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承包方选择和评定程序,降低工程项目承包过程中风险,节约工程项目投资,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依据本制度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第三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类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第四条 管理部门本公司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由工程项目部具体负责。第五条 招标的原则1.公开、公正。2.标价与成本相结合。3.工程性质与施工能力相结合。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形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1.公开招标是指公司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3.凡工程项目额度在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特殊情况下的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工程项目额度在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议标的形式。4.公开招标工程项目的发包可实行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选择依法设立的、具备招标代理资格、具有丰富的招标代理业务经验的中介组织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应考虑招标业绩与代理费用等因素。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不进行招标。(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紧急情况,从而无法开展有效的招标活动的。(2)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招标的。第二章 招标文件编制、审核与发送第七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由公司自行编制或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第八条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的范围、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标准。2.投标公司技术资质、等级要求。3.投标报价及招标项目规定采用的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4.招标项目价格调整因素和双方共同遵循的价格调整文件类别。5.参考价格、暂估价格的价差处理办法,补充单价的确认方式。6.设计变更以及其他技术、经济洽商的可调整种类、限额及其确认方式和处理办法。7.对招标项目的特殊情况或不可预见因素的处理方式。8.招标项目建设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计价、结算方法以及采购、运输、保管责任。9.工程质量标准与质量责任及补偿办法。10.工期要求,工程款拨付、工程结算规则与方式。11.评标标准与评标方法;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有效期及开标的时间地点。12.合同的主要条款。13.其他相关内容。第九条 编制标底公开招标的标底原则上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非委托的标底由工程项目部组织编制。标底由总工程师组织审批,需要报招标管理机构审定的报招标管理机构审定。编制完成后的标底在公布前应严格保密。第十条 评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制好后,公司工程项目、预算合同部、财务、法律等职能部门就其中主要条款及要求作出书面评审,报总工程师及总经理确认,确认后的评审记录为招标文件修改及正式成文的依据。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审批通过后,经由工程项目部或招标中介机构发送给准备参加投标的单位或组织。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不得标明或要求特定的材料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和排斥潜在竟标人的条款。第三章 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与定标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工程招标前应对工程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由工程项目部组织,预算合同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1.是否具备发包工程项目要求的施工资质。2.是否具有与承担本标的工程内容相配套的技术实力与机械装备。3.近两年的合同(包括内容)履行情况,权威部门认定的施工质量情况。4.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及流动资金状况,在资金和债务方面是否存在纠纷。5.现有施工任务(含在建及未开工工程) 。6.拟承担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管理、技术素质。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 参与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禁收受潜在投标人的财物,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第十五条 开标1.开标时间应该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一致。2.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如果开标地点发生变动,则应事先通知所有投标人。3.开标的主持人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担任,如果招标委托给外部代理机构,则主持人由外部代理机构相关人员担任。4.开标之前,任何人不得泄露有关投标人的任何信息资料。第十六条 评标1.本公司的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本公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及外聘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委员会人数应为 5 人以上单数的,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本公司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委员会负责人可由其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本公司总经理确定。2.评标委员会外聘专家资质(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 8 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职业修养。 (3)熟悉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耳相关的实践经验。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1)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的人员。(2)与投标人存在近亲关系、经济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3)曾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处罚的人员。(4)有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其他人员。4.评标程序本公司工程项目评标遵循以下程序:(1)评标委员对所有符合标准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议,重点关注投标人的资质、技术、质量、旋工组织等方案是否满足要求。(2)评标委员会遵循低价中标(低于成本价除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打分。(3)根据所有评标委员的打分,对所有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4)评标委员会将综合排名前三位的投标人列为候选中标人,推荐给本公司。5.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出现以下情节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2)投标文件内容不全、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无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意向书的。(4)其他应作废标处理的。第十七条 定标1.在确定中标人前,公司任何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公司应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3 个中标候选人中确定 1 个中标人。2.中标人确定后,工程项目部应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日内签订合同。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工程项目部拟订和修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工程项目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