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新 希 望 六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并 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 适应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制 定本 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除遵 守 公司法 、 股票上市规 则 、 公 司章程及其它法律、法规外,亦应遵守本 规则的规定。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大会指公司股东大会,股东指公司在册的所有股东。第二章 股 东 大 会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或其它证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七条 股东大会可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必要的职权。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应遵循以下原则:1、由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提出有明确具体内容的授权申请;2、 以不违反 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和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 特别是中、 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为前提;3、授权以后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报告授权事项处置结果。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出现上述 (一) 、 (二 ) 情形的, 董事会未在 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 和 公司 章程 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章 股东大会提案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董事会应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指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上刊登,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公司股东已经收到股东大会 的通知。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以及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 点;(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揭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 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 ,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登记第 二 十 四 条 股 权 登 记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所 有 股 东 或 其 代 理 人 ,均 有 权 出 席 股 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二十七条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 为四川成都。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 三 十 四 条 董 事 会 应 当 就 股 东 大 会 所 审 议 的 议 题 向 每 位 与 会 股 东 ( 或 代 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份包括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相关的背景资料、表决票等在内的文件资料,确保参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并做出 准确判断。提议股东自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的,由提议股东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资料。第 三 十 五 条 股 东 大 会 由 董 事 长 主 持 。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不 履 行 职 务 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第三十六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 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第三十七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地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八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 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一)质询与议案无关;(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五)其他重要事由。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四十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 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 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现 场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代 理 人 人 数 及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 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 规定的 ,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征集人)可以公开的方式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时的投票权。征集人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公司董事会征集投票权, 必须经董事会同意 , 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独立董事、股东可以单独或联合征集投票权。(二)同一股东大会有多个征集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公开征集投票权的,股东 可分别委托不同的征集人对各征集议案投票,但不能将同一议案的投票表决权委托 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集人行使。(三)征集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作征集投票报告 书和征集投票委托书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四)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对征集人资格、征集方案、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形 式有效性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与征集投票报告书和征集投票委托书一并发布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五)征集投票报告书、征集投票委托书等与征集投票行动有关的材料必须在 向股东发送前十天,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监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 应在修改后向股东发送;监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结束后未提出异议的,可直接向股东发送。第四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 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上述特殊情况是指:(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二)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议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三)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第 四 十 八 条 股 东大 会在 审 议 关 联交 易 事 项时, 主 持 人 应宣 布 有 关关联 股 东 的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之后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 关联股东参与表决,该关联股东应说明理由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情况,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主 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 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候选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与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协商后,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有不同 意见的股东,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 推荐其他候选人。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其操作规程如下:(一) 实行累计投票制度时 , 股东有权计投的总票数为会议应当选董事数与股 东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乘积。(二) 对于依据累积投票制度累积的选票,股东可以分散投向数名候选董事, 也可以集中投向一名董事。投票结果确定后,候选董事按得票多少排序,位次居前 者当选。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即组织点票。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五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第五十九条以下内容: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六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 及相 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永久保存。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 等 特 殊 原 因 导 致 股 东 大 会 中 止 或 不 能 作 出 决 议 的 ,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快 恢 复 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章 监 管 措 施第六十二条 在本 规则 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交易所有权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 ,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 ,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第六十四条 董事、监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切实履行职责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 ,并由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埸禁 入。第十一章 附 则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 相悖时, 应按以上法律、 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 公 司章程执行。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 规则:(一) 公司法 或有 关法律 、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或 公司章程 修改后,本 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规则。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定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 董事会。二一三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