的图章有无漏盖情况;(4)检查各类原始凭证在出纳付款时,代扣、补贴印花、补正抬头、有关印章等项是否已由出纳扣足、补贴或补正,如有漏扣、漏贴或漏补正等情况,应即退还出纳部门查明追补。(5)凡凭证所应附的各项凭证,在出纳执行收付款项时始附入者,应检查各项凭证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有无漏贴印花; (6)凡各付款均以直接支付给受款人为原则,如受款因故不能亲自领取,而委托他人代领者,检查是否附受款人委托书。第四十八条 各项记账凭证,除应永久保存或有关未结会计事项者外,应于年度决算程序终了后,至少保存 5 年。四、会计人员交接第四十九条 会计人员经解除或变更业务者,应办理交接,但短期休假或因公出差者,不在此限。第五十条 主办会计人员办理交接,应由公司负责人或其代表监交,交接时应将图章、文件与其他公有物,及其经管的会计凭证目录、会计账簿目录、会计报告目录,连同经办未了事项,造具交接清册悉数点交给后任。第五十一条 交接人员应将经营账簿及重要备查簿,于启用表内详细填写交接年月日,并签章以证明责任的始终。第五十二条 主办会计人员应自后任接受之日起,10 天内亲自交接清楚,但前任因病卸职,或在任病故时,可由其最高级佐理人员代办交接,交接期内各项业务仍由前任负责。后任主办会计人员,于接受移交时,应会同监交人员于 5 天内依据交接清册及目录,逐项查点清楚,盖章接收,并将签章后交接清册一份送由前任收执。第五十三条 交接事项时,有发生争执事情者,由监交人员协调解决,监交人员不能解决时,应呈报上级核办。五、会计档案处理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