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科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海信 科 龙电器股份有限 公 司股东 大 会议事规则(经 2013 年 6 月 26 日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 益 ,提 高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效 率 ,促 进 公 司 的 规 范 运 作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 法 规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制定本规则。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二条(一)(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 股东代表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 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对公司聘用、 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或以上的股东的 提案;1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十四) 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重大商业合同签订、委托理财和资产收购出售等行为: 交 易 涉 及 的 资产 总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报 表 总资产 的 50以 上; 该交易 涉及 的资 产总 额 同时存 在 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交易标的 (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 入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报 表 主 营 业 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交易标的 (如股权) 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 近一 个会 计年 度 经审计 的合 并报 表净 利 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 计的 合并 报表 净 资产的 5 0 以上 ,且绝对金 额超 过 5000 万元; 交 易 产 生 的 利 润 占 上 市 公 司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法律、 法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1)(2)(3)(4)(5)(6)(7)(十五) 审议批准以下衍生品投资行为:(1) 套期保值类衍生品投资业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非套期保值类衍生品投资。 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2)(十六)(1)(2)2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十七) 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修订相关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1)(2)(3) (十八)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削弱和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权利的行使;及 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的其他事项。对于未达到本条第(十五)项规定标准的衍生品投资行为, 由董事会决定。 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 仍适用 公司章程 第 10.16 条的规 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二) 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主旨, 遵循灵活、 务实的原则, 在不违 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 进行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保证公司经营决策顺利、高效的执行; 及(三)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本规则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 事会应 当切 实履 行职责 ,认真 、按 时组 织股东 大会。 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统称股东大会)。 股东年 会每年召开 一次 ,于上 一会计 年度 结束 后的六 个月内 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依照公司章程之规定。 公司在 规定期 限内 不能召开股 东大会 的 ,应当 报告公 司所在 地中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和 公 司 股 票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以 下 简 称 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合 法 有 效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股 东 有权 亲 自 出 席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股东大会。第三条第四条3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条 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并 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 发言权、 质 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 大会 应当 遵守有 关法律 、法 规、 公司 章程 及本议 事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 事会应 当聘 请律 师出席 股东大 会 ,对以 下问题 出具意 见并公 告:(一)股 东大会 的召 集、召 开程序 是否符 合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若适用)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若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 需对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若涉及增加、 否决或变更提案的, 需对该提案的提 出主体、表决程序出具法律意见。(六)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章 会 议 通 知第九条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应 当 在 会 议 召 开 四 十 五 日 以 前 (不 包 括会议召开当天)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所包括的内容依照公司章程之规定。 股东大 会拟讨 论董 事、 监事选 举事项 的 ,股东 大会通 知中应 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 )与 上 市公 司 或 其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关系;第十条4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四 )是 否 受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的 处 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 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 开股东大会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 会会议 由董 事长 主持。 董事长 因故 不能 履行职 务时 ,由董事 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 事会自 行召 集的 股东大 会 ,由 监事 会主 席主持 。监事 会主席 不能履 行职务 或不 履行 职务时 ,由监 事会 副主 席主持 ;监事 会副主 席不能 履行职 务或 者不 履行职 务时, 由半 数以 上监事 共同推 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 开股东 大会 时 ,会议主 持人违 反议 事规 则使股 东大会 无法继续 进 行 的 ,经 现 场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过 半 数 的 股 东 同 意 ,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 三章 议 题和 提 案第十三条 股 东 大 会 的 提 案 是 针 对 应 当 由 股 东 大 会 讨 论 的 事 项 所 提 出 的 具 体议案, 提案的 内容 应当 属于股 东大会 职权 范围 ,有明 确议题 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 在召开 股东 大会 的通知 中应列 出本 次股 东大会 讨论的 事 项 , 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第十四条5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列 入 其 他 事 项 但 未 明 确 具 体 内 容 的 ,不 能 视 为 提 案 ,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单 独 持 有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总 数百 分 之 三 以 上 的 股 东 可 以提出 临时提 案 ,可以 在股东 大会召 开 16 日 前提出 临时提 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 前 款 规 定 外 ,召 集 人 在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后 ,不 得 修 改 股 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股 东大会 通知 中未 列明或 不符合 本规 则第 十三条 规定的 提案 ,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对于前 条所述 的股 东 大 会临时 提案, 董事 会按 以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 审核:(一)关 联性。 董事 会对股 东提案 进行审 核 ,对于 股东提 案涉及 事项与 公司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章 程规 定的股 东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 提交股 东大 会讨 论。对 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提 交股 东大 会讨论 。如果 董事 会决 定不将 股东提 案提交 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二)程序性。 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 定。如 将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提案 人不同 意变更 的 ,股东 大会会 议主持 人可 就程 序性问 题提请 股东大 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 四章 股 东大 会 的 召 集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二)(三 )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单 独 或 者 合并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百 分 之 十 (不 含 投6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五)(六)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 股东大 会的 提议 ,董事 会应当 根据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公司章 程的规 定,在 收到 提议 后 10 日 内提出 同意 或 不同意 召开临 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 意召 开临 时股东 大会的 ,应 当在 作出董 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监事会 有权向 董事 会提 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 会 ,并应当 以书面 形式向 董事会 提出。 董事 会应 当根据 法律、行政 法规 和公司 章程的 规定 ,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 意召 开临 时股东 大会的 ,应 当在 作出董 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 内 发 出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通 知 中 对 原 提 议 的 变 更 ,应 当 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董 事会不 同意 召开 临时股 东大会 ,或 者在 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 未作出 书面反 馈的 ,视 为董事 会不能 履行 或者 不履行 召集股 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请 求 召 开临时 股东大 会 ,并应 当以书 面形式 向董 事会 提出。 董事会 应当根 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 意召 开临 时股东 大会的 ,应 当在 作出董 事会决 议后的5 日 内 发 出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通 知 中 对 原 请 求 的 变 更 ,应 当 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7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不 同意 召开 临时股 东大会 ,或 者在 收到请 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 ,单 独或 者合计 持有公 司 10%以 上股份 的股东 有权向 监事会 提议召 开临 时股 东大会 ,并应 当以 书面 形式向 监事会 提出请 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通 知 中 对 原 请 求 的 变 更 ,应 当 征 得 相 关 股 东 的 同意。监 事会未 在规 定期 限内发 出股东 大会 通知 的 ,视 为监事 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 事 会 或 股 东 决 定 自 行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董 事 会 ,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 事 会 和 召 集 股 东 应 在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及 发 布 股 东 大 会 决议公告 时,向 公司 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和证券 交易所 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提 议 股 东 决 定 自 行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董 事 会 ,报 公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和证 券交 易所 备案后 ,发出 召开临 时股东 大会的 通知 ,通 知的内 容除应 符合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以外 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提 案内容 不得 增加新 的内容 ,否则 提 议股东 应按上 述程序 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对于监 事会或 提议 股东 自行召 开的临 时股 东大 会 ,董 事会及 董事会 秘书应予以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 未 提 供 股 东 名 册 的 ,召 集 人 可 以 持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的 相 关 公 告 ,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监事会 或股东 自行 召集 的股东 大会 ,会议 所必 需的费 用由上 市公司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8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承担。第 五章 会 议 登 记第二十五条 以召开 股东大 会的 通知 公告的 股权登 记日 为准 ,股权 登记日 登记在册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会议登记可以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 )法 人股东 :营 业执照复 印件 (盖章 )、 法定代表 人身 份证明 书、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出席人身份证;(二)自 然人股 东: 本人的 身份证 、持股 凭 证;如 委托代 理人出 席,则 应另外 提供 代理 人身份 证、授 权委 托书 ;每位 股东只 能委托 一人为其代理人。 股 东 出 具 的 委 托 他 人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授 权 委托 书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内 容:(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四)对 可能纳 入股 东大会 议程的 临时提 案 是否有 表决权 ,如果 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 )委 托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委 托 人 为 法 人 股 东 的 ,应 加 盖 法 人 单位印 章。委 托书 应当 注明如 果股东 不作 具体 指示 ,股东代 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9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董 事 会 和 其 他 召 集 人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证 股 东 大 会 的 正 常 秩 序。公 司董事 会和 其他 召集人 应当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保证股 东大会 的严肃 性和正 常秩 序 ,除出席 会议的 股东 、董 事、监 事、董 事会秘 书、高 级管理 人员 、聘 任律师 及董事 会邀 请的 人员以 外 ,公 司有权 依法拒 绝其他 人士 入场 ,对于 干扰股 东大 会秩 序、寻 衅滋事 和侵犯 其他股 东合法 权益 的行 为 ,公 司应当 采取 措施 加以制 止并及 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第三十一条第 六章 议 事和 表 决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 会就每 项议 程进 行审议 时 ,会 议主 持人 应保证 出席会 议的股东 有 发 言 权 ,但 如 果 要 求 发 言 的 股 东 较 多 ,要 求 发 言 的 股 东 应 在 大 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先后顺序发言。要 求发言 的股 东如 较多 ,会议主 持人 有权 限定每 个股东 的发言 时间。 股东发 言时, 应当首 先 报告股 东姓名 (或名 称) 及其所 持有的股份数 额。 股东大会召开时, 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公司应当通过视频、 电话、网络等方式为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涉及公司商 业秘密 不能在 股东 大会 上公开 外 ,董 事、 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 员 应当 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公司年审会计师应当出席股 东周年大会, 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 释和说明。 股东大 会对所 有列 入议 事日程 的提案 应当 进行 逐项表 决 ,不 得以任 何理由 搁置或 不予 表决 。股东 年会对 同一 事项 有不同 提案的 ,应以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对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 会审议 董事 、监 事选举 的提案 ,应 当对 每一个 董事、 监事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10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选人逐 个进行 表决 。改 选董事 、监事 提案 获得 通过的 ,新任 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审议权限。 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但关 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 应当由全体董事 (含关 联董事) 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 相关决议。其 他 关 联 交 易 由 董 事 会 决 定 审 议 权 限 。 应 由 董 事 会 作 出 决 议 的,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规 则, 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可以出席 股东大会, 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 但在投票 表决时必须回避, 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预公司的决定。 凡任何股 东 须 按 香 港 联 交 所 上 市 规 则 就 某 一 事 项 放 弃 投 票 或 只 能 就 某 一 事 项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任何股东或其代表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投 票,不得计入表决票数内。 股东年会和应监事会、 独立董事或股东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 不得采 取通讯 表决 方式 ;临时 股东大 会审 议下 列事项 时 ,不 得采取 通讯表决方式:(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11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任 何 变 更 都 应 视 为 另 一 个 新 的 提 案 ,不 得 在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上 进 行 表 决。 股东大 会决议 实行 记名 式投票 表决 ,股东 以其 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除现场会议外, 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 应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一)(二)(三)修改公司章程 ;低于既定政策或回报规划的现金分红方案;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但同一股 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 一种表决方式。 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 的,以现场表决为准。 公 司 股 东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通 过 股 东 大 会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行 使 表 决 权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公 司 股 东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权 通 过 股 东大 会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查 验 自 己的投票结果。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 东大 会 做出 普通 决议 ,应当由 出席 股东 大会 的 股东 所 持表决第四十一条12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 东大会 做出 特别 决议 ,应当由 出席 股东 大会的 股东所 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范围以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 规定为准。 股东大 会在投 票表 决前 应由出 席会议 股东 推选 三名清点人 ,其中应 有监事一名,股东代表两名。股 东大会 表决 内容 涉及关 联交易 事项 时 ,关联股 东不得 出任清 点人。 股东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 ,并将表决票投入票箱,未填、错填、 字 迹 无 法 辨 认 或 未 投 票 时 ,视 为 该 股 东 放 弃 表 决 权 利 ,其 所代 表 的 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有效票总数内。 股东大会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 清点人对每项议案应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 结果,方可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 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 行投票的, 在计票时, 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 大会, 纳入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总数的计算; 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 视为弃权。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在正式公布前, 公司及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清点人应在表决结果汇总表上签名。 会议主持人根据汇总表的内容 宣布表决结果。 会议主 持人如 果对 提交 表决的 决议结 果有 任何 怀疑 ,可以对 所投票 数进行 点算; 如果会议 主持人 未进行 点票 ,出 席会议 的股东 对会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结 果有 异 议 的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点 票 , 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表决结 果宣布 完后 ,大 会应根 据出席 会议 的股 东人数 、所代 表的股 份数额 和占公 司 总 股份 数的比 例及对 所议 事项 的表决 结果 ,形成大会书面决议,大会决议应在该次大会上宣读。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13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出席会议 的董事 应当 忠实 履行职 责 ,保 证决 议内 容的真 实、准 确和完 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侵 犯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的 , 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会议议 程结束 后 ,会议主持人 应要求 公司 聘请 律师就 股东大 会的合法性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应当场宣读。第四十九条第 七章 会 议 记 录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并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会议签名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录、 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股东、 董、 监事会成员及独立董事可依照 公司章程 规定 ,查阅、复印、得到会议纪录及其它有关资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 八章 公 告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在会后依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14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规则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 、 地点、 方式、 召集人和主 持 人, 以及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 (代理人) 人数、 所持 (代理 ) 股份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类别股份以及总股份的比例, 对内资股股东和外 资股股东、 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 (若适用) 分别出席 会议情况;(三)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四)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 以及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 流通 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 (若适用) 分别对每项 提案同意、 反 对和弃权的股份数。 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 应当列明提案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 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涉及关联交易事 项的, 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对于 需要流 通股 股东单独表 决的 提案 ,应 当专 门作出 说明 ;第五十四条(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 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会 议 提 案 未 获 通 过 ,或 者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变 更 前 次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第五十五条第 九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 公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上 述 法 律 法 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