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韶钢:证券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广 东 韶 钢 松 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证 券 投 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1 总则1.1 为规范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证券投资行为及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有效控制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依据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为规 范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 4 号证券投资 、 广东韶 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 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 公司及公司控股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 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 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在证券市场有选择地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包括以下几种情 形:1.2.1 境内 A 股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 (含参与其他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公开增发),证券回购业务;1.2.2 可转换债券投资;1.2.3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1.2.4 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1.2.5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1.2.6 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行为。1.3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必 须 遵 循 “规 范 运 作 、 防 范 风 险 、 资 金 安 全 、 量 力 而 行 、 效益优先” 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1.4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银行 信贷资金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 进行证券投资。1.5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 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2 账户管理及资金管理2.1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 独立董事就投资的审批程序是否合理、 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 表独立意见。2.2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2.2.1 公 司 在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证 券 投 资 总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2.2 公 司 在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证 券 投 资 总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2.2.3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 以相关规定为准。2.4 公 司 的 证 券 投 资 只 在 以 公 司 、 控 股 子 公 司 名 义 开 设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户上进行,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 (委托理财除外) 进行证券投 资。2.5 公司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 4 号证券 投资 的规定, 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有关决议公开 披露前, 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接受深交所的监管。2.6 公 司 开 户 、 转 户 、 销 户 需 经 董 事 长 批 准 。 公 司 开 户 券 商 原 则 上 选 择 中 国证券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2.7 公 司 在 证 券 公 司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与 开 户 银 行 、 证 券 公 司 达 成 三 方 存 管 协议, 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根据公司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 划,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 任何一笔资金调 拨至资金账户均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才能进行。 资金 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2.8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9 公 司 内 审 部 门 每 季 度 末 对 公 司 当 期 证 券 投 资 进 行 审 计 和 监 督 , 对 证 券 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并根据谨慎性原则, 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 由 财务部门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3 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3.1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 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3.2 公司董事会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 , 在董事长或分管负责 人领导下,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市场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 “董秘室” ) 负责证券 投资的具体实施, 保管证券账户卡、 证券交易密码, 并归口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密码、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3.3 公 司 董 秘 室 树 立 稳 健 投 资 的 理 念 , 并 适 时 接 受 专 业 证 券 投 资 机 构 的 服 务, 分析市场走势, 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 随时向董事长报告证券投资 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4 核算管理4.1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 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 证券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4.2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 董秘室及时取得相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 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4.3 公司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 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5 证券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5.1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 , 力求控制 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5.1.1 参与 和 实施 证券 投资计划 的人 员具备 较 强的证券 投资 理论知 识 及丰富 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 提供咨询。5.1.2 公司董 事会 审计 委员会有 权随 时调查 跟 踪公司 证 券投 资情况 , 以此加 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5.1.3 公司监 事会 有权 对公司证 券投 资情况 进 行定期 或 不定 期的检 查 ,如发 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5.1.4 独立董 事可 以对 证券投资 资金 使用情 况 进行检 查 ,并 有权聘 任 外部审 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5.2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 其他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 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5.3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相 关 参 与 和 知 情 人 员 在 相 关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保 守 公 司 证 券投资秘密, 不得对外公布, 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5.4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公司章程 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对报送的证 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 并按有关 规定予以公开披露。5.5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6 附则6.1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6.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13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