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生物: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江苏 四 环生物股份有限 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 了保 证江 苏江 苏 四环 生物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 称 “公司 ”)股 东大会 的正 常秩序和 议事 效率 , 提 高公 司的治 理水 平及 工作 效率 ,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 公司 法 、 上 市公 司股东 大会 规则 、 上市 公司治 理准 则 、 江 苏江 苏四环 生物 股 份有限公 司章 程 (以 下简 称 公司 章程 ) 以及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的有关 规定 ,制定本 规则 。第 二条 公 司股 东大 会由公 司全 体股 东组 成。 股东大 会是 公司 的最 高权 力机构 。 股 东大会的职 权由 公 司章 程 规定。第 三条 股 东大 会在 公司 法 和 公司 章程 规定 的范 围内 行使 职权 。第 四条 股 东大 会分 为年度 股东 大会 和临 时股 东大会 。 年 度股 东大 会每 年召开 一次 , 应当于上 一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 6 个月 内举 行。 临时 股 东大会 不定 期召 开, 出现 公司 法 第一百零一 条规 定的 应当 召开 临时股 东大 会的 情形 时, 临时股 东大 会 在 2 个月 内 召开。 在 上述期限 内不 能召 开股东 大会 的 , 公 司将 及时 向公司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和 公司股票 挂牌 交易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报 告, 说明 原因 并公告 。第 五条 公 司召 开股 东大会 聘请 律师 对以 下问 题出具 法律 意见 并公 告:( 一) 会议 的召 集、 召开程 序是 否符 合法 律、 行政法 规、 本规 则和 公司 章程的 规定 ;( 二)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资格 、召 集人 资格 是否 合法有 效;( 三) 会议 的表 决程 序、表 决结 果是 否合 法有 效;( 四) 应上 市公 司要 求对其 他有 关问 题出 具的 法律意 见。第二章 股 东大 会的 召集第 六条 董 事会 在本 规则第 四条 规定 的期 限内 按时召 集股 东大 会。第 七条 独 立董 事有 权向董 事会 提议 召开 临时 股东大 会 。 对 独立 董事 要求 召开临 时股 东大会的 提议 ,董 事会 根据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公司 章程 的规 定, 在收 到提 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 或不 同意 召开 临时 股东大 会的 书面 反馈 意见 。董 事会 同意 召开 临时 股东大 会 的 , 在 作出 董事 会 决议后 的 5 日 内发 出召 开 股东大 会的 通知;董 事会 不同 意召 开临 时股东 大会 的, 应当 说明 理由并 公告 。第 八条 监 事会 有权 向董事 会提 议召 开临 时股 东大会 ,并 应当 以书 面形 式向董 事会 提出。董 事会 根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公司 章程 的 规定, 在收 到提 议 后 10 日 内提出 同意 或不同意 召开 临时 股东 大会 的书面 反馈 意见 。董 事会 同意 召开 临时 股东大 会 的 ,在 作出 董事 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 发出 召 开股东 大会 的通知, 通知 中对 原提 议的 变更, 须征 得监 事会 的同 意。董 事会 不同 意召 开临 时股东 大 会 ,或 者在 收到 提议 后 10 日内 未作出 书面 反馈的 ,视 为董事会 不能 履行 或者 不履 行召集 股东 大会 会议 职责 ,监事 会可 以自 行召 集和 主持。第 九条 单 独或 者合 计持 有 公 司 10%以上 股份 的股东 有权 向董 事会 请求 召开临 时股 东大会, 并应 当以 书面 形式 向董事 会提 出。 董事 会根 据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公司 章程 的规 定,在收到 请求 后 10 日内 提出 同意或 不同 意召 开临 时股 东大会 的书 面反 馈意 见。董 事会 同意 召开 临时 股东大 会 的 , 在 作出 董事 会 决议后 的 5 日 内发 出召 开 股东大 会的 通 知,通 知中 对原 请求 的变 更,须 征得 相关 股东 的同 意。董 事会 不同 意召 开临 时股东 大 会 ,或 者在 收到 请求 后 10 日内 未作出 反馈 的,单 独或 者合计持 有公 司 10%以 上股 份的股 东有 权向 监事 会提 议召开 临时 股东 大会 , 并应 当以书 面形 式 向监事 会提 出请 求。监 事会 同意 召开 临时 股东大 会 的 , 在 收到 请求 5 日 内发 出 召 开股 东大 会 的通知 , 通 知中对原请 求的 变更 ,须 征得 相关股 东的 同意 。监 事会 未在 规定 期限 内发出 股东 大会 通知 的, 视为监 事会 不召 集和 主持 股东大 会, 连续90 日以 上单 独或 者合 计持 有公 司 10%以上 股份 的股 东可以 自行 召集 和主 持。第 十条 监 事会 或股 东决 定 自行 召集 股东 大会 的, 应 当书 面通 知董 事会, 同时向 公司 所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备 案。在 股东 大会 决议 公告 前, 召 集股 东持 股比 例不 得低 于 10%。 监事 会和 召 集股东 应在 发出股东大 会通 知及 发布 股东 大会决 议公 告时 , 向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和深圳 证券 交易所提 交有 关证 明材 料。第 十一 条 对于 监事 会或股 东自 行召 集的 股东 大会, 董事 会和 董事 会秘 书应予 配合 。 董事会应 当提 供股 权登 记日 的股东 名册 。 董 事会 未提 供股东 名册 的, 召集 人可 以持召 集股 东大会通知 的相 关公 告, 向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申请 获取 。 召集 人所 获取 的股 东名 册不得 用于 除召开股东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第 十二 条 监事 会或 股东自 行召 集的 股东 大会 ,会议 所必 需的 费用 由上 市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 东大 会的 提案 与通知第 十三 条 提案 的内 容应当 属于 股东 大会 职权 范围, 有明 确议 题和 具体 决议事 项, 并且符合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公司章 程 的有 关规 定。第 十四 条 董事 会、 监事会 、单 独或 者合 计持 有公 司 3%以 上股 份的 股东 ,可以 在股 东大会召 开 10 日 前提出 临时 提案并 书面 提交 召集 人。 召集人 应当 在收 到提 案 后 2 日 内发 出股 东大会 补充 通知 ,公 告临 时提案 的内 容。除 前款 规定 外, 召集 人在发 出股 东大 会通 知后 , 不得 修改 股东 大会 通知 中已列 明的 提案或增加 新的 提案 。股 东大 会通 知中 未列 明或不 符 合 公 司章 程 第 52 条 和本 规则 第十 三条 规定的 提案 ,股东大 会不 得进 行表 决并 作出决 议。第 十五 条 召集 人应 当在年 度股 东大 会召 开 20 日前以 公告 方式 通知 各股 东,临 时股 东大会应 当于 会议 召 开 15 日 前以 公 告方 式通 知各 股东 。 会 议召 开通 知上 应列 明下列 事 项 :( 一) 会议 的日 期, 地点和 会议 期限 ;( 二) 提交 会议 审议 的事项 (有 关大 会议 案内 容 应按有 关规 定进 行披 露 );( 三 ) 参 加本次 股东 大会股 东的 股权 登记 日, 并以明 显的 文字 说明 : 股 权登记 日结 束 时登记在 册的 本公 司全 体股 东均有 权出 席股 东大 会, 并可以 委托 代理 人出 席会 议和参 加表 决 ,该股东 代理 人不 必是 公司 的股东 ;( 四) 会议 登记 方式 、时间 和地 点;( 五)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名 、电 话号 码、 传真 。第 十六 条 股东 大会 通知和 补充 通知 中应 当充 分、 完 整披 露所 有提 案的 具体内 容, 以及为使股 东对 拟讨 论的 事项 作出合 理判 断所 需的 全部 资料或 解释 。 拟讨 论的 事项 需要独 立董 事发表意 见的 ,发 出股 东大 会通知 或补 充通 知时 同时 披露独 立董 事的 意见 及理 由。第 十七 条 股东 大会 拟讨论 董事 、 监事 选举 事项 的, 股东 大会 通知 中应 当充 分披露 董事 、监事候 选人 的详 细资 料, 至少包 括以 下内 容:( 一) 教育 背景 、工 作经历 、兼 职等 个人 情况 ;( 二) 与上 市公 司或 其控股 股东 及实 际控 制人 是否存 在关 联关 系;( 三) 披露 持有 上市 公司股 份数 量;( 四) 是否 受过 中国 证监会 及其 他有 关部 门的 处罚和 证券 交易 所惩 戒。 除采取 累积 投票制选举 董事 、监 事外 ,每 位董事 、监 事候 选人 应当 以单项 提案 提出 。第 十八 条 股东 大会 通知中 应当 列明 会议 时间 、 地 点, 并确 定股 权登 记 日。 股权 登记 日与会议 日期 之间 的间 隔应 当不多 于 7 个 工作 日。 股 权登记 日一 旦确 认, 不得 变更。第 十九 条 发出 股东 大会通 知后 ,无 正当 理由 ,股东 大会 不得 延期 或取 消,股 东大 会通 知中列 明的 提案 不得 取消 。 一旦 出现 延期 或取 消的 情形, 召集 人应 当在 原定 召开日 前至 少 2 个工作 日公 告并 说明 原因 。第四章 股 东大 会的 召开第 二十 条 股东 大会 在公司 住所 地或 公 司章 程 规定 的地 点召 开。 股 东大 会设置 会场 ,以现场 会议 形式 召开 。 公司 同时可 以采 用网 络或 其他 合适的 方式 为股 东参 加股 东大会 提供 便利。股 东通 过上 述方 式参 加股东 大会 的, 视为 出席 。股 东可 以亲 自出 席股 东大会 并行 使表 决权 , 也可 以委托 他人 代为 出席 和在 授权范 围内 行使表决 权。公 司股 东大 会采 用网 络或其 他方 式的 , 在股 东大 会通知 中明 确载 明网 络或 其他方 式的 表决时间 以及 表决 程序 。股 东大 会网 络或 其他 方式投 票 的 开始 时间 ,不 早于现 场股 东大 会召 开前 一日下 午 3:00,并不迟 于现 场股 东大 会召 开当日 上 午 9:30,其 结束 时间不 早于 现场 股东 大会 结束当 日下 午 3:00。第 二十 一条 董 事会 和其 他 召集 人有 权采 取必 要措施 , 保 证股 东大 会的 正常秩 序。 对于干扰股 东大 会、 寻衅 滋事 和侵犯 股东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 有 权采 取措 施加 以制 止并及 时报 告有关部门 查处 。第 二十 二条 股 权登 记日登 记在 册的 所有 股东 或其代 理人 , 均 有权 出席 股东大 会, 公司和召集 人不 以任 何理 由拒 绝。会 议登 记的 具体 方法 和委托 手续 见第 五章 。第 二十 三条 股 东应 当持股 票账 户卡 、 身份 证或 其他能 够表 明其 身份 的有 效证件 或证 明出席股 东大 会。 代理 人还 应当提 交股 东授 权委 托书 和个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第 二十 四条 召 集人 和公司 聘请 的律 师将 依据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提 供的 股东名 册共 同对股东 资格 的合 法性 进行 验证, 并登 记股 东姓 名或 名称及 其所 持有 表决 权的 股份数 。 在 会议主持人 宣布 现场 出席 会议 的股东 和代 理人 人数 及所 持有表 决权 的股 份总 数之 前, 会议 登记 终止。第 二十 五条 公 司召 开股东 大会 , 公司的 全体 董事 、 监 事和 董事会 秘书 出席会 议 , 经 理和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列席 会议。第 二十 六 条 股 东大 会由董 事长 主持 。 董 事长 不能履 行职 务或 不履 行职 务时, 由副 董事长主持 ; 副 董事 长不 能履 行职务 或者 不履 行职 务时 , 由半 数以 上董 事共 同推 举的一 名董 事主持。监 事会 自行 召集 的股 东大会 , 由 监事 会主 席主 持。 监 事会 主席 不能 履行 职务或 不履 行职务时 , 由 监事 会副主 席主 持; 监事 会副 主席不 能履 行职务 或者 不履 行职 务时 , 由 半数 以上 监事共同 推举 的一 名监 事主 持。股 东自 行召 集的 股东 大会 , 由 召集 人推举 代表 主持 。 召 开股 东大会 时 , 会议主 持人 违反议事规 则使 股东 大会 无法 继续进 行的 , 经 现场 出席 股东大 会有 表决 权过 半数 的股东 同意 , 股东大会 可推 举一 人担 任会 议主持 人, 继续 开会 。第 二十 七条 在 年度 股东大 会上 , 董 事会、 监事 会就其 过去 一年 的工 作向 股东大 会作 出报告, 每名 独立 董事 也应 作出述 职报 告。第 二十 八条 董 事 、 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在股 东大 会上应 就股 东的 质询 作出 解释和 说明 。但涉及 公司 商业 秘密 不能 在股东 大会 上公 开的 可以 不予公 开回 答。第 二十 九条 会 议主 持人在 表决 前宣 布现 场出 席会议 的股 东和 代理 人人 数及所 持有 表决权的 股份 总数 , 现场 出席 会议的 股东 和代 理人 人数 及所持 有表 决权 的股 份总 数以会 议登 记为准。第 三十 条 股东 与股 东大会 拟审 议事 项有 关联 关系时 , 应 当回 避表 决, 其 所持有 表决 权的股份 不计 入出 席股 东大 会有表 决权 的股 份总 数。公 司持 有自 己的 股份 没有表 决权 , 且该 部分 股份 不计入 出席 股东 大会 有表 决权的 股份 总数。第 三十 一条 股 东大 会就选 举董 事、 监事 进行 表决时 , 根 据 公司 章程 的规定 或者 股东大会 的决 议, 可以 实行 累积投 票制 。前 款所 称累 积投 票制 是指股 东大 会选 举董 事或 者监事 时 , 每 一股 份拥 有与 应选董 事或 者监事人 数相 同的 表决 权, 股东拥 有的 表决 权可 以集 中使用 。第 三十 二条 除 累积 投票制 外, 股东 大会 对所 有提案 逐项 表决 。 对 同一 事项有 不同 提案的, 按 提案 提出 的时 间顺 序进行 表决 。 除 因不 可抗 力等特 殊原 因导 致股 东大 会中止 或不 能作出决议 外, 股东 大会 不得 对提案 进行 搁置 或不 予表 决。第 三十 三条 股 东大 会审议 提案 时 , 不得 对提 案进行 修改 , 否则 , 有 关 变更应 当被 视为一个新 的提 案, 不得 在本 次股东 大会 上进 行表 决。第 三十 四条 同 一表 决权只 能选 择现 场、 网络 或其他 表决 方式 中的 一种 。 同一 表决 权出现重复 表决 的以 第一 次投 票结果 为准 。第 三十 五条 出 席股 东大会 的股 东 , 对提 交表 决的提 案发 表以 下意 见之 一: 同意 、 反 对或弃权 。未 填 、 错 填、 字迹 无 法辨认 的表 决票 或未 投的 表决票 均视 为投 票人 放弃 表决权 利 , 其 所持股份 数的 表决 结果 计为 “弃权 ”。第 三十 六条 股 东大 会对提 案进 行表 决前 , 推 举两名 股东 代表 参加 计票 和监票 。 审 议事项与股 东有 关联 关系 的, 相关股 东及 代理 人不 参加 计票、 监票 。股 东大 会对 提案 进行 表决时 ,由 公司 聘请 的律 师、股 东代 表与 监事 代表 共同负 责计 票 、监票。通 过网 络或 其他 方式 投票的 上市 公司 股东 或其 代理人 , 可以 通过 相应 的投 票系统 查验 自己的投 票结 果。第 三十 七条 股 东大 会会议 现场 结束 时间 不早 于网络 或其 他方 式 , 会 议主 持人在 会议 现场宣布 每一 提案 的表 决情 况和结 果, 并根 据表 决结 果宣布 提案 是否 通过 。在 正式 公布 表决 结果 前, 股东 大会 现场 、 网 络 及其他 表决 方式 中所 涉及 的上市 公司 、 计票人、 监票 人、 主要 股东 、网络 服务 方等 相关 各方 对表决 情况 均负 有保 密义 务。第 三十 八条 股 东大 会决议 应及 时公 告, 公告 中应列 明出 席会 议的 股东 和代理 人人 数 、所持有 表决 权的 股份 总数 及占公 司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的比 例、 表决 方式、 每项 提案的 表决 结果和通 过的 各项 决议 的详 细内容 。第 三十 九条 提 案未 获通过 , 或 者本 次股 东大 会变更 前次 股东 大会 决议 的, 应 在股 东大会决议 公告 中作 特别 提示 。第 四十 条 股东 大会 会议记 录由 董事 会秘 书负 责,会 议记 录应 记载 以下 内容:( 一) 会议 时间 、地 点、议 程和 召集 人姓 名或 名称;( 二) 会议 主持 人以 及出席 或列 席会 议的 董事 、 监事 、 董 事会 秘书、 经理 和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 姓名 ;( 三) 出席 会议 的股 东和代 理人 人数 、 所 持有 表决权 的股 份总 数及 占公 司股份 总数 的比例;( 四) 对每 一提 案的 审议经 过、 发言 要点 和表 决结果 ;( 五) 股东 的质 询意 见或建 议以 及相 应的 答复 或说明 ;( 六) 律师 及计 票人 、监票 人姓 名;( 七) 公 司章 程 规 定应当 载入 会议 记录 的其 他内容 。出 席会 议的 董事 、 董 事会秘 书、 召集 人或 其代 表、 会 议主 持人 在会 议记 录上签 名, 并保证会议 记录 内容 真实 、 准确 和完整 。 会议 记录 与现 场出 席股东 的签 名册 及代 理出 席的委 托书 、网络及 其它 方式 表决 情况 的有效 资料 一并 保存 ,保 存期 限 10 年。第 四十 一条 召 集人 应当 保 证股 东大 会连 续举 行, 直 至形 成最 终决 议。 因 不可抗 力等 特殊原因 导致 股东 大会 中止 或不能 作出 决议 的 , 应 采取 必要措 施尽 快恢 复召 开股 东大会 或直 接终止本 次股 东大 会, 并及 时公告 。 同时 , 召 集人 应 向公司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及 深圳证券交 易所 报告 。第 四十 二条 股 东大 会通过 有关 董事 、 监 事选 举提案 的, 新任 董事、 监事 按 公 司章 程的规定 就任 。第 四十 三条 股 东大 会通过 有关 派现 、 送 股或 资本公 积转 增股 本提 案的 , 公司 在股 东大会结束 后 2 个 月内 实施 具 体方案 。第 四十 四条 公 司股 东大 会 决议 内容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无 效。 股 东大 会的会 议召 集程序、 表决方 式违 反法 律 、 行政 法规或 者 公 司章 程 , 或 者决 议内 容违 反 公司章 程 的 ,股东可 以自 决议 作出 之日 起 60 日 内, 请求 人民 法院 撤销。第五章 股 东大 会的 登记 和会务 筹备第 四十 五条 会 议登 记可以 采用 现场 登记 、 传 真或电 子邮 件的 方式 进行 。 股东 出席 股东大会应 按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时间和 地点 进行 登记 。第 四十 六条 股 东大 会可以 由股 东本 人出 席或 委托代 理人 出席 。 股东 委托 他人出 席股 东大会的 ,应 签署 授权 委托 书。授 权委 托书 应当 载明 下列内 容:( 一) 代理 人的 姓名 ;( 二) 是否 具有 表决 权;( 三) 分别 对列 入股 东大会 议案 的每 一审 议事 项投赞 成、 反对 或弃 权票 的指示 ;( 四) 对可 能纳 入股 东大会 议程 的临 时提 案是 否有表 决权 , 如 果有 表决 权应行 使何 种表决权的 具体 指示 ;( 五) 委托 书签 发日 期和有 效期 限;( 六 ) 委托 人签 名( 或 盖章) 。委 托人 为法 人股 东 的,应 加盖 法人 单位 印章 ;(七 )委 托书 应当 注明 如果股 东 不 作具 体指 示, 股东代 理人 是 否 可以 按自 己的意 思表 决。每一位 股东 只能 委托 一人 为其代 理人 。委 托人 为法 人的 , 由 其法定 代表 人或 者董 事会 、 其他 决策 机构 决议 授权 的人作 为代 表出席公司 的股 东大 会。第 四十 七条 股 东进 行会议 登记 应当 分别 提供 下列文 件:( 一 ) 法 人股股 东 : 法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 法 定代表 人证 明书 或授 权委 托书及 出席 人身份证。( 二) 个人 股东 : 本 人身份 证、 深圳 股票 账户 卡。 如 委托 代理 人出 席, 则应提 供个 人股东身份 证复 印件 、授 权人 深圳股 票账 户卡 、授 权委 托书、 代理 人身 份证 。授 权委 托书 至少 应当 在有关 会议 召开 前二 十四 小时备 置于 公司 住所 , 或者 召集会 议的 通知中指 定的 其他 地方 。第 四十 八条 股 东未 进行会 议登 记但 持有 有效 持股证 明, 可以 出席 股东 大会, 但大 会不保证提 供会 议文 件和 席位 。第 四十 九条 股 东大 会的会 务筹 备在 董事 会领 导下, 由董 事会 秘书 统一 负责。第 五十 条 股东 大会 的文件 准备 在董 事会 领导 下, 由董 事会 秘书 负责 并组 织公司 相关 人员完成 。第六章 股 东大 会议 事程 序第 五十 一条 股 东大 会按照 下列 程序 进行 :( 一)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股东 大会 会议 开始 ;( 二) 逐个 审议 股东 大会提 案并 讨论 ;( 三)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进行 表决 ;( 四) 会议 工作 人员 收取选 票, 并由 律师 、股 东代表 和监 事代 表共 同监 票和计 票;( 五) 由清 点人 当场 宣读表 决结 果;( 六) 会议 主持 人根 据表决 结果 决定 股东 大会 的决议 是否 通过 ,并 宣读 股东大 会 决 议 ;( 七)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股东 大会 会结 束。第 五十 二条 股 东出 席股东 大会 , 可 以要 求在 大会上 发言 。 股 东大 会发 言包括 口头 发言和书面 发言 。第 五十 三条 股 东要 求在股 东大 会上 发言 , 应 当在股 东大 会召 开前 两天 , 在会 议登 记处进行登 记。 发言 顺序 按持 股数多 的在 先。第 五十 四条 股 东发 言应符 合下 列要 求:( 一) 股东 发言 涉及 事项与 本次 股东 大会 的相 关提案 有直 接关 系, 围绕 本次股 东大 会提案进行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 公司 章程 规 定的股 东大 会职 权范 围;( 二) 言简 意赅 ,不 要重复 发言 ;( 三) 本规 则对 股东 发言的 其他 要求 。第 五十 五条 在 股东 大会召 开过 程中 , 股 东临 时要求 口头 发言 或就 有关 问题出 质询 , 应当经大 会主 持人 同意 ,方 可发言 或提 出问 题。第 五十 六条 股 东发 言时, 应当 首先 报告 股东 姓名( 或名 称 )及其 所持 有的 股份数 量。第 五十 七条 每 位股 东发言 不得 超过 两次 , 第 一次发 言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五分钟 , 第 二次不得超 过三 分钟 。第 五十 八条 股 东在 发言过 程中 如出 现不 符合 本规则 规定 的情 形 , 会 议主 持人可 以当 场制止该 发言 股东 的发 言。第 五十 九条 在 进行 大会表 决时 ,股 东不 得进 行大会 发言 。第七章 股 东大 会的 表决 和决议第 六十 条 股东 (包 括股东 代理 人 ) 以其 所代 表的有 表决 权的 股份 数额 行使表 决权 , 每一股份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公 司持 有的 本公 司股 份没有 表决 权 , 且 该部 分股 份不计 入出 席股 东大 会有 表决权 的股 份总数。上 市公 司董 事会 、 独立 董事和 符合 有关 条件 的股 东可向 上市 公司 股东 征集 其在股 东大 会上的投 票权 。投 票权 征集 应采取 无偿 的方 式进 行, 并应向 被征 集人 充分 披露 信息。第 六十 一条 股 东大 会决议 分为 普通 决议 和特 别决议 。 股 东大 会作 出普 通决议 , 应 当由出席股 东大 会的 股东 (包 括股东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二分 之一 以上 通过 。股 东大 会作 为特 别决 议, 应当 由出 席股东 大会 的股东 ( 包括 股东代 理人 ) 所 持表 决权 三分之二 以上 通过 。第 六十 二条 下 列事 项由股 东大 会以 普通 决议 通过。( 一) 董事 会和 监事 会的工 作报 告;( 二) 董事 会拟 定的 利润分 配和 弥补 亏损 方案 ;( 三) 董事 会和 监事 会成员 的任 免及 其报 酬的 支付方 法;( 四) 公司 年度 预算 方案、 决算 方案 ;( 五) 公司 年度 报告 ;( 六) 除法 律, 行 政法 规规定 或 公司 章程 规定 应当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以外 的其他 事 项 。第 六十 三条 下 列事 项由股 东大 会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一) 公司 增加 或减 少注册 资本 ;( 二) 公司 的分 立、 合并、 解散 和清 算;( 三) 章程 的修 改;( 四) 公司 在一 年内 购买、 出售 重大 资产 或者 担保金 额超 过公 司最 近一 期经审 计总 资产30%的 ;( 五) 股权 激励 计划 ;( 六 ) 法 律、 行政 法 规或章 程规 定的 , 以 及股 东大会 以普 通决 议认 定会 对公司 产生 重大影响的 、需 要以 特别 决议 通过的 其他 事项 。第 六十 四条 股 东大 会审议 关联 交易 事项 时, 关联股 东不 应参 与投 票表 决, 其 所代 表的股份不 计入 该项 表决 有效 票总数 内; 但该 股东 可以 参与关 联交 易事 项的 讨论 ,并发 表意 见 。在关联 股东 回避 表决 将导 致股东 大会 决议 无法 通过 时, 公司 应设 法召 集更 多的 非关联 股东 参会,再 次召 开股 东大 会进 行表决 。关 联股 东应 主动 提出 回避程 序进 行回 避 , 董 事会 可以根 据相 关规 定确 认相 关股东 双方 为关联股 东。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公 司 3%以 上股 份的 股东 有权对 相关 股东 是否 构成 关联股 东提 出异议 , 董 事会 应就该 等异 议根据 规定 进行 审议 , 如 确认为 关联 股东 时, 应按 关联股 东的 回 避程序处 理。 如相 关股 东不 能接受 董事 会的 确认 时, 股东大 会应 就该 等相 关股 东是否 为关 联股东进行 临时 表决 ,表 决为 简单多 数有 效, 该等 相关 股东不 参加 该项 表决 。股 东大 会决 议的 公告 应当充 分披 露非 关联 股东 的表决 情况 。第八章 股 东大 会决 议的 执行及 信息 披露第 六十 五条 股 东大 会形成 的决 议, 由董 事会 负责组 织贯 彻, 并按 决议 的内容 和职 责分工责成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具体实 施; 股东 大会 要求 监事会 实施 的事 项, 直接 由监事 会召 集人组织实 施。第 六十 六条 决 议事 项的执 行结 果由 董事 会向 股东大 会报 告。 监事 会实 施的事 项, 由监事会向 股东 大会 报告 。第 六十 七条 公 司股 东大会 结束 后, 应将 所形 成的决 议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股票 上市规则 进 行信 息披露 , 信 息披露 的内 容由 董事 长负 责按有 关法 规规 定进 行审 查, 并由 董事 会秘书依 法具 体实 施。第六 十八 条 股东 大会 决议公 告应 注明 出席 会议 的股东 (或 代理 人) 的 人数 , 所持 ( 代理 )股份总 数及 占公 司有 表决 前总股 份的 比例 、 表 决方 式、 每 项提 案表 决结 果以 及聘请 的律 师意见。对 股东 提案 做出 的决 议,应 列明 提案 股东 的姓 名或名 称、 持股 比例 和提 案内容 。第 六十 九条 公 司在 公告股 东大 会决 议的 同时 , 应同时 将所 聘请 出席 股东 大会的 律师 依据本规 则第 五条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并公 告。第 七十 条 会议 提案 未获通 过, 或者 本次 股东 大会变 更前 次股 东大 会决 议的, 董事 会应当在股 东大 会决 议公 告中 作出说 明。第 七十 一条 股 东大 会决议 公告 在 公司 章程 规定 的 证券 时报 上 刊登。第九章 处 罚第 七十 二条 在 本规 则规定 期限 内, 公司 无正 当理由 不召 开股 东大 会的 , 董事 会必 须作出解释 并公 告, 并接 受证 交所股 票及 衍生 品种 停牌 交易的 处罚 。第 七十 三条 股 东大 会的召 集 、 召 开和相 关信 息披露 不符 合法 律、 行政 法规 、 本 规则 和公司 章程 要求的 , 公 司或相 关责 任人 必须 按监 管部门 的要 求在 规定 期限 内改正 , 并接 受证券交 易所 的处 罚。第 七十 四条 董 事、 监事或 董事 会秘 书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本规 则和 公司 章程 的规定 , 不 切实 履行职 责的 , 必 须按 监管 部门的 要求 及时改 正 , 并 接受证 券交 易所和 中国 证 监会的处 罚。第十章 附 则第 七十 五条 本 规则 未尽事 宜 , 按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公 司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股 票上 市规则 、 上市 公司 股东 大会规 则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公司 章程的有关 规定 执行 。本 规则 所称 公告 或通 知,是 指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报刊上 刊登 有关 信息 披露 内容。 公告 或通知篇 幅较 长的 , 公 司可 以选择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上 对有 关内 容作 摘要 性披露 , 但 全文应当同 时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网 站上 公布 。本 规则 所称 的股 东大 会补充 通知 应当 在刊 登会 议通知 的同 一指 定报 刊上 公告。本 规则 所称 “以 上” 、 “内” ,含 本数; “过 ”、 “低于” 、 “多 于” ,不 含本 数 。本 规则 第五 条、 第五 章、 及 其他 条款 中涉 及律 师、 监 管部 门、 证 券交 易所 、 公告 等内 容,在公司 股票 首次 申请 公开 发行时 开始 适用 。第 七十 六条 本 规则 的修订 由董 事会 提出 修订 草案, 提交 股东 大会 审议 通过。 由董 事会负责解 释。第 七十 七条 本 规则 自股东 大会 批准 之日 起生 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