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固定资产处置办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固定资产正常新旧更替,避免资产积压浪费,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有效利用公司资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公司对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具体方式包括:1.出售。2.出让。3.转让。4.报废。5.报损。6.对外捐赠。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1.内部调剂与修旧利废原则。2.重大固定资产处置评估原则。3.审批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原则。4.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第五条 资产管理部是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查、鉴定、监督、报批、组织实施等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处置固定资产。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审批权限,逐级向主管副总、总经理、董事会报批,按批复实施处置并办理产权注销和账目处理。第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涉及金额较大的,须经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准确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固定资产进行出售、转让处置:1.长期闲置不用达 1 年以上,确是无须继续使用的;2.技术落后或功能少,不能满足正常工作需要。3.根据有关法规或城建规划等原因,不宜继续使用。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置。1.已达到折旧年限。2.未达到折旧年限,但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或淘汰的固定资产。3.非正常损失而导致无法继续正常使用。4.修复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价值的。5.主要部件损坏或遗失无法使用且不能修配的。6.交通工具符合当地车管部门规定的报废条件。第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处置理由、意向,由资产管理部审查,报财务部审核。必要时,也可由资产管理部提出处置申请。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认真核实拟处置的固定资产实物状况,确认处置理由并提出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相关负责人审定。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按以下权限审批:1.已达到折旧年限的,由主管副总审批。2.未达到折旧年限的,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价值在万元(含)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价值在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3.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万元以上的,需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拟处置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确认其合理价格,并报董事会审批。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申请经批准后,由资产管理部办理处置手续,并依据批准的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注销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财务部据此办理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未批准前,各使用部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拆除、拆卸,更不准私自赠送、变卖或换置其他物品等。第十五条 对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资产损失,资产使用单位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经资产管理部核实后,报总经理、董事会审批后处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