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合同纠纷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妥善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法务部是处理合同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处理合同纠纷事宜。第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原则1.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目的。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第四条 合同纠纷处理方式1.协商解决公司与合同对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解决公司与合同对方自愿在第三方的主持、劝导下,分清是非,查明责任,达成和解协议。其中,第三方是指有关行政领导部门,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也可以是人民法院。3.仲裁由仲裁机构依据双方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对合同纠纷进行裁断。4.诉讼由合同对方或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合同纠纷。第五条 合同纠纷发生以后,合同承办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务部报告,并协助法务部处理纠纷。第六条 合同承办人报告合同纠纷后,应即时收集下列有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为法务部处理纠纷提供有效证据: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电报、电传、传真、信函、图表、视听资料、广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资料等。2.票证票据票证票据包括送货、提货、收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票证票据。3.凭证凭据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信用证、完税凭证、有关财务账目等有关凭证凭据。4.报告文件作为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及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有关报告文件。第七条 公司法务人员根据合同纠纷实际情况,在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公司主管副总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着手处理合同纠纷。第八条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第九条 合同纠纷通过协商、调解无法解决的,应按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处理:1.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1)合同纠纷属于合同对方过错或违约的,法务人员应坚持原则,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法务人员制订仲裁或起诉方案,逐级报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批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解决合同纠纷。2.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1)合同纠纷属于我方过错或违约,法务人员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2)对方已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务人员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提出参加仲裁或应诉意见,逐级报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批后,积极参加仲裁或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第十条 纠纷处理完毕后,法务人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涉及重大合同的纠纷处理,应随时向公司领导及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第十一条 双方已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协议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法务部应将其副本交由合同承办部门收执,由合同承办部门督促该文书的履行。第十二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的,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法务部,由法务人员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法务部制定、修订,最终解释权归法务部所有。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年月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