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 山 公 用 事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本 制 度经 2013 年 5 月 15 日 公 司 2012 年 年 度 股 东大 会 修 订 )第一条 宗旨为进 一步规 范 本公司监 事会的 议 事方式和 表决程 序, 促使监事 和监事会有 效地履 行 监督职责 , 完善 公司 法人治理 结构,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 上市公 司治理准 则 和 深 圳证券交 易所股 票 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 规和公 司 章程,制 订本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 办公 室监事 会设监 事 会办公室 ,处理 监 事会日常 事务。监事 会主席 兼 任监事会 办公室 负 责人, 保管 监事会 印章。 监事 会主 席 可 以 要 求 公 司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或 者 其 他 人 员 协 助 其 处 理 监 事 会 日常事务。监事会应 设有专 门 的预算, 预 算费用 用于监事 会工作 的 开展, 有利于提供 监事会 经 费保障。第三条 监事会 职权监事会行 使下列 职 权:(一) 对董 事会 编制的公 司定期 报 告进行审 核并提 出 书面审核 意见;(二 ) 董事 会 的会议议 程、 议 案 及形成会 议表决 结 果应及时 报送第 1 页 共 8 页监事会查 阅;(三)检 查公司 财 务;(四) 对董事、 高级管理 人员执 行 公司职务 的行为 进 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 行政 法 规、 本章 程或者 股 东大会决 议的董 事 、 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 议 ;(五) 当董事、 高级管理 人员的 行 为损害公 司的 利 益 时, 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 员 予以纠正 ;(六) 提议召 开临时股 东大会, 在董事会 不履行 公司法 或 公司章程规 定的召 集 和主持股 东大会 职 责时召集 和主持 股 东大会;( 七 )向股 东 大会提出 提案;(八) 依照 公司法 第一 百五 十二条的 规定, 对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九) 发现公 司经营情 况异常, 可以进行 调查; 必 要时, 可以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 律师事务 所等专 业 机构协助 其工作, 费用由公 司承担。第四条 监事会 定期 会议和临 时会议监事 会会议 分 为定期会 议和临 时 会议。监事 会定期 会 议应当每 六个月 至 少召开一 次 。 出 现下 列情况之 一的,监事 会应当 在 十日内召 开临时 会 议:(一 )任何 监 事提议召 开时;(二) 股东 大 会、 董事会会 议通 过了违反 法律、 法 规、 规章、 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 定 和要求、 公 司章程、 公司股东 大会决 议 和其他有 关第 2 页 共 8 页规定的决 议时;(三) 董事 和高 级管理人 员的不 当 行为可能 给公司 造 成重大损 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 成 恶劣影响 时;(四 )公司 、 董事、监 事、高 级 管理人员 被股东 提 起诉讼时 ;(五) 公司、 董事、 监事 、 高级 管理人员 受到证 券 监管部门 处罚或者被深 圳证券 交 易所公开 谴责时 ;(六 )证券 监 管部门要 求召开 时 ;(七 )公司 章 程规定的 其他情 形 。第五条 定期会 议的 提案在发 出召开 监 事会定期 会议的 通 知之前, 监事会 办公 室应当向 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 提 案。 在征集 提案, 监 事会办公 室应当 说 明监事会 重在对公司 规范运 作 和董事、 高级管 理人 员职务行 为的监 督 而非公司 经营管理的 决策。第六条 临时会 议的 提议程序监事 提议召 开 监事会临 时会议 的, 应当通过 监事会 办 公室或者 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 提 交经提议 监事签 字 的书面提 议。 书 面提 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 项:(一 )提议 监 事的姓名 ;(二 )提议 理 由或者提 议所基 于 的客观事 由;(三 )提议 会 议召开的 时间 或 者 时限、地 点和方 式 ;(四 )明确 和 具体的提 案;(五 )提议 监 事的联系 方式和 提 议日期等 。第 3 页 共 8 页在监 事会办 公 室或者监 事会主 席 收到监事 的书面 提 议后三日 内,监事会办 公室应 当 发出召开 监事会 临 时会议的 通知。监事 会办公 室 怠于发出 会议通 知 的, 提议 监事应 当及 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第七条 会议的 召集 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由 监事会主 席召集 和 主持; 监 事会主 席不 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 的 ,由半数 以上监 事 共同推举 一名监 事 召集和主 持。第八条 会议通 知召开 监事会 定 期会议和 临时会 议, 监事会办 公室应 当 分别提前 十日和三日 将盖有 监 事会印章 的书面 会 议通知, 通过直 接 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 或者其 他 方式, 提 交全体 监 事。 非直 接送达 的 , 还应当 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 做 相应记录 。情况 紧急, 需 要尽快召 开监事 会 临时会议 的, 可以 随时通过 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 发 出会议通 知,但 召 集人应当 在会议 上 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 知的 内容书面 会议通 知 应当至少 包括以 下 内容:(一 )会议 的 时间、地 点;(二 )拟审 议 的事项( 会议提 案) ;(三 )会议 召 集人和主 持人、 临 时会议的 提议人 及 其书面提 议;(四 )监事 表 决所必需 的会议 材 料;(五 )监事 应 当亲自出 席会议 的 要求;第 4 页 共 8 页(六 )联系 人 和联系方 式。口头 会议通 知 至少应包 括上述 第 (一) 、 (二) 项内容 ,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 开 监事会临 时会议 的 说明。第十条 会议召 开方 式监事 会会议 应 当以现场 方式召 开 。紧急 情况下, 监事会会 议可以 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但监事会 召集人 (会议 主持人 ) 应当向与 会监事 说 明具体的 紧急情 况 。 在通讯 表决时, 监事 应当将 其对 审议事项 的书面 意 见和投票 意向在 签 字确认后 传真至监事 会办公 室。 监事不应 当只写 明 投票意见 而不表 达 其书面意 见或者投票 理由。第十 一 条 会 议的召 开监事 会会议 应 当有过半 数的监 事 出席方可 举行。 相关 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 于出席 会 议导致无 法满足 会 议召开的 最低人 数 要求的, 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 监 管部门报 告。董事 会秘书 和 证券事务 代表应 当 列席监事 会会议 。第十 二 条 会 议审议 程序会议 主持人 应 当提请与 会监事 对 各项提案 发表明 确 的意见。会议 主持人 应 当根据监 事的提 议 , 要求董 事、 高 级 管理人员 、 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 相 关中介机 构业务 人 员到会接 受质询 。第十 三 条 监 事会决 议监事 会会议 的 表决实行 一人一 票 ,以 书面 记名方 式 进行。第 5 页 共 8 页监事 的表决 意 向分为同 意、 反对 和弃权。 与 会监 事 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 未 做选择或 者同时 选 择两个以 上意向 的 , 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 该监事 重 新选择, 拒不选 择 的, 视为 弃权; 中 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 选择的 , 视为弃权 。监事 会形成 决 议应当全 体监事 过 半数同意 。第十 四 条 会 议录音召开 监事会 会 议,可以 视需要 进 行全程录 音。第十 五 条 会 议记录监事 会办公 室 工作人员 应当对 现 场会议做 好记录 。 会 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 内容:(一 )会议 届 次和召开 的时间 、 地点、方 式;(二 )会议 通 知的发出 情况;(三 )会议 召 集人和主 持人;(四 )会议 出 席情况;(五 ) 会议 审 议的提案 、 每位 监 事对有关 事项的 发 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 表 决意向;( 六) 每项提 案 的表决方 式和表 决 结果 ( 说明具 体的 同意、 反对 、弃权票数 ) ;(七 )与会 监 事认为应 当记载 的 其他事项 。对于 通讯方 式 召开的监 事会会 议, 监事会办 公室应 当 参照上述 规定,整理 会议记 录 。第 6 页 共 8 页第十 六 条 监 事签字与会 监事应 当 对会议记 录进行 签 字确认。 监事对 会议 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 可以在 签 字时作出 书面说 明 。 必要时 , 应当 及 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 表 公开声明 。监事 既不按 前 款规定进 行签字 确 认, 又不 对其不 同意 见作出书 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 部 门报告、 发 表公开 声明的, 视 为完全 同意会议 记录的内容。第十 七 条 决 议公告监事 会决议 公 告事宜, 由 董事会 秘书根据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 关 规定办理 。第十 八 条 决 议的执 行监事 应当督 促 有关人员 落实监 事 会决议。 监事会 主席 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 通 报已经形 成的决 议 的执行情 况。第十 九 条 会 议档案 的保存监事 会会议 档 案, 包括 会议通 知 和会议材 料、 会 议 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 票 、经与会 监事签 字 确认的会 议记录 、 决议公告 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 定 专人负责 保管。监事 会会议 资 料的保存 期限为 十 年 。第二 十 条 附 则本规 则未尽 事 宜, 参照本公 司 董 事会议事 规则 有关 规定执行 。在本 规则中 , “以上”包 括本数 。第 7 页 共 8 页本规 则由监 事 会修订报 股东大 会 批准后生 效,修 改 时亦同。本规 则由监 事 会解释。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