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使用办法
无形资产使用办法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为规范无形资产的使用方法,建立无形资产使用监督相关规定,保证本公司无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第 2 章 无形资产使用的审批第 3 条 凡使用本办法规定的上述无形资产,必须向无形资产管理部提出申请,按照相关的授权审批程序,申请审批通过并签署有关协议后方可使用相关无形资产。第 4 条 公司无形资产管理部在收到使用部门的申请以后,与归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进行查证,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第 5 条 通过审批的部门持审批后的申请书到无形资产管理部签订使用和保密等相关协议,没有通过审批的则返还申请资料。第 6 条 公司无形资产管理部会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对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征收合理的费用。第 7 条 本公司特许其他单位使用本办法规定的上述无形资产,由无形资产管理部会同财务部拟订方案,按照相应的授权审批程序,经授权人员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无形资产特许使用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第 8 条 无形资产管理部按照公司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无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公司领导报告,为制定公司发展规划及编制公司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第 9 条 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应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其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第 10 条 公司所有部门、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监督公司无形资产的使用及管理情况,依法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第 3 章 无形资产使用的监督第 11 条 各级归口管理部门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未履行其职责、对本单位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2.在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第 12 条 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形资产管理部有权责令其改正。经请示相关领导,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1.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无形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2.未按职责要求,致使公司无形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3.对用于经营投资的无形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维护投资者权益、收缴财产收益的;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5.擅自处置无形资产和将无形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第 13 条 在无形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1.积极开展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为公司创造较大效益的。2.在无形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第 4 章 相关账务管理第 14 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末由无形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分析,预计其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具体工作如下所述。1.定期核对无形资产明细账与总账。2.对账目差异进行及时分析与调整。第 15 条 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第 5 章 附则第 16 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 17 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方可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