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购买资产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晨鸣 纸业集 团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 董事关于购买 资产事 项 的独立意 见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作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关于购买写字楼事项进行 了核查,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一 、 主 要情 况 与 内 容为加快公司国际化发展步伐, 解决晨鸣集团财务公司等集团在济南所设机构的经营场所问题, 保证并促进集团在济南及周边地区金融、 销售、 租赁等 各项业务的顺利 开展, 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公司董事会同意通过全资子公司晨鸣 (香港) 有限公司之境内全资子公司以约人民币 3.6 亿元购买写字楼一座,该房产部分用于办公,部分可出售或出租。二 、 独 立意见 经审核, 本次交易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交易定价是在市场价格 基础上做出的, 定价公平合理。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符 合公司产品高端化的发展战略,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 王爱国 张志元 张宏 潘爱玲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