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办法
xx 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为了加强我公司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及我公司所从事项目,我公司执行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并根据基本建设单位有关制度使用科目、建立帐目。第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建设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要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第三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第五条 根据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设立科目,编制报表,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第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第七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 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四)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 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有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五)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货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六) 职工出差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七)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原始批文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第八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第九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 凭证,我单位使用通用记帐凭证。第十条 对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一) 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三) 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四) 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在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第十一条 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第十二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一) 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二) 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三) 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五)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第十三条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第十四条 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第十五条 总帐和明细帐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第十六条 财务处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 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二) 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记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三) 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财务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第十七条 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帐。(一)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二)结帐时,应当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当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余额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三)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帐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第十八条 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修改。本办法自2003 年 11 月 1 日实施。 xx 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