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电:监事会议事规则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湖 北 省 广 播 电 视 信 息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监 事 会 议 事 规则第一条 为 进一步 规 范本公司 监事会 的 议事方式 和表决 程 序, 促使监事和监事 会有效 地 履行监督 职责, 完 善公司法 人治理 结 构,根据 公司 法、 上市公 司 治理准则 、 深 圳证券交 易所股 票 上市规则 等法 律、 法规及 湖 北省 广播电视 信息网 络 股份有限 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的 规定, 并结合公 司实际 , 制订本规 则。第二条 监事会 的主 要职责在 于对公 司 规范运作 和董事、 高 级管理人 员职务行 为的监 督 。第三条 监事会 设监 事会主席, 负责 召 集和主持 监事会 会 议。 监事会 主席可以 指定公 司 证券法务 和内控 ( 审)人员 协助其 处 理监事会 日常事 务。第四条 监事会 行使 下列职权 :( 一 )应 当对 董事会 编 制的 公司 定期报 告 进行 审核 并提出 书 面审 核 意见;(二)检 查公司 财 务;( 三 )对 董事 、高级 管 理人 员执 行公司 职 务的 行为 进行监 督 ,对 违 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公司章 程或 者股东 大会决 议的 董事、 高级管 理人 员 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 当董事、 高 级管理人 员的行 为 损害公 司 的利益 时 , 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 人员予 以 纠正;( 五 )提 议召 开临时 股 东大 会, 在董事 会 不履 行 公司法 规定 的 召集和主 持股东 大 会职责时 召集和 主 持股东大 会;(六)向 股东大 会 提出 提案 ;(七)认 为必要 时 提议召开 董事会 临 时会议;1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八 )依 照 公司法 第一 百五 十二条 的 规定 ,对 董事、 高 级管 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 )发 现公 司经营 情 况异 常, 可以进 行 调查 ;必 要时, 可 以聘 请 会计师事 务所、 律 师事务所 等专业 机 构协助其 工作, 费 用由公司 承担。第五条 监事会 会议 分为定期 会议和 临 时会议。 监事会定 期会议 每年至少应 当召开 两 次,一般 应与董 事 会的定 期 会议同步进 行。第六条 有下列 情况 之一的, 监事会 应 当在 10 日 内召开 临 时会议:(一)任 何监事 提 议召开时 ;(二)股 东大会 、 董事会决 议违反 了 法律、 法 规、规 章 、公司章 程 的规定; 董事会 决 议违反了 股东大 会 决议 ;(三)董 事和高 级 管理人员 的不当 行 为可能 给 公司造 成 重大损害 或 者在市场 中造成 恶 劣影响时 ;(四)公 司、董 事 、监事、 高级管 理 人员被 股 东提起 诉 讼时;(五)公 司、董 事 、监事、 高级管 理 人员受 到 证券监 管 部门处罚 或 者被深圳 证券交 易 所公开谴 责时;(六)公 司章程 规 定的其他 情形。第七条 在发出 召开 监事会定 期会议 的 通知之前 , 监事会 主 席应当向 全体监事 征求意 见 ,会议提 案由监 事 会主席拟 定。第八条 监事提 议召 开监事会 临时会 议 的, 应当向 监事会 主 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 签字的 书 面提议。 书面提 议 中应当载 明下 列 事 项:(一)提 议监事 的 姓名;(二)提 议理由 或 者提议所 基于的 客 观事由;(三)提 议会议 召 开的时间 或者时 限 、地点 和 方式;(四)明 确具体 的 提案;(五)提 议监事 的 联系方式 和提议 日 期等。2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九条 监事会 主席 收到监事 的书面 提 议后 , 应当 召集监 事 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召 集 监事会临 时会议 的 ,提议 监 事应当 及 时向监管 部 门报告。第十条 监事会 会议 由监事 会 主席召 集 和主持; 监 事会主 席 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 不履行 职 务的,由 半数以 上 监事共同 推举一 名 监事召集 和主持 监事会会 议。第十 一 条 召 开监事 会定期 会 议和临 时 会议, 监 事会召 集人 应 当分别 提前 10 日 和 5 日将盖 有监事会 印章的 书 面会议通 知, 通 过直 接送达、 传真 、电子邮件 或者其 他 方式,提 交全体 监 事。非直 接送达 的 ,还应当 通过电 话进行确 认并做 相 应记录。第十 二 条 情 况紧急 , 需要尽 快召开 监 事会临时 会议的 , 可以随时 通 过口头或 者电话 等 方式发出 会议通 知 , 并且不 受上述 会 议通知时 限的限 制。但召 集人应 当 在会议上 就紧急 情 况做出说 明。第十 三 条 书 面会议 通知应 当 至少包 括 以下内容 :(一)会 议的时 间 、地点 、 发出通 知 的日期;(二)拟 审议的 事 项(会议 提案 ) ;(三)会 议召集 人 和主持人 、临时 会 议的提 议 人及其 书 面提议;(四)监 事表决 所 必需的会 议材料 ;( 五) 监事 应当亲自 出 席 会议 或者委托 其他 监事 代为出席 会议 的 要 求;(六)联 系人和 联 系方式。 口头会议 通知至 少 应包括上 述第( 一 )、(二 )项内 容 ,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 开 监事会临 时会议 的 说明。第十 四 条 监 事会会 议可以 现 场方式 和 通过视频 、 电话 、 传 真或者电 子邮件表 决等方 式 (以下通 称为“ 通 讯方式 ”)召 开 。3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 以通 讯方式召 开 会 议, 监事应当 将其 对审 议事项的 书面 意 见和 投票意 向在 签字确 认后传 真至 监事会 召集人 。监 事不应 当只写 明投 票 意 向而不 表达 其书面 意见或 者投 票理由 。 与会 监事 必须在 会议记 录和 决 议上签字 。第十 五 条 监 事会会 议应当由 全体监 事 的 过半数 出席方 可 举行。 相 关 监事拒不 出席或 者 怠于出席 会议导 致 无法满足 会议召 开 的最低人 数要求 的,监事 会主席 或 其他监事 应当及 时 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十 六 条 董 事会秘 书和相 关 人员应 当 列席监事 会会议 。 第十 七条 会 议主持 人应当提 请与会 监 事对各项 提案 发 表 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 人应当 根 据监事的 提议, 要 求董事 、 高级管 理 人员、公 司 其他员工 或者相 关 中介机构 业务人 员 到会接受 质询。第十 八 条 监 事会会 议的表决 实行一 人 一票, 以 举手表 决或 记名投票 方 式进行 。同 一次会 议只能 采取 其中一 种方式 表决 。以通 讯方式 召开 的 会议,只 能采取 记 名投票方 式进行 。监事的表 决意向 分 为同意、 反对和 弃 权。与 会 监事应 当 从上述意 向 中选择其 一,未 做 选择或者 同时选 择 两个以上 意向的 , 会议主持 人应当 要求该监 事重新 选 择,拒不 选择的 , 视为弃权 ;中途 离 开会场不 回而未 做选择的 ,视为 弃 权。第十 九 条 监 事会形 成决议 应 当经 全 体 监事过半 数同意 。第二 十 条 监 事会召 集人应当 指定工 作 人员对现 场会议 做 好记录。 会 议记录应 当包括 以 下内容:(一)会 议届次 和 召开的时 间、地 点 、方式;(二)会 议通知 的 发出情况 ;(三)会 议召集 人 和主持人 ;(四)会 议出席 情 况 ;4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五)关 于会议 程 序和召开 情况的 说 明;(六) 会 议审议 的提 案、 每位 监事对 有关 事项的发 言要点 和 主要意见 、 对提案的 表决意 向 ;(七) 每项提 案的 表决方式 和表决 结 果 (说 明具体 的同 意、 反 对、 弃 权票数) ;(九)与 会监事 认 为应当记 载的其 他 事项。 对于通讯 方式召 开 的监事会 会议, 应当 参照上述 规定 整 理 会议记录 。 第二 十 一条 与 会监 事应当对 会议记 录、 会议纪 要 和决议 记 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 会 议记录、 会议纪 要 或者决议 记录有 不 同意见的 ,可以 在签字时 作出书 面 说明。必 要时, 应 当及时向 监管部 门 报告,也 可以发 表公开声 明。第二 十 二条 监 事不 按前款规 定进行 签 字确认, 不 对其不 同 意见做出 书面说明 或者向 监 管部门报 告、发 表 公开声明 的,视 为 完全同意 会议记 录、会议 纪要和 决 议记录的 内容。第二 十 三条 监 事会 决议公告 事宜 , 由 董事会秘 书根据 深圳证券 交 易所股票 上市规 则 的有关 规定办 理 。第二 十 四条 监 事会 主席应当 督促有 关 人员落 实 监事会 决 议 , 并在以 后的监事 会会议 上 通报已经 形成的 决 议的执行 情况。第二 十 五条 监 事会 会议档案 , 包 括会 议通知 和 会议材 料 、 会议 签到 簿、表决 票、经 与 会监事签 字确认 的 会议记录 、会议 纪 要、决议 记录、 决议公告 等,由 董 事会秘书 负责保 管 。监事会会 议资料 的 保存期限 至少为 10 年。第二 十 六条 本 规则 所称 “以上” 、 “内” , 含本数; “过” 、 “超 过”“低 于”、 “多于”, 不含本 数 。第二 十 七条 本 规则 未尽事 宜 , 按 照有 关法律 、 法规 和公 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5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本规则如 与国家 日 后颁布、 修改的 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 定 或修改后 的公司 章 程 相抵触 的, 执行 国家法律、 法规 、 中国证监 会和深 圳 证券交易 所的有 关 规定及公 司章程 的 规定。第二 十 八条第二 十 九条本 规则 经股东大 会批准 后 生效,修 改时亦 同 。本 规则 由公司监 事会负 责 解释。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