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马汽车:监事会议事规则
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1 3 年 8 月 6 日 ,经 公 司 2013 年 第二 次临 时股 东 大会审 议通 过)第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 监督职 责,完 善公司法 人治理 结构, 根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 证券法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第 二条第 三条监 事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及 本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忠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监事会向股东 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章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监事会职权第 四条(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 对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 当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五) 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 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 依照 公司 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1(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十)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 五条 监事会主席的 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 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 权时, 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召集和通知第 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 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分别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之内、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第 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 股东大会、 董事 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 、 法规、 规章、 监管部 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 公司、 董事、 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 九条 监事会会议在 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第 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 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2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2第 十 一 条 监 事 会 会 议 由 监 事 会 主 席 召 集 和 主 持 ; 监 事 会 主 席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第 十 二 条 监事会会议 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举 行会议的日期、 地点和 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第 十 三 条 监事会会议 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的 监 事 应 当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监 事 的 权 利 。监 事 未 出 席 监 事 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 十 四 条 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 , 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 披露前,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 议 事和表决程序第 十 五 条 监事会会议 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 十 六 条 出席监事会 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时 , 应本着对公司认真 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第 十 七 条半数通过。第 十 八 条 第 十 九 条每 名监 事 享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监 事 会 作 出 决 议 , 必 须 经 全 体 监 事 的 过现场召开的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以通讯方式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签字。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 决 议和记录第 二 十 条 监事会会议 应当以书面方式形成会议决议,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 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为 10 年。第 二 十 一条 监事会会 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一) 会 议审议 并 经表决的 议案的 内容 (或标题) ,并分 别列明 每一项经 表决议案 或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3(二) 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预案应 在决议中明确列明;(三) 其它应当在决议中列明和记载的事项。第 二 十 二条 监事会会 议决议形成后, 公司监事会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和 证券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公告的内容根据 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拟定 ,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定并对外公告。第 二 十 三条 现场 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 10 年。第 二 十 四条 监事应当 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 二 十 五 条 本 规 则 未尽 事 宜 ,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上 市 规 则 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二 十 六条 本规则进 行修改时, 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 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第 二 十 七条 本规则作 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