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股权投资的程序
1出售股权投资的程序企业出售股权投资,应当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以及企业重组的要求,同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根据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企业出售股权投资一般程序如下: (1)提出转让意向企业(转让方)依据公司法 、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本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提出转让股权的申请,并说明转让理由。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应该向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部门提交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材料。(2)拟定转让方案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依据转让方的转让意向,从转让际的份额(是整体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部分转让是否涉及控制权等) 、转让目的及其对企业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的影响、对受让方的要求魇采取的转让方式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在此基础上,拟定企业股权转让方案。股权转让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股权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的论证情况、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以及股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等。其中转让后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人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转让国有产权涉及的职工安置问题,详见本书第七章重组清算部分。(3)内部审议与决策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其内部决策程序依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执行。(4)履行报批手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区别以下情况报批: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决定所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后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所监管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2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4)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经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审核后,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通常,各级人民政府对重大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需要责成有关部门研究。主管财政机关在承办时,或者协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所监管企业的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时,或者审批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根据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6 306 号)的规定,应当认真做好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以及标的企业财政政策清理等工作,并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涉及的债务处理、职工安置费用、国有产权的作价以及转让收益的处置等内容,应当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政策的规定。(5)组织审计和评估转让方应当组织被转让企业按规定开展资产清查、账务核实等工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以摸清家底。在此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产权转让的底价。(6)发布转让信息转让方应当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为 20 个工作日。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对受让方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受让条件表述应当明确,并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一经公布不得变更。(7)进行产权交易按照审批的方案、确定的受让方和选择的转让方式,进行产权交易。进场交易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成交。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 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如果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国家规定不需进场交易的,则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收取转让价款。(8)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企业股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或者经批准的股权转让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