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公司的工程项目建设验收管理、规范工程项目验收程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验收管理。第三条领导机构本公司成立专门的工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该小组的组成人员包括:组长:副总经理(主管工程项目)组员:总工程师、工程项目部经理、预算合同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等。第二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第四条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第六条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督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确认。第八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第九条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第三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程序第十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组织各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对工程的实体和观感质量以及交工资料进行检查验收,当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自检通过后,向项目工程监理机构提交工程竣工报验单 。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确认工程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 ,并向本公司工程项目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第十二条本公司工程项目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立即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对工程项目实施验收,并且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 2 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到位。工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可根据验收工程的特点,邀请外部专家加入验收小组。第十三条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包括如下项目:1.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机构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2.查验工程实体质量;3.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入员签字。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第四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2.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4.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5.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第十六条工具竣工报告经签字确认后,应及时归档保管,作为工程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工程项目部拟定和修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工程项目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