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场:监事会议事规则
1监 事会 议 事规则 ( 修 订 稿)江 苏 吴 江 中 国 东 方 丝 绸 市 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 修 订 稿 )( 本 制 度已 经 五 届 十八 次 监 事 会审 议 通 过 ,尚 需 提交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股东 大 会 审议)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江苏吴江中国 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 公司 法 和 公司章程 的 规定, 制定 本规则。第 二条 监事会依据 公司法 和 公司章程 设立, 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 三条 监事会可以设 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董事会秘书 、 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第 二章 会 议 的召集第 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 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集监事会 临时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 股东大会、 董事 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公司章 程及 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 公司、 董事、 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2监 事会 议 事规则 ( 修 订 稿)第 五条 监事在有正当 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 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 但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召开, 则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召开。第 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 知方式为: 专人送出、 传真或电子邮件; 通知时限 为:定期会议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若出现特殊情况,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 可以不受以上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 七条 监事会书面会 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二)会议的召开方式;(三)事由和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五)其他事项。第 八条 监事会或监事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 , 提请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二) 对于符合要求的提议召集临时会议的要求 , 监事会主席必须在收到前 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三)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 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其召集临时监事会 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无故不履行职责, 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 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荐一名监事负责召集会议。第 九条 监事有权提出 监事会议案, 但是否列 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 监事会主席确定; 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 监事会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 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 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第 十条 监事会提案应 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监事会的职责范围;(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3监 事会 议 事规则 ( 修 订 稿)(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第 三章 会 议 的召开第 十 一 条 监事会会议 应当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在保障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亦可采用通讯表决、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 十 二 条 监事会会议 应当由过半数的 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 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 十 三 条 监事会会议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第 十 四 条 监事会会议 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第 十 五 条 监事连续两 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 应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第 十 六 条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 , 根据监事会或监事要求,列席监事会会议并陈述有关事项或回答有关问题。第 四章 会 议 的表决第 十 七 条 监事会对所 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 不 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第 十 八 条 会议主持人 根据具体情况, 规定每人发 言时间和发言次数; 在规定的发言时间内,监事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保证监事享有充分的发言权。第 十 九 条举手表决。监事会会议 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4监 事会 议 事规则 ( 修 订 稿)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议案, 须有明确的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 并在监事会决议和 会议记录上签字。第 二 十 条 监事采用通 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 应采用 填写表决票的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会表决票由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制作, 至少包括如下内容:(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二)监事签署姓名;(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监事填写表决票, 应在会议通知规定时间内, 以专人送出、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指定地址,否则视为未出席会议。第 二 十 一条 监事会日 常办事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二)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 的姓名;(三)会议议程;(四)监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对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 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第 二 十 二条 与会监事 应当对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 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第 二 十 三条 监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 和本规 则,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反对或提出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5监 事会 议 事规则 ( 修 订 稿)第 五章 会 后 事项第 二 十 四条 监事应当 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 二 十 五条 监事会决 议公告等事宜, 由董事会秘书根据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 二 十 六条 监事会会 议档案, 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 、 决议、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监事会会议档案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第 六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七条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未 列事宜, 依据法律、 行 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第 二 十 八条 本规则由 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第 二 十 九条 本规则自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江 苏 吴 江中 国 东 方 丝绸 市 场 股 份有 限 公司二 一 四 年 二 月十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