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自检自查制度
劳动用工自检自查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确保公司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配合市区每年开展的劳动用工情况执法大检查,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劳动用工自检自查,从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订立情况、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遵守情况、劳动报酬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方面展开。第三条 劳动用工自检自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主要检查劳动用工是否符合国家和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劳动用工规范管理要求等。第四条 财务部协助配合人力资源部的劳动用工自检自查工作。第二章 劳动用工备案自查第五条 公司新招录员工、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录、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 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第六条 公司与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 7 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第七条 公司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 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第八条 公司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录职工人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终止或解除时间等。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九条 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符合以下规定:1.招录员工应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内容。2.招录员工不得扣押员工的身份证,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不得向员工收取财物。3.员工入职 30 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文本均需公司及员工签字、盖章,双方各执一份。5.试用期只能约定 1 次,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第十条 公司与员工履行劳动关系,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结束劳动关系,应符合以下规定: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通知,不提前通知的,应支付 1 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2.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公司应依法足额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3.为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4.劳动关系解除 15 日内为离职员工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十二条 公司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 2 年备查。第四章 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第十三条 公司非生产一线员工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第十四条 生产一线员工经申报、批准后方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第十五条 员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1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 l 天,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 36 小时。第十六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公司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安排员工休息。第十七条 依法安排员工每年享受 11 天法定节假日、5l5 天的带薪年休假及其他法定假期。第五章 劳动报酬自查第十八条 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员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第十九条 支付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二十一条 薪酬专员编制工资表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员工的请假、加班申请均需通过所在部门领导批准。2.员工平日、周末,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分别按日工资标准的 150%,200%,300%支付加班费。3.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加班费均属于工资总额范畴,须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员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免税项目,应予以税前扣除。5.公司逢年过节发放给员工的购物券、礼品券及各类实物福利,均需计入工资总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二条 工资支付应经过相关领导的授权审批,人力资源部经理应对薪酬专员编制的工资表认真审查,并签章确认,公司总经理应对工资表进行最终审批,签章确认后由财务部支付。第六章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试用期员工,外籍人士。第二十五条 社保专员如实、准确申报上年度全体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第二十六条 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须经过员工签名确认,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七章 其他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依法为员工按期、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八条 公司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过全体员工讨论,通过协商予以制定,并向员工告知或公示。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给予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给予女员工产前检查假,15-42 天的流产假,98-143 天的产假,为哺乳期女员工安排每天 l 小时哺乳时间。第三十条 杜绝安排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劳动用工自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予以及时纠正,并采取弥补措施。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