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工: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广 西柳 工 机械 股 份有 限 公司股 东大 会 议事 规 则(本议 事 规则 经 公司 2014 年 5 月 20 日 召开 的 2013 年 度股 东 大会 审 议 通 过 生效)第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了维护广西 柳 工机 械 股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公司 ”) 全 体股东 的 合法权益 , 规 范公 司 股东 大 会的 召 开和 表 决程序 , 根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公司法 ( 以下 简称 “ 公司法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法 (以下 简 称 “ 证券法 ” )等有 关法律、行政 法 规 、 部 门规 章 及 广 西柳 工 机械 股 份有 限 公司 章 程 (以下 简 称 “ 公 司章程 ”) , 制定 本 规则。第 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 司 的最 高 权 力 机 构 , 依法 行 使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以下 职 权:(一) 决 定公 司 经营 方 针和 投 资计 划 。(二 ) 选 举 和 更 换非 职 工代 表 担任 的 董事 、 监 事 , 决定 有 关董 事 、 监 事 的报酬 事 项。(三) 审 议批 准 董事 会 的报 告 。(四) 审 议批 准 监事 会 的报 告 。(五) 审 议批 准 公司 的 年度 财 务预 算 方案 、 决算 方 案。(六) 审 议批 准 公司 的 利润 分 配方 案 和弥 补 亏损 方 案。(七) 对 公司 增 加或 者 减少 注 册资 本 作出 决 议。(八) 对 发行 公 司债 券 作出 决 议。(九) 对 公司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清 算或 者 变更 公 司形 式 等事 项 作 出 决议。(十)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十一 ) 对公 司 聘用 、 解聘 会 计师 事 务所 作 出决 议 。(十二 ) 审议 批 准 公 司章 程 第 四 十一 条 规定 的 担保 事 项。(十三 ) 审 议 批准 公 司在 连 续十 二 个月 内 购买 、 出 售重 大 资产 超 过 公 司最近 一 期经 审计 总 资产 30 的 事 项 ( 不 含 购 买 原 材 料 、 燃 料 和 动 力 , 以 及 出 售 产品 、 商 品 等 与 日 常经营 相 关的 资 产, 但 资产 置 换中 涉 及购 买 、出 售 此类 资 产的 , 仍 包 含在内 ) 。(十四 ) 审议 批 准公 司 与关 联 人发 生 的交 易 (公 司 获赠 现 金资 产 和 提 供担保 除 外)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2 014 年 5 月 20 日修订)金额在 3000 万元 以 上, 且 占公 司 最近 一 期经 审 计净 资 产绝 对 值 5 以 上的关 联 交易。(十五 ) 审 议批 准 公司 发 生达 到 下列 标 准之 一 的交 易 ( 公司 获 赠现 金 资 产 、 提 供 担 保及单 纯 减免 公 司义 务 的债 务 除外 ) :1、交 易 涉及 的 资产 总 额占 公 司最 近 一期 经 审计 总 资产的 50%以 上 , 该交易 涉 及的 资产总 额 同时 存 在账 面 值和 评 估值 的 ,以 较 高者 作 为计 算 数据;2、 交 易 标 的 (如 股 权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营 业 收 入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年 度经审 计 营业 收 入的 50以 上 ,且 绝 对金额 超 过 5000 万元;3、 交 易 标 的 (如 股 权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净 利 润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度 经审计 净 利 润 的 50 以 上, 且 绝对 金 额超过 500 万元;4、 交易 的 成交 金 额 (含 承 担债 务 和费用)占公 司 最近 一 期经 审 计净 资 产的 50 以 上,且 绝 对金 额 超过 5000 万元;5、 交 易 产生 的 利润 占 公司 最 近一 个 会计 年 度经 审 计净 利 润的 50 以 上 , 且 绝 对金 额超过 500 万 元。上述指 标 计算 中 涉及 的 数据 如 为负值 , 取 其绝 对 值计算 ; 上述 所 称 交 易包括 但 不限 于 : 购 买 或出 售 资产、对外 投 资 ( 含 委托 理 财 、 委 托贷 款 、 对 子 公 司 投资等) 、 提 供 财 务资助 、 租 入或 租 出资 产 、 签 订 管理 方 面的 合 同 (含 委 托经 营 、 受 托 经营等 ) 、赠与或 受赠资 产 、 债 权或 债 务重 组 、 研 究 与开 发 项目 的 转 移 、 签 订 许可 协 议 。 上 述 购买 或 出售 资产不 含 购买 原 材 料 、 燃 料 和动 力 , 以 及 出售 产 品 、 商品 等 与日 常 经 营相关 的 资 产 , 但 资产置 换 中涉 及 购买 、 出售 此 类资 产 的, 仍 包含 在 内。(十六 ) 审议 批 准变 更 募集 资 金用 途 事项。(十七 ) 审议 股 权激 励 计划。(十八 ) 审议 批 准股 东 大会 、 董事 会 、监 事 会议 事 规则。(十九 ) 公 司面 临 恶意 收 购且 情 况明 显 并非 紧 急时 , 决 定采 取 法律 、 行政法 规 未予 禁止且 不 损害 公 司和 股 东合 法 权益 的 反收 购 措施。(二十 ) 审 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 章 或 公 司章程 规定 应 当 由 股东大 会 决定 的其他 事 项。第 三条 公司下 列 对外 担 保行 为 ,须 经 股东 大 会审 议 通 过 :(一) 单 笔担 保 额超 过 上市 公 司最 近 一期 经 审计 净 资产 10 的担 保 ;(二 ) 公 司 及其 控 股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担保 总 额 , 超 过 公司 最 近一 期 经审 计 净资产 50 以后提 供 的任 何 担保;(三) 为 资产 负 债率 超 过 70 的担 保 对象提 供 的担 保 ;(四) 连 续十 二 个月 内 担保 金 额超 过 公司 最 近一 期 经审 计 总资 产 的 30;第 2 页,共 15 页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2 014 年 5 月 20 日修订)( 五 )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担 保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产的 50 且 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六) 对 股东 、 实际 控 制人 及 其关 联 人提 供 的担 保 ;(七)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或本 章 程规 定 的其 他 担保 情 形。 股东大 会 审议 前 款 第 (四 )项担 保 事项时 , 应经 出 席会 议 的股 东 所 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以 上 通过。股东大 会 在审 议 为股东 、 实 际控 制 人及 其 关联 人 提供 的 担保 议 案时 , 该股东 或 受该 实际控 制 人支 配 的股东 , 不 得参 与 该项 表 决 , 该 项 表决 须 经出 席 股 东 大会的 其 他股 东 所 持表决 权 的半 数 以上 通 过。第 四条 股东大 会 分为 年 度股 东 大会 和 临时 股 东大 会 。 年 度股 东 大会 每 年召开 一 次, 于上一 会 计年 度 结束 后 的六 个 月内 举 行。第 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 , 公 司应 在 事实 发 生之 日 起两 个 月内 召 开 临 时股东 大 会:(一) 董 事人 数 不足 六 人或 独 立董 事 少于 三 人时;( 二) 公 司未 弥 补亏 损 达实 收 股本 的 三分 之 一时;( 三) 单 独或 者 合并 持 有公 司 有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百 分之 十 以上 的 股 东书面 请 求时;( 四) 董 事 会 认 为必 要 时;( 五) 监 事会 提 议召 开 时;( 六) 法 律、 行 政法 规 、 部门 规 章 或 公司 章 程 规 定的 其 他情 形 。 前述第 三 项持 股 股数 按 股东 提 出书 面 请求 之 日收 市 后在 证 券登 记 机 构 登记在 册 的股份数 计 算。第 六条 本公司 召 开股 东 大会 的 地点 为 :广 西 柳州 市 柳太 路 1 号 公 司本 部 。 股东大会 应当 设 置会场 , 以 现场 会 议形 式 召开 。 公 司 可 以 提供 网 络 方 式 为股 东 参加股东大 会 提供 便 利 。 股 东 通过 上 述方 式 参加 股 东大 会 的 , 均 视 为出 席 。 股东通 过 网络方 式参加 股 东大 会 的, 股 东身 份 由提 供 网络 投 票服 务 的机 构 依据 相 关 规 定进行 认 定。合法有 效 持有 公 司股 份 的 股 东 有权 亲 自出 席 或委 托 代理 人 出席 股 东 大 会。第 七条 股东( 含 代理 人 ,下 同 )出 席 股东 大 会, 依 法享 有 知情 权 、 发 言权、 质 询 权和表 决 权等 各 项权 利 。第 八条 股东出席股东 大 会应 当 遵守 有 关法 律 、 行 政 法规 、 部门 规 章 、 公司 章 程 及本议 事 规则 之 规 定 , 自觉 维 护会 议 秩序 , 不得 侵 犯公 司 和其 他 股 东 的合法 权 益。第 九条 公司在 召 开股 东 大会 时 ,公 司 董事 会 应当 聘 请律 师 出席 股 东 大 会,对 以 下 问题出 具 意见 并 公告:(一 ) 股 东 大会 的 召集 、 召 开 程序 是 否符 合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 , 是 否 符 合 公司章程 ;(二) 出 席会 议 人员 资 格、 召 集人 资 格的 合 法有 效 性;(三) 股 东大 会 的表 决 程序 、 表决 结 果是 否 合法 有 效;第 3 页,共 15 页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2 014 年 5 月 20 日修订)(四) 应 公司 要 求对 其 他有 关 问题 出 具的 法 律意 见 ;公 司 董 事 会 也 可 同 时 聘 请 公 证 人 员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 对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开 情 况 进 行 公正。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 十 条 公司股 东 大 会 一 般 由 董 事 会 召 集 , 但 监 事 会 依 据 公 司 章 程 第 四 十 八条和本议 事 规则 第 十二 条 , 股 东依 据 公 司 章 程 第 四 十九 条 、 第 五 十 条 条和 本 议事 规 则第十三 条 、 第 十 四条 的 规定 可 以自 行 召集。第 十 一 条 独立董 事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对 独 立 董 事 要 求 召 开临 时股东 大 会的 提 议 , 董事 会 应当 根 据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章 和 公 司章 程 的 规 定 , 在收到 提 议后 10 日 内 提出 同 意或 不 同意召 开 临时 股 东大 会 的书 面 反 馈 意见。董事会 同 意召 开 临时 股 东大 会 的 , 将在作 出 董事 会 决议 后 的 5 日 内 发 出召开 股 东大 会的通 知 ;董 事 会不 同 意召 开 临时 股 东大 会 的 , 将 说明 理 由并 公 告。第 十 二 条 监事会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董事 会提出 。 董 事会 应 当根 据 法律、行政 法 规 、 部 门 规章和 公 司 章程 的规 定 , 在 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 提 出同 意 或不 同 意召 开 临时股 东 大会 的 书面 反 馈意 见 。董事会 同 意召 开 临时 股 东大 会 的 , 将在作 出 董事 会 决议 后 的 5 日 内 发 出召开 股 东大 会的通 知 ,通 知 中对 原 提议 的 变 更 , 征得 监 事会 的 同意。董事会 不 同意 召 开临 时 股东 大 会 , 或 者在 收 到提 案 后 10 日内 未 作 出 反馈 的 , 视为 董事会 不 能履 行 或者 不 履行 召 集股 东 大会 会 议职 责 ,监 事 会可 以 自 行 召集和 主 持。第 十 三 条 单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请 求 召 开临 时股东 大 会 , 并应 当 以书 面 形式 向 董事会 提 出 。 董事 会 应当 根 据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门 规章和 公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在收 到 请 求 后 10 日 内提 出 同意 或 不 同 意召开 临 时股 东 大 会的书 面 反馈 意 见。董事会 同 意召 开 临时 股 东大 会 的 , 应当在 作 出董 事 会决 议 后的 5 日 内 发出 召 开 股东 大会的 通 知, 通 知中 对 原请 求 的变 更 ,应 当 征得 相 关股 东 的同 意 。董事会 不 同意 召 开临 时 股东 大 会 , 或 者在 收 到请 求 后 10 日内 未 作 出 反馈 的 , 单独 或者合 计 持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份 的 股东 有 权向 监 事会 提 议召 开 临时 股 东大 会 , 并 应当以 书面形 式 向监 事 会提 出 请求。监事会 同 意召 开 临时 股 东大 会 的 , 应 在收 到 请求 5 日 内发 出 召开 股 东 大会的 通 知 , 通知中 对 原提 案 的变 更 ,应 当 征得 相 关股 东 的同 意 。监事会 未 在规 定 期限 内 发出 股 东大 会 通知 的 ,视 为 监事 会 不召 集 和 主 持股东 大 会 , 连续 90 日以 上 单独 或 者合 计 持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份 的 股东 可 以自 行 召集和 主 持。第 十 四 条 监事会 或 股 东 决 定 自 行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的 , 须 书 面 通 知 董 事 会 , 同 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广西 监 管局 及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备 案 。第 4 页,共 15 页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2 014 年 5 月 20 日修订)在股东 大 会决 议 公告 前 ,召 集 股东 持 股比 例 不得 低 于 10%。监事会 和 召集 股 东应 在 发出 股 东大 会 通知 及 股东 大 会决 议 公告 时 , 向 中国证 监 会广 西监管 局 及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提 交有 关 证明 材 料。第 十 五 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 行召 集 的股 东 大 会 , 董 事会 和 董事 会 秘 书将予 配 合。 董事会 应 当提 供 股权 登 记日 的 股东 名 册 。 董事 会 未提 供 股东 名 册的 , 召集人 可 以持 召 集 股东大 会 通知 的 相关 公 告 , 向证 券 登记 结 算机 构 申请 获 取 。 召 集 人 所 获取的 股 东名 册 不 得用于 除 召开 股 东大 会 以外 的 其他 用 途。第 十 六 条 监事会 或 股东 自 行召 集 的股 东 大 会 , 会议 所 必需 的 费用 由 本公司 承 担。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 十 七 条 股东大会提 案 应当 符 合下 列 条件:(一) 内 容属 于 股东 大 会职 权 范围;(二) 有 明确 议 题和 具 体决 议 事项;(三) 符 合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部门 规 章 和 公司 章 程 的 有关 规 定。第 十 八 条 公司董 事 会或 监 事会 提 名推 荐 董事 或 监事 候 选人时 , 须 由 董事会 或 监事 会会议 审 议 , 经 全 体董 事 或监 事 的过 半 数表 决 通过 并 作出 决 议 。 董 事 、 监事候 选 人应当 出具书 面 承诺 接 受提名 。 候 选人 不 同意 被 提名的 , 会议 召 集人 不 得 将 该候选 人 提交 股 东 大会选 举 。股东提 出 董事 、 监事 候 选人 时 , 应 当向 股 东大 会 召集人 提 交完 整 的 书 面提案 , 其提 案的内 容 至少 应 包括 以 下内容 : 提名 人 的姓 名 或名称 、 持有 公 司股 份 的数量 、 被 提名候 选人的 名 单 、 候 选人 的 简历 及 基本 情 况 等 , 提 案 应附 所 提名 的 候选 人 同 意被提 名 的声 明 、 及 公 司章 程 所 要 求的 承 诺 书 、 提 名 人的 有 效身 份 证明 和 持股 证 明 。 候 选 人不 同 意被 提名的 , 提名 股 东不 得 将该 候 选人 提 交选 举 。第 十 九 条 公司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百 分之 三以上 股 份的 股 东, 有 权向 公 司提 出 提案。单独或 者 合 计 持 有公 司 百分 之 三以 上 股份 的 股 东 , 可以 在 股东 大 会 召 开 10 日前提出 临 时 提 案 并 书 面 提 交 召 集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提案后 2 日 内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补 充通 知,公 告 临时 提 案的 内 容。除前款 规 定的 情 形 外 , 召集 人 在发 出 股东 大 会通 知 公告 后 , 不 得修 改 股东大 会 通知 中已列 明 的提 案 或增 加 新的 提 案。股东大 会 通知 中 未列 明 或不 符 合 本 议 事规 则 规定 的 提案 , 股东 大 会 不 得进行 表 决并 作出决议。列 入 “其 他事项 ”但 未明 确 具体 内 容的 , 不 能视 为 提案,股东大 会 不得 进 行 表决。第 二 十 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 大 会, 董 事会 应 当在 会 议召 开 二十 日 以 前 (不包 括 会议召开 当 天 ) 以前 在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报 纸 和网 站 上以 公 告方 式 通 知各股 东 。 召 开临第 5 页,共 15 页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2 014 年 5 月 20 日修订)时股东 大 会的 , 召集 人 应当 在 会议 召 开十 五 日 ( 不 含会 议 召开 当 日 ) 以 前 在 公 司章 程 规定的 报 纸和 网 站以 公 告方 式 通知 各 股东。 股东大 会 采用 网 络方 式 的 , 公司 在 发布 股东大 会 通知后 , 应当 在 股 权 登记日 后 三日内再次 公 告股 东 大会 通 知。第 二 十 一条 股东大会的会 议 通知 包 括以 下 内容:(一) 会 议的 时 间、 地 点和 会 议期 限 ;(二) 提 交会 议 审议 的 事项 和 提案;(三 ) 以 明 显的 文 字说明 : 全体 股 东均 有 权出 席 股东 大 会 , 并 可 以 书 面委托 代 理人 出席会 议 和参 加 表决 , 该股 东 代理 人 不必 是 公司 的 股东;(四) 有 权出 席 股东 大 会股 东 的股 权 登记 日 ;(五) 会 务常 设 联系 人 姓名 , 电话 号 码。 如公司 采 用网 络 方式 召 开股 东 大会 的 ,还 应 在股 东 大会 通 知中 载 明 网 络表决 的 时间及表决 程 序。第 二 十 二 条 股东大会 拟 讨 论 董 事 、 监 事 选 举 事 项 的 ,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中 将 充 分 披露 董事、 监 事候 选 人的 详 细资 料 ,至 少 包括 以 下内 容 :(一) 教 育背 景 、工 作 经历 、 兼职 等 个人 情 况;(二) 与 本公 司 或本 公 司的 控 股股 东 及实 际 控制 人 是否 存 在关 联 关 系 ;(三) 披 露持 有 本公 司 股份 数 量;(四) 是 否受 过 中国 证 监会 及 其他 有 关部 门 的处 罚 和证 券 交易 所 惩 戒 。 除采取 累 积投 票 制 选 举 董事 、 监事 外 , 每位 董 事 、 监 事候 选 人应 当 以 单 项提案 提 出。董事 、 监事 候 选人 应 在公 司 股东 大 会召 开 之前 作 出书 面 承 诺 , 承 诺 股 东大会 通 知 中 公 开 披露的 董 事、 监 事候 选 人的 资 料真 实 、完 整 并保 证 当选 后 切实 履 行 董 事 、监 事 职责。第 二 十 三条 董事会提出涉 及 投资 、 资产 处 置和 收 购兼 并 等议 案 的, 应 在召开 股 东 大会的 通 知中,充分 说 明该 事 项的 详 情 , 包 括 ( 但 不限 于 ) : 涉 及 金 额 、 价格(或 计 价 方法 ) 、 对 公 司的 影 响 、 资产 的 帐面值、审批 情 况等 。 如 果按 照 有 关 规定需 进 行资 产 评 估 、 审计或 出 具独 立 财务 顾 问报 告 的 , 董 事 会应 当 在股 东 大会 召 开 前 至少五 个 工作 日 公 布资产 评 估情 况 、审 计 结果 或 独立 财 务顾 问 报告。董事会 提 出更 改 募集 资 金使 用 方向 议 案的 应 在召 开 股东 大 会的 通 知 中 载明以 下 内容:(一) 变 更募 集 资金 使 用方 向 的原 因 ;(二) 新 项目 的 概况 及 其盈 利 前景;(三) 对 公司 未 来的 影 响。 董事会 在 提出 资 本公 积 金转 增 股本 方 案时 , 需详 细 说明转 增原 因 , 并 在 公告中 披 露。董事会 在 公告 股 份派 送 或资 本 公积 金 转增 方 案时 , 应披 露 送转 前 后 对 比每股 收 益和 每 股净资产 以 及对 公 司今 后 发展 的 影响。第 6 页,共 15 页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2 014 年 5 月 20 日修订)董事会 提 出的 其 他议 案 , 除 公 司 章 程 有 特 殊要 求 外 , 也应 比 照 上 述规定 在 会议通知中 作 充分 披 露。第 二 十 四条 发出召开股东 大 会的 通 知后 , 无 正当 理 由 , 股 东 大会 不 应 延期或 取 消, 股东大 会 通知 中 列明 的 提案 不 应取消 。 一 旦出 现 延期 或 取消 的 情 形 , 召集人 应 当在 原 定 召开前 至 少二 个 工作 日 公告 并 说明 原 因 。 如果 是 延期 召 开股 东 大会 的 , 召集人应 公 布延 期后的 召 开日期 。 公 司延 期 召开 股 东大 会 时 , 不 得 变更 原 通知 规 定 的 有权出 席 股东 大 会股东的 股 权登 记 日。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 二 十 五 条 本公司 董 事 会 和 其 他 召 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 保 证 股 东 大 会 的 正 常秩序 。 对于 干 扰股 东 大会 、 寻 衅滋 事 和侵 犯 股东 合 法权 益 的行 为 , 将 采 取措施 加 以制 止 并 及时报 告 有关 部 门查 处 。第 二 十 六 条 股权登记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所 有 股 东 或 其 代 理 人 , 均 有 权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 并依照 有 关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章 及 公 司 章程 的规 定 行使 表 决 权 。股东可 以 亲自 出 席股 东 大会 , 也可 以 委托 代 理人 代 为出 席 和表 决 。第 二 十 七 条 法人股东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的 , 应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证 或 其 他 能 够 表 明 其 身份 的有效 证 件或 证 明 、 股 票 账户 卡 ; 委托 代 理人 出 席会 议 的 , 代 理 人 应 出示本 人 的有 效 证 件或证 明 和股 东 的有 效 身份 证 件 或 证 明、 股 东授 权 委托 书 、股 票 账 户 卡 。法人股 东 应由 法 定代 表 人 或 者 董事 会 、 其 他 决策 机 构决 议 授权 的 人 作 为代表 出 席会 议 , 也可 以 由法 定 代表 人 委托 的 代理 人 出席 会 议 。 法 定 代表 人 出席 会 议的 , 应 出 示本人 身份证 、 能 证 明其 具 有法 定 代表 人 资格 的 有效 证 明 、 法 人 股 东 有 效 营 业执照 或 其他 有 效 证照 、 股票 账 户卡 ; 董事 会 、 其 他决 策 机构 决 议授 权 的 人 出 席会 议 的 , 应 出 示本 人 身份 证 、 能证 明 其已 获 得合 法 授权 的 有效 证 明 、 法 人 股 东 有 效营 业 执照 或 其他有 效 证照 、 股 票账户卡 ; 法 定代 表 人 委 托 代理 人 出席 会 议的 , 代 理人 应 出示 本 人 及 法人股 东 法定 代 表 人的有 效 身份 证 件或 证 明 、 法人 股 东 有 效 营业 执 照或 其 他有 效 证照 、 法人股 东 单位 的 法 定代表 人 依法 出 具的 书 面委 托 书 、 股 票账 户 卡 。第 二 十 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 托 他人 出 席股 东 大会 的 授权 委 托 书 应 当载 明 下列内 容 :(一) 代 理人 的 姓名;(二) 是 否具 有 表决 权 ;(三) 分 别对 列 入股 东 大会 议 程的 每 一审 议 事项 投 同意 、 反对 或 弃 权 票的指 示 ;(四) 委 托书 签 发日 期 和有 效 期限;(五) 委 托人 签 名。 委 托人 为 法人 股 东的 , 应加 盖 法人 单 位印 章 ;(六 ) 委托 书 应当 注 明如 果 股东 不 作具 体 指示 , 股 东代 理 人是 否 可 以 按自己 的 意思 表决。第 二 十 九 条 代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由 委 托 人 授 权 他 人 签 置 的 , 授 权 签 署 的 授 权 书或第 7 页,共 15 页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2 014 年 5 月 20 日修订)者其他 授 权文 件 应当 经 过公证 。 经 公证 的 授权 书 或者 其 他授 权 文件 , 和投票 代 理委 托 书均需备 置 于公 司 住所 或 者召 集 会议 的 通知 中 指定 的 其他 地 方 。第 三 十 条 出席会 议 人 员 的 会 议 登 记 册 , 由 公 司 负 责 制 作 。 会 议 登 记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人 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 号 码( 或 企 业 营业 执 照号 等 ) 、 住 所地址 、 持 有 或者 代表有 表 决权 的 股份 数 额、 被 代理 人 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等 事项。第 三 十 一条 召集人 和 公司 聘 请的 律 师 , 将 依据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机 构提 供 的股东 名 册 , 共同 对 股东 资 格的 合 法 性 进行 验 证 , 并 登 记 股东 姓 名 (或 名称 )及 其 所 持有表 决 权 的 股份 数 。 在 会 议主 持 人宣 布 现场 出 席会 议 的股 东 和代 理 人人 数 及所 持 有 表 决权的 股 份总 数 之 前,会 议 登记 应 当终 止 。第 三 十 二条 股东大 会 召开 时 , 本 公 司全 体 董事 、 监 事 和 董事 会 秘书 应 当出席 会 议 , 总裁和 其 他高 级 管理 人 员应 当 列席 会 议。第 三 十 三 条 股东 大 会 会 议 由 董 事 长 主 持 。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不 履 行职 务 时 , 由 副董事 长 主持 。 副 董 事长 不 能履 行 职务 或 者不 能 履行 职 务时 , 由 半 数 以上董 事 共同 推 举 的一名 董 事主 持 。监事会 自 行 召 集的 股 东大 会 , 由 监事 会 主席 主 持。 监 事 会 主席 不 能 履 行职务 或 不履 行职务 时 ,由 半 数以 上 监事 共 同推 举 的一 名 监事 主 持。股东自 行 召集 的 股东 大 会 , 由 召集 人 推举 代 表主 持 。 召开股 东 大 会 时 , 会 议主 持人 违 反 本 议 事规 则 使股 东 大 会 无法 继 续 进 行 的 , 经 现场出席股 东 大会 有 表决 权 过半 数 的股 东 同 意 , 股 东 大会 可 推举 一 人担 任 会议主 持 人 , 继续 开会。如果因 任 何理 由 , 现 场 出席 股 东大 会 的股 东 无 法 推 举会 议 主持 人 主 持 会议的 , 应 当由出 席 现场 会 议的 持 有最 多 表决 权 股份 的 股 东 (或股 东 代理 人 )主 持 。第 三 十 四条 股东大会就每 项 议程 进 行审 议 时, 会 议主 持 人应 保 证出 席 会议的 股 东 有发言 权 。第 三 十 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 会 上 , 董 事会 、 监事 会 应当 就 其过 去 一年 的 工作向 股 东 大会作 出 报告 。 每名 独 立董 事 也应 作 出述 职 报告。第 三 十 六条 要求发言的股 东 应在 会 议登 记 时 向 股 东大 会 秘书 处 办理 发 言登记手 续,按 登 记的 先 后顺 序 发言。临时请 求 发言 的 股东 在 登记 发 言 的 股 东发 言 完毕 后 , 经 会 议主 持 人 同 意方可 发 言。 且应先 举 手示意 , 经 会 议 主持 人 许可后 , 即席 或 到指 定 发言 席 发言 。 有多名 股 东同 时 举 手发言 时 ,由 会 议主 持 人指 定 发言 者 。会议主 持 人根 据 具体 情 况 , 规 定 每人 发 言时 间 及发 言 次数 。 股 东的 发 言 , 在规 定 的 发言期 间 内不 得 被中 途 打断 , 使股 东 享有 充 分的 发 言权。股东违 反 前三 款 规定 的 发言 , 会议 主 持人 可 以拒 绝 或制 止 。第 三 十 七条 股东发 言 时, 应 当首 先 报告 股 东姓 名 (或 名 称) 及 其所 持 有的股 份 数第 8 页,共 15 页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2 014 年 5 月 20 日修订)额。第 三 十 八条 股东可以就议 案 内容 提 出质 询 和建 议 。第 三 十 九条 董事、监事、 高 级管 理 人员 在 股东 大 会上 应 当 对 股 东的 质 询和建 议 作 出答复 或 说明 , 也可 以 由 会 议 主持 人 指定 有 关人 员 作出 回 答。第 四 十 条 有下列情形 之 一时 , 会议 主 持人 可 以拒 绝 回答 质 询, 但 应 向 质询者 说 明 理由:(一) 质 询与 议 题无 关 ;(二) 质 询事 项 有待 调 查;(三) 回 答质 询 将泄 露 公司 商 业秘 密 或明 显 损害 公 司或 股 东共 同 利 益 ;(四) 其 他重 要 事由。第 四 十 一 条 会议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表 决 前 宣 布 现 场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代 理 人 人 数 及所 持有表 决 权的 股 份总 数 , 现 场 出席 会 议的 股 东和 代 理人 人 数及 所 持 有 表决权 的 股份 总 数 以会议 登 记为 准 。第 四 十 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 会 议记录 , 由董 事 会秘 书 负 责 。 会议 记 录 记 载以下 内 容:(一 ) 出 席股 东 大会 的 股东 和 代理 人 人 数 、 所 持 有表决 权 的股 份 总 数 , 占公 司 总股 份的比 例 ;(二) 会 议时 间 、地 点 、议 程 和召 集 人姓 名 或名 称 ;(三 ) 会 议 主持 人 以及 出 席或 列 席会 议 的董事 、 监事 、 总 裁和 其 他 高 级管理 人 员姓名;(四) 对 每一 提 案的 审 议经 过 、发 言 要点 和 表决 结 果;(五 ) 股东 的 质询 意 见 、 建 议及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高级 管 理人 员 的 答 复或说 明 等内容;(六) 律 师及 计 票人 、 监票 人 姓名;(七) 股 东大 会 认为 或 公 司 章程 规定 应 当载 入 会议 记 录的 其 他 内 容。第 四 十 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 证 会议 记 录内 容 真实 、 准确 和 完 整 。 股东 大 会记录 由 出 席会议 的 董事 、 监 事 、 董事 会 秘书 、 召 集人 或 其代表、会议 主 持 人 签 名 , 并作 为 公司档 案与现 场 出席 股 东的 签 名册 及 代理 出 席的 委 托书 、 网络 表 决情 况 的 有 效资料 一 并 由 董 事 会秘书 处 保存 , 在公 司 存续 期 内不 得 销毁。第 四 十 四 条 召集 人 应 当 保 证 股 东 大 会 连 续 举 行 , 直 至 形 成 最 终 决 议 。 因 不 可抗力 等特殊 原 因导 致 股东 大 会中 止 或不 能 作出 决 议 的 , 应采 取 必要 措 施 尽 快恢复 召 开股 东 大 会或直 接 终止 本 次股 东 大 会 , 并 及时 公 告 。 同 时 , 召集 人 应向 公 司 所 在地中 国 证监 会 派出机构 及 证券 交 易所 报 告。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 9 页,共 15 页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2 014 年 5 月 20 日修订)第 四 十 五 条 除累积投票制 外 ,股 东 大会 对 所有 列 入议 事 日程 的 提案 应 当进行 逐 项表决 。 除不 可 抗力 等 特殊 原 因导 致 股东 大 会中 止 或者 不 能做 出 决议 外 , 股东大会 不 得对 提案搁 置 或不 予 表决 。 对同 一 事项 有 不同 提 案的 , 应以 提 案提 出 的 时 间顺序 进 行表 决 , 对事项 作 出决 议 。第 四 十 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 提 案时 , 不得 对 提案 进 行修 改 ,否 则 ,有 关 变更应 当 被 视为一 个 新提 案 ,不 得 在本 次 股东 大 会上 进 行表 决 。第 四 十 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 会 , 除 现场 会 议投 票 表决 外 , 根 据 公 司 章程 规 定, 可通过 网 络服 务 方向 股 东提 供 安全 、 经 济 、 便 捷 的股 东 大会 网 络投 票 系统 , 方 便 股东行 使表决权 。 在召 开 股东 大 会审 议 公司 章 程 第 八 十三 条 和本 议 事 规 则 第六 十 三条 所 述 事项的 , 除现 场 会议 投 票外 , 应当 向 股东 提 供网 络 形式 的 投票 平 台。股东采 取 网络 投 票方 式 的 , 只 要投 票 行为 是 以经 网 络投 票 系统 进 行 了 身份认 证 后的 股东身 份 做出 , 则该 投 票行 为 视为 该 股东 亲 自行 使 表决 权 。第 四 十 八条 股东大会股权 登 记日 登 记在 册 的所 有 股东 , 均有 权 通过 股 东大会 网 络 投票系 统 行使 表 决权 , 但 同 一股 份 只能 选 择现 场 投票 、 网 络投 票 或 符 合规定 的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