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夷: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 资 产 30%的 事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 公告编号:2014- 060中 国 武 夷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2014 年 6 月 13 日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 二 条 公 司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公 司 章 程 的 相 关 规 定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 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 三 条 本 规 则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 即 成 为 对 公 司 股 东 、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等 均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第二章 股东大 会 的一般规 定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 二 )审 议 公 司 在 一 年 内 购 买 、 出 售 重 大 资 产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1项;(十三) 审议公司单笔对外投资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0%的重大投资项目;(十四)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 七 )审 议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上 市 公 司 获 赠 现 金 资 产 和 提 供 担 保 除 外 )金 额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控 股 子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 达 到 或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 达 到 或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30%以 后 提 供 的 任 何 担保;(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6 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 八 条 本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地 点 为 : 公 司 住 所 地 或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中 指 定 的 其 他 地方。股 东 大 会 将 设 臵 会 场 , 以 现 场 会 议 形 式 召 开 。 公 司 还 将 提 供 网 络 或 其 他 方 式 为 股 东 参 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2(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章 股东大 会 的召集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 十 二 条 监 事 会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 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 董 事 会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 事 会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的 , 视 为 监 事 会 不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大 会 , 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 集 股 东 应 在 发 出 股 东 大 会通 知 及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时 , 向 公 司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3会 应 当 提 供 股 权 登 记 日 的 股 东 名 册 。 董 事 会 未 提 供 股 东 名 册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持 召 集 股 东 大 会通 知 的 相 关 公 告 , 向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申 请 获 取 。 召 集 人 所 获 取 的 股 东 名 册 不 得 用 于 除 召 开 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四章 股东 大会的 提案与通 知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除 前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召 集 人 在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公 告 后 , 不 得 修 改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中 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 东 大 会 通 知 中 未 列 明 或 不 符 合 本 规 则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提 案 , 股 东 大 会 不 得 进 行 表 决 并 作出决议。第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 当日。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 )以 明 显 的 文 字 说 明 : 全 体 股 东 均 有 权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 并 可 以 书 面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和 补 充 通 知 中 应 当 充 分 、 完 整 披 露 所 有 提 案 的 具 体 内 容 , 以 及 为 使 股 东 对 拟 讨 论 的 事 项 作 出 合 理 判 断 所 需 的 全 部 资 料 或 解 释 。 拟 讨 论 的 事 项 需 要 独 立 董 事 发 表 意 见 的 , 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 二 十 二 条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中 应 当 列 明 会 议 时 间 、 地 点 ,并 确 定 股 权 登 记 日 。 股 权 登 记 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 知 中 列 明 的 提 案 不 应 取 消 。 一 旦 出 现 延 期 或 取 消 的 情 形 , 召 集 人 应 当 在 原 定 召 开 日 前 至 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章 股东 大会的 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 干 扰 股 东 大 会 、 寻 衅 滋 事 和 侵 犯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 将 采 取 措 施 加 以 制 止 并 及 时 报 告 有 关部门查处。第 二 十 五 条 股 权 登 记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所 有 股 东 或 其 代 理 人 , 均 有 权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 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 件 或 证 明 、 股 票 账 户 卡 ; 委 托 代 理 他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 应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股 东 授 权 委托书。法 人 股 东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 。 法 定 代 表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5表决。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 文 件 应 当 经 过 公 证 。 经 公 证 的 授 权 书 或 者 其 他 授 权 文 件 , 和 投 票 代 理 委 托 书 均 需 备 臵 于 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 托 人 为 法 人 的 ,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董 事 会 、 其 他 决 策 机 构 决 议 授 权 的 人 作 为 代 表 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者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额 、 被 代 理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第 三 十 二 条 召 集 人 和 公 司 聘 请 的 律 师 将 依 据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提 供 的 股 东 名 册 共 同 对 股 东 资 格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验 证 , 并 登 记 股 东 姓 名 (或 名 称 )及 其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 在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现 场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代 理 人 人 数 及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之 前 , 会 议 登 记 应 当终止。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 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 事 会 自 行 召 集 的 股 东 大 会 , 由 监 事 会 主 席 主 持 。 监 事 会 主 席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不 履 行 职 务 时 , 由 监 事 会 副 主 席 主 持 , 监 事 会 副 主 席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时 , 由 半 数 以 上 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时 , 会 议 主 持 人 违反 议 事 规 则 使 股 东 大 会 无 法 继 续 进 行 的 , 经 现 场 出 席 股 东 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 三 十 六 条说明。第 三 十 七 条 以下规定: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就 股 东 的 质 询 和 建 议 作 出 解 释 和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理 人 )需 要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发 言 的 , 应 当 遵 守(一) 事先填写发言单, 发言单应当载明发言人姓名、 股东代码、 代表股份数额 (含受托股份数额)等内容,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 每一发言人发言, 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五分钟, 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三) 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不得超过二次。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中途休息。6第 三 十 九 条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表 决 前 宣 布 现 场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代 理 人 人 数 及 所 持 有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 现 场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代 理 人 人 数 及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以 会 议 登 记为准。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 四 十 一 条 召 集 人 应 当 保 证 会 议 记 录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和 完 整 。 出 席 会 议 的 董 事 、 监 事 、 董 事 会 秘 书 、 召 集 人 或 其 代 表 、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名 。 会 议 记 录 应 当 与 现 场 出 席 股 东 的 签 名 册 及 代 理 出 席 的 委 托 书 、 网 络 及 其 他 方 式 表 决 情 况 的 有 效 资 料 一 并 保 存 , 保 存 期限为 10 年。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 因 导 致 股 东 大 会 中 止 或 不 能 作 出 决 议 的 , 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快 恢 复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或 直 接 终 止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 并 及 时 公 告 。 同 时 , 召 集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福 建 监 管 局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报告。第六章 股东 大会的 表决和决 议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7(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 股权激励计划;(六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 以 及 股 东 大 会 以 普 通 决 议 认 定 会 对 公 司 产 生 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没 有 表 决 权 , 且 该 部 分 股 份 不 计 入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 表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不 计 入 有 效 表 决 总 数 。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的 表 决 投 票 , 应 当 由 两 名 以 上 非 关 联 股 东 代 表 和 一 名 监 事 参 加 清 点 , 并 由 清 点 人 代 表 当 场 公 布 表 决 结 果 。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 四 十 九 条 除 公 司 处 于 危 机 等 特 殊 情 况 外 , 非 经 股 东 大 会 以 特 别 决 议 批 准 , 公 司 将 不与 董 事 、 经 理 和 其 它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外 的 人 订 立 将 公 司 全 部 或 者 重 要 业 务 的 管 理 交 予 该 人 负责的合同。第五十条 董事、 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在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协商一致 后,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以提案 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股 东 大 会 就 选 举 董 事 、 监 事 进 行 表 决 时 应 当 实 行 累 积 投 票 制 。 在 累 积 投 票 制 下 , 独 立 董 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前 款 所 称 累 积 投 票 制 是 指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董 事 或 者 监 事 时 , 每 一 股 份 拥 有 与 应 选 董 事 或 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 案 的 , 将 按 提 案 提 出 的 时 间 顺 序 进 行 表 决 。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特 殊 原 因 导 致 股 东 大 会 中 止 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决。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五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8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 东 大 会 对 提 案 进 行 表 决 时 , 应 当 由 律 师 、 股 东 代 表 与 监 事 代 表 共 同 负 责 计 票 、 监 票 ,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 过 网 络 或 其 他 方 式 投 票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或 其 代 理 人 , 有 权 通 过 相 应 的 投 票 系 统 查 验 自 己的投票结果。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 正 式 公 布 表 决 结 果 前 ,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 网 络 及 其 他 表 决 方 式 中 所 涉 及 的 上 市 公 司 、 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 反 对或弃权。未 填 、 错 填 、 字 迹 无 法 辨 认 的 表 决 票 、 未 投 的 表 决 票 均 视 为 投 票 人 放 弃 表 决 权 利 , 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 五 十 八 条 会 议 主 持 人 如 果 对 提 交 表 决 的 决 议 结 果 有 任 何 怀 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组 织点 票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点 票 ,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或 者 股 东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及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 表 决 方 式 、 每 项 提 案 的 表 决 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六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 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 立即就任。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股 东 大 会 的 会 议 召 集程 序 、 表 决 方 式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 或 者 决 议 内 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七章 附 则第 六 十 四 条 本 规 则 未 尽 事 宜 ,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9定执行。公 司 应 当 依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 具 体 事 宜 由 董 事 会 秘 书负责。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 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 容 。 公 告 或 通 知 篇 幅 较 长 的 , 上 市 公 司 可 以 选 择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对 有 关 内 容 作 摘 要 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第 六 十 六 条 本 规 则 所 称 “以 上 ”、 “内 ”、 “以 下 ”, 都 含 本 数 ; “过 ”、 “以 外 ”、 “低 于 ”、“多于” ,不含本数。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 6 月 13 日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