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生物:监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 四 环生物股份有限 公 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 一条 宗 旨为 进一 步规 范本 公司 监事会 的议 事方 式和 表决 程序 , 促 使监 事和 监事 会有 效地履 行监 督职责, 完善 公司 法人 治理 结构, 根据 公司 法 、 证券法 、 上市 公司 治理 准则 和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股票 上市 规则 及 公司 章程 等 有关 规定, 制订 本规 则。第 二条 监 事会 办公 室监 事会 设监 事会 办公 室,处 理监 事会 日常 事务 。监 事会 主席 兼任 监事 会办公 室负 责人 , 保 管监 事会印 章。 监事 会主 席可 以指定 其他 人员协助其 处理 监事 会日 常事 务。第 三条 监 事会 定期 会议和 临时 会议监 事会 会议 分为 定期 会议和 临时 会议 。监 事会 定期 会议 应当 每六个 月召 开一 次。 出现 下列情 况之 一的 , 监 事会 应当在 十日 内召开临时 会议 :( 一) 任何 监事 提议 召开时 ;( 二) 股东 大会 、 董 事会会 议通 过了 违反 法律 、 法规 、 规 章、 监 管部 门 的各种 规定 和要求、公 司章 程、 公司 股东 大会决 议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的决议 时;( 三 ) 董 事和 高级 管理 人员的 不当 行为 可能 给公 司造成 重大 损害 或者 在市 场中造 成恶 劣影响时 ;( 四) 公司 、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被股 东提起 诉讼 时;( 五) 公司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受 到证 券监管 部门 处罚 或者 被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公开谴 责时 ;( 六) 证券 监管 部门 要求召 开时 ;( 七) 本 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第 四条 定 期会 议的 提案在 发出 召开 监事 会定 期会议 的通 知之 前, 监事 会办公 室应 当向 全体 监事 征集会 议提 案 ,并至少 用两 天的 时间 向公 司全体 员工 征求 意见 。 在 征集提 案和 征求 意见 时, 监事会 办公 室应当说明 监事 会重 在对 公司 规范运 作和 董事 、 高级 管理 人员职 务行 为的 监督 而非 公司经 营管 理的决策 。第 五条 临 时会 议的 提议程 序监 事提 议召 开监 事会 临时会 议的 , 应当 通过 监事 会办公 室或 者直 接向 监事 会主席 提交 经提议监 事签 字的 书面 提议 。书面 提议 中应 当载 明下 列事项 :( 一) 提议 监事 的姓 名;( 二) 提议 理由 或者 提议所 基于 的客 观事 由;( 三) 提议 会议 召开 的时间 或者 时限 、地 点和 方式;( 四) 明确 和具 体的 提案;( 五) 提议 监事 的联 系方式 和提 议日 期等 。在 监事 会办 公室 或者 监事会 主席 收到 监事 的书 面提议 后三 日内 , 监事 会办 公室应 当发 出召开监 事会 临时 会议 的通 知。监 事会 办公 室怠 于发 出会议 通知 的, 提议 监事 应当及 时向 监管 部门 报告 。第 六条 会 议的 召集 和主持监 事会 会议 由监 事会 主席召 集和 主持 ; 监 事会 主席不 能履 行职 务或 者不 履行职 务的 , 由监事会 副主 席召 集和 主持 ; 未 设副 主席 、 副 主席 不 能履行 职务 或者 不履 行职 务的 , 由 半数 以上监事 共同 推举 一名 监事 召集和 主持 。第 七条 会 议通 知正 常情 况下 由监 事会 主席决 定召 开会 议的 时间 、 地点 、 内 容、 出 席对 象等 。 会议 通知 由监事会 主席 签发 。召 开监 事会 定期 会议 和临时 会议 , 监事 会办 公室 应当分 别提 前十 日和 五日 将盖有 监事 会印章的 书面 会议 通知 , 通 过直接 送达 、 传 真、 电子 邮件或 者其 他方 式, 提交 全体监 事。 非直接送达 的, 还应 当通 过电 话进行 确认 并做 相应 记录 。情 况紧 急, 需要 尽快 召开监 事会 临时 会议 的, 可以随 时通 过口 头或 者电 话等方 式发 出会议通知 ,但 召集 人应 当在 会议上 作出 说明 。各 应参 加会 议的 人员 接到会 议通 知后 ,应 尽快 告知联 系人 是否 参加 会议 。监 事会 会议 由监 事本 人出席 , 监 事因 故不 能亲 自出席 监事 会的 , 可 以书 面形式 委托 其他监事代 为出 席。 代为 出席 会议的 监事 应当 在授 权范 围内行 使监 事的 权利 。 监 事未出 席董 事会会议, 亦未 委托 代表 出席 的,视 为放 弃在 该次 会议 上的投 票权 。委 托书 应当 载明 代理 人的姓 名 , 代 理事项 、 授 权范围 和有 效期 限, 并由 委托人 签名 或盖章。委 托书 按统 一格 式制 作, 随 通知 送达 监事。 书面 的委托 书应 在开 会前 一天 送达监 事会 主席,由 监事 会主 席办 理授 权委托 登记 ,并 在会 议开 始时向 到会 人员 宣布 。第 八条 会 议通 知的 内容书 面会 议通 知应 当至 少包括 以下 内容 :( 一) 举行 会议 的日 期、地 点和 会议 期限 ;( 二) 事由 及议 题( 会议提 案) ;( 三) 会议 召集 人和 主持人 、临 时会 议的 提议 人及其 书面 提议 ;( 四) 监事 表决 所必 需的会 议材 料;( 五) 监事 应当 亲自 出席会 议的 要求 ;( 六) 联系 人和 联系 方式。口 头会 议通 知至 少应 包括上 述第 (一) 、 ( 二) 项 内容, 以及 情况 紧急 需要 尽快召 开监 事会临时 会议 的说 明。第 九条 会 议召 开方 式监 事会 会议 应当 以现 场方式 召开 。紧 急情 况下 , 监 事会 会议可 以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但 监事 会召 集人 (会 议主持 人) 应当向与会 监事 说明 具体 的紧 急情况 。 在 通讯 表决 时, 监 事应当 将其 对审 议事 项的 书面意 见和 投票意向 在签 字确 认后 传真 至监事 会办 公室 。 监事 不应 当只写 明投 票意 见而 不表 达其书 面意 见或者投 票理 由。第 十条 会 议的 召开监 事会 会议 应当 由全 体监事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出 席方可 举行 。 相关 监事 拒不 出席或 者怠 于出席会 议导 致无 法满 足会 议召开 的最 低人 数要 求的 ,其他 监事 应当 及时 向监 管部门 报告 。董 事会 秘书 和证 券事 务代表 应当 列席 监事 会会 议。第 十 一 条 会议 审议 程序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提请 与会监 事对 各项 提案 发表 明确的 意见 。 对重 要的 议案 还应事 先组 织有关人 员进 行调 查核 实, 写出调 查核 实的 书面 报告 ,以利 于全 体监 事审 议。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根据 监事的 提议 , 要求董 事 、 高级管 理人 员 、 公司 其他 员工或 者相 关中介机构 业务 人员 到会 接受 质询。监 事会 会议 的列 席人 员只在 讨论 相关 议题 时列 席会议 , 在 其它 时间 应当 回避。 列席 人员有发言 权, 但无 表决 权。 监事在 作出 决定 之前 ,应 当充分 听取 列席 人员 的意 见。第 十二 条 监事 会决 议监 事会 会议 的表 决实 行一人 一票 , 以 记名 和书 面方式 进行 , 也 可以 采用 举手表 决方 式进行。监事的 表决 意向 分为 同意 、 反 对和 弃权 。 与 会监 事 应当从 上述 意向 中选 择其 一, 未做 选择 或者同时 选择 两个 以上 意向 的,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要求 该 监事重 新选 择, 拒不 选择 的 , 视为 弃权;中途离 开会 场不 回而 未做 选择的 ,视 为弃 权。监 事会 形成 决议 应当 全体监 事过 半数 同意 。监 事会 对每 个列 入议 程的议 案都 应以 书面 形式 作出决 定。 决定 的文 字记 载方式 有两 种 :纪要和 决议 。一 般情 况下 ,需 备案 的作成 纪要 ;需 上报 或公 告的作 成决 议。第 十三 条 会议 录音监 事会 会议 可以 进行 全程录 音。第 十四 条 会议 记录监 事会 办公 室工 作人 员应当 对现 场会 议做 好记 录。会 议记 录应 当包 括以 下内容 :( 一) 会议 届次 和召 开的时 间、 地点 、方 式;( 二) 会议 通知 的发 出情况 ;( 三) 会议 召集 人和 主持人 ;( 四) 会议 出席 情况 ;( 五) 关于 会议 程序 和召开 情况 的说 明;( 六 ) 会 议审议 的提 案、 每位 监事 对有关 事项 的发言 要点 和主 要意 见、 对提案 的表 决 意向;( 七) 每项 提案 的表 决方式 和表 决结 果( 说明 具体的 同意 、反 对、 弃权 票数) ;( 八) 与会 监事 认为 应当记 载的 其他 事项 。对 于通 讯方 式召 开的 监事会 会议 ,监 事会 办公 室应当 参照 上述 规定 ,整 理会议 记录 。第 十五 条 监事 签字与 会监 事应 当对 会议 记录 、 会 议纪 要和决 议记 录进行 签字 确认 。 监 事对 会议记 录 、 会 议纪要和 决议 记录 有不 同意 见的 , 可 以在 签字时 作出 有书面 说明 。 必要时 , 应 当及时 向监 管部门报告 ,也 可以 发表 公开 声明。监 事不 按前 款规 定进 行签字 确认 ,不 对其 不同 意见做 出书 面说 明或 者向 监管部 门报 告 、发表公 开声 明的 ,视 为完 全同意 会议 记录 、会 议纪 要和决 议记 录的 内容 。第 十六 条 决议 公告监 事会 决议 公告 事宜 , 由 董事 会秘 书根据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股 票上 市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办理。监事会 的决 定在 通过 正常 的渠道 披露 之前 ,参 加会 议的所 有人 员不 得以 任何 一种方 式泄 密 ,更不得 以此 谋取 私利 。 如 果发生 上述 行为 , 当 事人 应当承 担一 切后 果, 并视 情节追 究其 法 律责任。第 十七 条 决议 的执 行监 事应 当督 促有 关人 员落实 监事 会决 议 。 监 事会 主席应 当在 以后 的监 事会 会议上 通报 已经形成 的决 议的 执行 情况 。监 事会 会议 应充 分发 扬议事 民主 , 尊 重每 个监 事的意 见, 并且 在作 出决 定时允 许监 事保留个人 的不 同意 见 。 保 留不 同意见 或持 反对 意见 的监 事应服 从和 执行 监事 会作 出的合 法的 决定, 不 得在 执行 决定 时进 行抵触 或按 个人 意愿 行事 , 否则 监事 会可 提请 股东 大会罢 免其 监事职务。第 十八 条 会议 档案 的保存监 事会 会议 档案 , 包 括会议 通知 和会 议材 料、 会议签 到簿 、 会 议录 音资 料、 表 决票 、 经与会监 事签 字确 认的 会议 记录、 会议 纪要 、 决 议记 录、 决 议公 告等 , 由 监事 会主席 指定 董事会秘书 负责 保管 。监 事会 会议 资料 的保 存期限 为十 年以 上。第 十九 条 附则本 规则 未尽 事宜 ,参 照本公 司 董事 会议 事规 则有 关规 定执 行。在 本规 则中 , “以上 ”包括本 数。本 规则 由监 事会 负责 解释。本 规则 由监 事会 制订 并提请 股东 大会 审议 通过 后施行 ;修 改时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