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应 收 账 款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及 时 清 理 债 权 , 加 速 资 金 周 转 , 确 保 公 司 权 益 , 降 低 经 营 风 险 , 减 少 坏 账 损 失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集 团 公 司 及 全 资 和 控 股 子 公 司 。第 二 章 结 款 方 式第 三 条 原 则 上 所 有 款 项 要 求 客 户 用 支 票 、 电 汇 和 汇 票 付 款 。第 四 条 双 方款项由财务人员进行对接,因特殊原因要非财务人员收款时,收到款项必须在 24小时内上交财务,否则按挪用公款处理,将给予罚款处理,收到款项 48 小时内未上交财务的按贪污公款处理,将给予罚款及除名出来,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第 三 章 收 款 单 位 职 责第 五 条 应 收 款 项 的 日 常 清 理对 公 司 的 应 收 款 项 , 各 分 子 公 司 每 笔 款 项 委 派 专 人 负 责 的 方 式 ; 系 统 内 部 的 应 收 款 由 各 公 司负 责 人 联 系 。1.各 分 子 公 司 要 设 置 专 人 负 责 应 收 账 款 的 核 对 、 清 理 工 作 ;2.业 务 部 门 要 按 客 户 设 置 “产 品 发 出 、 货 款 收 回 及 结 存 ”台 账 , 逐 笔 登 记 产 品 发 出 及 货 款 回收 情 况 , 并 按 月 与 本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及 供 货 单 位 的 财 务 部 门 核 对 账 目 ;3.各 分 子 公 司 对 日 常 核 对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差 错 或 未 达 账 项 , 要 查 明 原 因 , 及 时 处 理 ;4.凡 因 经 办 人 员 不 负 责 任 而 造 成 呆 账 、 坏 账 的 , 要 追 究 责 任 人 的 经 济 责 任 。第 六 条 应 收 账 款 的 专 项 清 理对 企 业 历 史 遗 留 的 应 收 账 款 , 以 及 由 于 企 业 兼 并 、 改 制 等 原 因 带 来 的 大 量 应 收 账 款 , 为 避 免呆 账 、 坏 账 、 死 账 的 发 生 , 避 免 延 误 诉 讼 有 效 期 , 保 护 企 业 资 产 的 安 全 、 完 整 , 各 单 位 要 视 需 要成 立 清 理 应 收 账 款 小 组 , 及 时 清 理 应 收 账 款 。1.清 理 应 收 账 款 小 组 成 员 由 各 分 子 公 司 自 行 组 织 ;2.清 理 应 收 账 款 小 组 要 制 定 工 作 计 划 , 本 着 “先 易 后 难 , 先 近 后 远 , 核 对 账 目 与 清 欠 资 金 相结 合 ”的 原 则 , 开 展 工 作 , 对 长 年 不 发 生 业 务 或 濒 临 破 产 的 客 户 , 要 重 点 清 理 , 货 款 收 回 无 望 的要 立 即 起 诉 , 并 做 好 应 收 账 款 保 全 措 施 。第 四 章 财 务 部 职 责第 七 条 财 务 部 在 每 月 定 期 根 据 承 接 业 务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对 应 收 账 款 进 行 账 龄 分 析 。 对 超 过 合同 规 定 回 款 期 1 个 月 , 以 及 潜 在 核 销 账 款 的 应 收 账 款 客 户 , 列 出 明 细 交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由 合同 签 订 经 办 人 提 出 解 决 办 法 , 经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批 准 后 执 行 。 未 见 书 面 回 款 方 案 , 财 务 部 有 权停 止 相 关 业 务 款 项 支 出 。第 八 条 如 确 属 项 目 经 办 人 和 负 责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款 项 无 法 按 期 收 回 , 各 分 子 公 司 经 理 办 公 会 应拿 出 具 体 的 处 理 意 见 。 各 公 司 应 按 照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的 要 求 完 成 账 款 回 收 率 ,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确 无 法 按期 回 收 的 应 由 该 公 司 经 理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报 集 团 公 司 核 实 批 准 。第 九 条 应 收 账 款 确 定 无 法 收 回 时 , 应 取 得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如 法 院 裁 定 书 、 或 当 地 派 出 所 证明 等 文 件 , 由 该 项 目 责 任 人 负 责 形 成 书 面 报 告 , 提 请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部 审 批 , 由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部 确认 后 冲 销 应 收 账 款 。 经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界 定 相 关 责 任 。第 十 条 应 收 账 款 发 生 折 让 或 者 扣 款 时 , 应 填 具 折 让 ( 扣 款 ) 证 明 单 , 并 经 第 一 责 任 人 、 出现 扣 款 原 因 的 部 门 经 理 、 财 务 经 理 和 总 经 理 签 字 确 认 , 未 开 票 的 金 额 按 照 剩 余 金 额 开 票 , 已 开 票的 回 款 差 额 计 入 营 业 外 支 出 , 并 提 请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部 对 出 现 扣 款 原 因 的 各 分 子 公 司 经 理 和 责 任 人进 行 相 关 的 惩 罚 。第 十 一 条 财 务 部 负 责 协 助 对 账 , 要 严 格 按 照 合 同 的 规 定 和 价 格 , 对 日 常 发 生 的 应 收 款 进 行核 算 累 计 , 并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对 账 时 间 内 与 客 户 对 账 , 核 对 无 误 , 形 成 书 面 对 账 结 果 , 并 需 要 客 户签 字 盖 章 , 并 通 知 开 票 人 员 开 具 发 票 , 发 票 交 与 经 办 人 进 行 结 算 。 对 账 责 任 人 要 全 面 掌 握 客 户 合同 的 条 款 , 对 其 中 不 熟 悉 或 者 条 款 模 糊 的 , 由 合 同 签 订 人 员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解 释 或 者 与 客 户 联系 协 商 , 变 动 内 容 或 者 重 要 澄 清 事 实 , 需 要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 双 方 确 认 , 并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部 门 。第 五 章 应 收 账 款 管 理第 十 二 条 集 团 公 司 招 标 负 责 部 门 , 必 须 将 客 户 的 信 用 变 化 情 况 进 行 了 解 并 签 注 于 诚 信 调 查表 相 关 栏 内 , 做 好 客 户 诚 信 调 查 , 建 立 客 户 资 料 和 信 用 档 案 , 及 时 将 收 集 的 信 息 向 流 程 内 部 门 反馈 。第 十 三 条 通 过 招 标 确 认 的 供 货 商 或 合 作 伙 伴 , 集 团 公 司 首 先 组 织 签 订 合 同 , 然 后 再 进 行 运作 , 严 禁 操 作 无 合 同 的 业 务 , 尽 量 规 避 无 权 利 义 务 界 定 的 风 险 。第 十 四 条 合 作 双 方 要 定 期 对 账 , 尤 其 是 对 超 过 合 同 回 款 期 的 , 必 需 按 照 应 收 账 款 对 账 单 在 5 日 内 与 客 户 核 对 确 认 并 注 明 可 收 款 日 期 回 传 公 司 财 务 部 ; 对 信 誉 不 良 客 户 , 应 收 账 款 对 账单 应 由 承 办 人 签 字 加 盖 公 司 章 或 负 责 人 印 章 以 示 确 认 。 未 及 时 确 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承 担 业 务 的 公司 经 理 负 责 。第 十 五 条 对 于 合 同 约 定 开 票 挂 账 的 款 项 或 其 他 原 因 形 成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的 , 财 务 部 应 按 照 季度 与 客 户 的 财 务 部 进 行 核 对 余 额 , 无 误 或 经 调 整 无 误 后 ,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并 加 盖 公 章 , 财 务 保 留 签字 原 件 存 档 。第 六 章 违 纪 责 任第 十 六 条 各 分 子 公 司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应 收 账 款 负 主 要 清 理 追 缴 责 任 ; 各 分 子 公 司 经 理 对 该 项目 应 收 账 款 的 安 全 、 完 整 负 领 导 责 任 ; 财 务 人 员 承 担 监 督 考 核 并 督 促 、 协 助 收 款 的 管 理 责 任 。第 十 七 条 私 自 违反公司业务、合同、操作等管理办法作业、手续不全者,确认出现呆账(超期 3 个月以上)时,经办人负责赔偿%;该主管经理负责赔偿%;确认出现坏账(超期 6 个月以上)时,经办人负责赔偿%,该主管经理负责赔偿%。第 十 八 条 对 于 公 司 确 认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账 款 , 并 未 丧 失 追 索 权 , 承 揽 业 务 方 仍 负 有 追 索 义务 。 并 将 取 得 的 法 院 债 权 凭 证 , 交 公 司 财 务 部 保 管 , 如 事 后 发 现 债 务 人 有 清 偿 能 力 时 , 可 以 申 请法 院 执 行 。第 七 章 附 则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经 集 团 公 司 董 事 会 通 过 后 由 集 团 公 司 组 织 实 施 。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部 负 责 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