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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晨 鸣 纸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201 3 年 11 月 15 日经 2013 年 第二 次临 时股 东大 会 批准)二 O 一三年十 一 月十五日1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 维 护 山 东晨 鸣 纸业 集团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公 司 ”) 及公 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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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浩 物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第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 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行为, 保证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四川浩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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