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马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1)
广 东 金 马 旅 游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司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广 东 金 马 旅 游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行为 ,保证 股东 大会依 法行使 职权 ,根据 公司 法 、证 券 法 )、 上市公 司股 东大会 规则 、 深圳证 券交易 所股 票上市 规 则以及 公司 章 程的规 定,制 定 本规则。第二 条 公 司 应当 严格 按照法 律、行 政法 规、 公司章 程 及本 规则的相 关规定 召 开股东大 会,保 证 股东能够 依法行 使 权利。公司 董事 会 应 当切实履 行职责 , 认真、 按 时组 织 股 东大会。 公司 全体董事 应当勤 勉 尽责,确 保股东 大 会正常召 开和依 法 行使职权 。第三 条 股 东 大会 应当 在公 司法 和 公司章 程规 定的 范围 内行使职 权。第 四条 股东 大会分为 年度股东 大会和 临 时股东大 会。年度 股东 大会每年 召开一 次 , 应当于上 一会计 年度结束 后的 6 个 月内举行。 临 时股东大 会不定 期 召开, 出 现 公 司 法 第一 百零一 条 规定的应 当召 开临时股 东大会 的 情形时, 临时股 东 大会应当在 2 个 月 内召开。公司 在上 述 期 限内不能 召开股 东 大会的 , 应当报 告公 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 和深圳证 券交易 所 ,说明原 因并公 告 。第二章 股 东大会 的 职权第五 条 股东 大 会是公司 的权力 机 构,依法 行使下 列 职权: (1)公 司 经营方 针和投资 计划;(2) 选举和 更换 非由职工 代表担 任 的 董事 、 监事, 并 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 的报酬 事 项;1(3)审议 批准董 事会的报 告;(4)审 议 批准监 事会的报 告; ( 5)审议 批准公 司年度报告; ( 6)审议 批准公 司的年度 财务预 算 方案、决 算方案 ;(7)审 议 批准公 司的利润 分配方 案 和弥补 亏 损方案 ; (8)对 公 司增加 或者减少 注册资 本 作出决 议 ; ( 9)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 决议; ( 10)对公司 合 并、分立 、解散和 清算等 事 项作出 决 议; ( 11)修改公 司 章程; ( 12)对公司 聘 用、解聘 会计师 事 务所作出 决议;(13)审议公 司 章程规定 的需股 东 大会审议 的公司 对 外担保事 项;( 14) 审议公 司在 一年 内购买 、出售 重 大 资产超 过公司 最近 一期 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事项;( 15)审 议批准 变更募集 资金用 途 事项;( 16)审 议股权 激励计划 。( 17) 对关联 交易 总额 在 3000 万元 以上 ,且占 公司最 近经 审计 的净资产 值的 5%以 上的重大 关联交 易 作出决议 ;(18) 审议有 提案权 人提出的 议案; ( 19)审议法 律、 法规和公 司章程 规 定应当由 股东大 会 决定的其 他事项。第六 条 上述 股东 大会 的职权 不得通 过 授 权的形 式由董 事会 或其 他机构和 个人代 为 行使。第三章 股 东大会 的 召集独立董 事 有权向董 事会提 议 召开临时 股东大 会。 对独立第七条董事要求 召开临 时 股东大会 的提议, 董事会应 当根据 法 律、 行政法 规2和本章程 的规定 , 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 意或不 同 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的书 面 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 意召 开 临 时股东大 会的, 将 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 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 大 会的通知; 董事会 不 同意召 开临时 股 东大会的, 将 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 八条 监事 会有权向 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 时股东 大 会,并应 当以 书面形式 向董事 会 提出。 董事 会应当 根据法律、 行政法 规和本章 程的 规定,在 收到提 案 后 10 日 内提出 同意 或不同意 召开临 时 股东大会 的 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 临 时股东大 会的, 将 在 作出董 事 会决议 后 的 5 日 内发出召 开股东 大 会的通知, 通知中 对原提议 的变更, 应征得监 事会 的同意。董事会不 同意召 开 临时股东 大会, 或 者在收 到 提案 后 10 日内未作 出 反 馈 的 , 视 为 董 事 会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不 履 行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职 责,监事 会可以 自 行召集和 主持。第九条 单独或 者 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 股东有 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 股 东大会, 并 应当以 书面形式 向董事 会 提出。 董事 会应当根据 法律、 行 政法规和 本章程 的 规定,在 收到请 求 后 10 日 内提 出同意或 不同意 召 开临时股 东大会 的 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 临 时股东大 会的, 应 当在作 出 董事会 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 东 大会的通 知, 通知 中对原请 求的变 更 , 应当征得 相 关股东的 同意。董事会不 同意召 开 临时股东 大会, 或 者在收 到 请求 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 的, 单 独 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 东 有权向监 事 会提议召 开临时 股 东大会, 并应当 以 书面形 式 向监事 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 意召开 临 时股东大 会的, 应 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 出召开3股东大会 的通知 , 通 知中对原 提案的 变 更, 应当 征 得相关 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 在规定 期 限内发出 股东大 会 通知的 , 视 为监事 会 不召集 和主持股 东大会 , 连续 90 日以上 单 独或者合 计持有 公 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 行 召集和主 持。第十条 监事会 或 股东决定 自行召 集 股东大会 的, 须书 面 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 公 司 所在地中 国证监 会 派出机 构 和证券 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 会决议 公 告前,召 集股东 持 股比例 不 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 应在发 出 股东大会 通知及 股 东大会 决 议公告 时 , 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 监 会 派出机构 和证券 交 易所提 交 有关证 明 材料。 第 十一条 对 于监事会 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 ,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 合 。 董事会应 当提供 股权登记 日的股 东 名册。 监事 会 或股东自 行召集 的 股东大会 ,会议 所 必需的费 用由本 公 司承担。第十 二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的 ,公司 在 事 实发生 之日起 两个 月以 内召开临 时股东 大 会:(1)董 事 人数不 足章程所 规定人 数 的三分 之 二时; ( 2)公司 未弥补 的亏损 达 股本总 额 的三分之 一时; ( 3)单独或 者合并 持有 公司有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百 分之十 以上 的股东书面请 求时; (4)董事 会认为 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 召开时;(6)独 立 董事提 议并经全 体独立 董 事二分 之 一以上 同 意时;(7)公 司 章程规 定的其他 情形。 前述 第( 3)项持 股股数按 股东 提 出 书面要求 日计算 。第四章 股 东大会 的 提案与通知第十 三条 提 案的 内容 应当属 于股东 大会 职权范 围,有 明确 议题4和具体决 议事项, 并且符合 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公司章 程 的有关 规定。第 十四条 公 司召开股 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 者合 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 东,有 权 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 独或 者 合计持 有公 司 3%以上股 份的股 东, 可 以在股 东大 会召 开 10 日 前提出 临时 提案并书 面提交 召 集人。召 集人应 当 在收到提 案后 2 内发 出股东 大 会补充通 知, 公告 临 时提案的 内容。 除 前 款规定外 , 召集人在 发出股 东 大会通知 后, 不 得修 改股东大 会通知 中 已列明的 提 案或增加 新的提 案 。股东 大会 通 知 中未列明 或不符 合 规定的 提 案, 股 东大 会不得进 行 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十 五条 召 集 人应当在 年度股 东 大会召开 20 日前, 以公告方 式 通知各股 东,临 时 股东大会 应当于 会 议召开 15 日前 以公 告方式通 知 各股东。 公司在 计 算起始期 限时, 不 包括会议 召开当 日 。第 十六条 股 东大会通 知和补充 通知中应 当充分、 完整披露 所有 提案的具 体内容 , 以 及为使股 东对拟 讨 论的事项 作出合 理 判断所需 的 全部资料 或解释 。拟讨论的 事项需 要 独立董事 发表意 见 的 , 发出 股 东大会 通 知或补 充通知时 应当同 时 披露独立 董事的 意 见及理由 。第十 七条 股 东大 会拟 讨论董 事、监 事 选 举事项 的,股 东大 会通 知中应当 充分披 露 董事、 监事 候选人 的 详细资料, 至少包 括 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 景 、工作经 历、兼 职 等个人情 况; ( 二) 与公司 或 其控股股 东及实 际 控制人是 否存在 关 联关系; (三) 披露持 有 公司股份 数量; ( 四 )是 否 受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的 处 罚和 证 券 交 易 所惩戒。5董事、 监 事的选举 采取累积 投票 , 每 位董事 、 监事候选 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 提出。第十 八条 股 东 会议的通 知包括 以 下内容: (1)会 议 的日期 、地点和 会议期 限 ; ( 2)提交 会议 审 议的事项 ;(3)以明显 的文 字 说明 :全体 股东均 有权 出席 股 东大会 ,并 可以 委托代理 人出席 会 议和参加 表决, 该 股东代理 人不必 是 公司的股 东;(4)有 权 出席股 东大会股 东的股 权 登记日; (5)投票 代理委 托书的送 达时 间 和 地点; ( 6)会务 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号 码等。 股权登记 日与会 议 日期之间 的间隔 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 作 日。 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 , 不得变更 。第 十九条 会 议通知发 出后,无 正当理由 ,股东大 会不得延 期或 取消, 股东 大会通 知中列明 的提案 不 得取消。 一 旦出现 延期或取 消的 情形,召 集人应 当 在原定召 开日前 至 少 2 个工 作日公 告 并说明原 因。公司因特 殊原因 必 须延期召 开股东 大 会的 , 应在 原定股 东 大会召 开日前, 按 相关法 规及规范 性文件 规 定发布延 期通知。 在延期召 开通 知中应说 明原因 并 公布延期 后的召 开 日期。会议通知 发出后, 召 集人不得 再 提出 会 议通知中 未列出 事 项的新提案,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当 在股东 大 会召开前 按相关 法 规及规范 性 文件规定 进行公 告 ,否则会 议召开 日 期应当顺 延。第五章 出 席股东 大 会的股东资格 认 定 和登记第 二十 条 股权 登记日 登记 在册的 所有 股 东或 其代理 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 并 依照有关 法律、 法 规及本章 程行使 表 决权。 股 东可6以亲自出 席股 东 大 会,也可 以委托 代 理人代 为 出席和 表 决。第 二十 一条 个 人股东 亲自 出席会 议的, 应出 示本人 身份证 或其 他能够表 明其身 份 的有效证 件或证 明 、 股票账户 卡; 委托 代理他人 出 席会议的 , 应出 示 本人有效 身份证 件 、 股东授 权委 托 书 。 法人股 东应 由法定代 表人或 者 法定代表 人委托 的 代理人出 席会议 。 法 定代表人 出 席会议的, 应出示 本人身份 证、 能证 明其具有 法定代 表 人资格的 有效 证明; 委 托代理 人 出席会议 的, 代 理 人应出示 本人身 份 证、 法人 股东 单位的法 定代表 人 依法出具 的书面 授 权委托书 。第 二十 二条 股 东出具 的委 托他人 出席股 东大 会的授 权委托 书应 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 理人的 姓 名;(二)是 否具有 表 决权;(三) 分别 对列入 股东大会 议程的 每 一审议事 项投赞 成 、 反对或弃 权 票的指示 ;(四)委 托书签 发 日期和有 效期限 ;(五) 委托 人签名 (或盖章) 。 委托 人为法人 股东的 , 应加盖法 人单 位印章。委托书应 当注明 如 果股东不 作具体 指 示 , 股东 代理人 是否 可以按 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 二十 三条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由委托 人授 权他人 签署的 ,授 权签署的 授权书 或 者其他授 权文件 应 当经过公 证。 经 公证 的授权书 或 者其他授 权文件 , 和 投票代理 委托书 均 需备置于 公司住 所 或者召集 会 议的通知 中指定 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 为法人的, 由其法 定代表人 或者 董事会、 其他决 策 机构决议 授权的 人 作为代表 出席公 司 的股东大 会。第 二十 四条 出 席会议 人员 的会议 登记册 由公 司负责 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 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所 地7址、 持有或者 代表有 表决权的 股份数 额、 被代理人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项。第 二十 五条 召 集人和 公司 聘请的 律师将 依据 证券登 记结算 机构 提供的股 东名册 共 同对股东 资格的 合 法性进行 验证, 并登 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 )及 其 所 持有表决 权的股 份 数。 在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现 场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代 理 人 人 数 及 所 持 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 数 之前, 会议 登记应 当终止。 现 场出席 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 持 有表决权 的股份 总 数以会议 登记为 准 。第六章 股 东大会 的 召开第二 十六条 公司 应当 在公司 住所地 或 公司章 程规 定的 地点 召开股东 大会。股东 大会 应 当 设置会场, 以现场 会议形 式 召开。 上 市公司可 以采 用安全、 经 济、 便捷 的网络或 其他方 式 为股东参 加股东 大 会提供便 利。 股东通过 上述方 式 参加股东 大会的 , 视为出席 。股东 可以 亲 自 出席股东 大会并 行 使表决 权 , 也可 以委 托他人代 为 出席和在 授权范 围 内行使表 决权。第二 十七条 公司 股东 大会采 用网络 或 其 他方式 的,应 当在 股东 大会通知 中明确 载 明网络或 其他方 式 的表决时 间以及 表 决程序。股东 大会 网 络 或其他方 式投票 的 开始时 间 , 不得 早于 现场股东 大 会 召 开 前 一 日 下 午 3:00, 并 不 得 迟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上 午 9:30,其 结束时 间 不得早于 现场股 东 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第 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 其他召集 人应当采 取必要 措 施,保证 股东 大会的正 常秩序。 对于干扰 股东大 会 、 寻衅滋事 和侵犯 股东合法 权益 的行为, 应当采 取 措施加以 制止并 及 时报告有 关部门 查 处。第二 十九条 公 司召开股 东大会, 全体董事 、监事和 董事会秘 书8应当出席 会议, 公 司高级管 理人员 应 当列席会 议, 并就 股东的质 询做出解释和 说明, 公 司可通过 视频、 电 话、 网络等 方式为 董事、 监事 和 高级管理 人员参 与 股东大会 提供便 利 。第三 十条 股东 大会由 董 事长主持 。董事长 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 履 行职务时, 由副董 事长主持; 副董事 长不能履 行职务 或 者不履行 职务 时,由参 加会议 的 半数以上 董事共 同 推举的一 名董事 主 持。监事 会自 行 召 集的股东 大会, 由 监事会 主 席主持。 监事会主 席不 能履行职 务或不 履 行职务时 , 由参 加会 议的半数 以上监 事 共同推举 的 一名监事 主持。股东 自行 召 集 的股东大 会,由 召 集人推 举 代表主 持 。 第三 十一条 召开 股东 大会时 ,会议 主持 人违反 本规 则 使股 东大会 无 法 继 续 进 行 的 , 经 现 场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过 半 数 的 股 东 同 意,股东 大会可 推 举一人担 任会议 主 持人, 继 续开会 。第三 十二条 在年 度股 东大会 上,董 事会 、监 事 会应当 就其 过去 一年的工 作向股 东 大会作出 报告, 每 名独立董 事也应 作 出述职报 告。 公司可邀 请年审 会 计师出席 年度股 东 大会, 对 投资者 关心 和质疑的 公 司年报和 审计问 题 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三 十三条 股东 与股 东大会 拟审议 事 项 有关联 关系时 ,应 当回 避表决, 其所持 有表 决权的股 份不计 入 出席股东 大会有 表 决权的股 份 总数。 公司 持有自 己的股份 没有表 决 权, 且该部 分股份 不计入出 席股 东大会有 表决权 的 股份总数 。第三 十四条 股东 大会 就选举 董事、 监 事 进行表 决时, 根据 公 司章程 的规定 或 者股东大 会的决 议 ,实行累 积投票 制 。累积 投票 制 是 指股东大 会选举 董 事或者 监 事时, 每一 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 事 人数相同 的表决 权, 股东拥有 的表决 权 可以集中 使 用。9第三 十五条 除累 积投 票制外 ,股东 大会 对所 有 提案应 当逐 项表决。 对同一 事项有 不 同提案的, 应当按 提 案提出的 时间顺 序 进行表决 。 除因不可 抗力等 特 殊原因导 致股东 大 会中止或 不能作 出 决议外, 股东 大会不得 对提案 进 行搁置或 不予表 决 。股东 大会 审 议 提案时, 不得对 提 案进行修 改, 否 则 , 有关变 更应 当被视为 一个新 的 提案,不 得在本 次 股东大 会 上进行 表 决。第三 十六条 同一 表决 权只能 选择现 场 、 网络或 其他表 决方 式中 的一种。 同一表 决 权出现重 复表决 的 以第一次 投票结 果 为准。第三 十七条 出席 股东 大会的 股东, 应 当 对提交 表决的 提案 发表 以下意见 之一:同 意、 反对 或 弃权 。未 填、错 填、字 迹无 法辨认 的表决 票或 未投 的表决票 均视为 投 票人放弃 表决权 利, 其所持股 份数的 表 决结果应 计 为 弃 权 。第三 十八条 股东 大会 对提案 进行表 决 前 ,应当 推举两 名股 东代 表参加计 票和监 票 。 审议事项 与股东 有关联关 系的, 相 关股东及 代理 人不得参 加计票 、 监票。股东 大会 对 提 案进行表 决时, 应 当由律师 、 股东代 表与监事 代表 共同负责 计票、 监 票。 通过网 络或其 他方式投 票的公 司 股东或其 代理 人,有权 通过相 应 的投票系 统查验 自 己的投票 结果。第三 十九条 股东 大会 会议现 场结束 时 间 不得早 于网络 或其 他方 式, 会议主 持人应 当在会议 现场宣 布 每一提案 的表决 情 况和结果, 并 根据表决 结果宣 布 提案是否 通过。在正 式公 布 表 决结果前, 股东大 会现场 、 网 络及其 他表决方 式中 所涉及的 公司、 计 票人、 监票 人、 主 要股东、 网 络服务 方等相关 各方 对表决情 况均负 有 保密义务 。第四 十条 股 东大 会决 议 应当 及时公 告, 公告 中 应列明 出席 会议10的股东和 代理人 人 数、 所持 有表决 权的 股份总数 及占公 司 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比例、 表 决方式、 每 项提案 的表决结 果和通 过 的各项决 议的 详细内容 。第四 十一条 提案 未获 通过, 或者本 次 股 东大会 变更前 次股 东大 会决议的 ,应当 在 股东大会 决议公 告 中作特别 提示。第四 十二条 股东 大会 会议记 录由董 事 会 秘书负 责,会 议记 录应 记载以下 内容:(一 )会议时 间 、地点、 议程和 召 集人姓名 或名称 ; ( 二) 会议主持 人以及 出 席或列 席 会议的董 事、 监事 、 董事会秘 书、公司高级 管理 人 员 姓名; ( 三) 出席会 议 的股东和 代理人 人 数、 所持有表决 权的 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 份总 数 的 比例; ( 四) 对每一 提 案的审议 经过、 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 ( 五) 股东的 质 询意见或 建议以 及 相应的答 复或说 明 ;(六) 律师及 计 票人、监 票人姓 名 ; ( 七) 公司章 程 规定应当 载入会 议 记录的其 他内容 。 出席 会议的 董 事、 董事 会秘书 、 召集人或 其代 表 、 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 签 名, 并保 证会议 记 录内容真 实、 准 确 和完整。 会议 记录应当 与现场 出 席股东的 签名册 及 代理出席 的委托 书、 网络及其 它 方式表决 情况的 有 效资料一 并保存 , 保存期限 为 20 年。 如果股东 大会表决事 项的影 响 超过 20 年,则 相关 的记录应 继续保 留 ,直到该 事 项的影响 消失。第四 十三条 召集 人应 当保证 股东大 会 连 续举行 ,直至 形成 最终 决议。因 不可抗 力 等特殊原 因导致 股 东大会中 止或不 能 作出决议 的, 应采取必 要措施 尽 快恢复召 开股东 大 会或直接 终止本 次 股东大会 , 并及时公告。 同时, 召 集人应向 公司所 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 出 机构及深 圳11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四 十四条 股 东大会通 过有关董 事、监事 选举提案 的,新任 董 事、监事 在会议 结 束之后次 日就任 。在选举董 事、 监事 的相关股 东大大 会 上, 增 加董事 、 监 事 候选人 发言环节 , 由董 事 、 监事候 选人介 绍 自身情况 、 工作 履 历和上任 后工 作计划, 加强候 选 董事、 监 事与股 东 的沟通和 互动, 保 证股东在 投票 时对候选 人有足 够 的了解。第四 十五条 股东 大会 通过有 关派现 、送 股或 资 本公积 转增 股本 提案的, 公司应 当 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 2 个月内 实施具 体方 案。第四 十六条 公 司股东大 会决议 内 容违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的无效 。 股东大会 的会议 召 集程序、 表 决方式 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或者公 司章 程 ,或者 决议 内容违 反公司 章程 的,股 东可以 自决 议作出 之日 起 60日内,请 求人民 法 院撤销。第六章、股东 大 会 决议第四 十七条 股东 大会 决议分 为普通 决议 和特 别 决议。 股东 大会 作出普通 决议, 应当 由参加股 东大会 的 股东 (包括股 东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 以 上通过。股东 大会 作 出特 别决 议,应 当由出 席股 东大会 的股东 (包括 股东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通 过。第四 十八条 下 列事项由 股东大 会 以普通决 议通过 : (一 )董事会 、 监事会工 作报告 ; ( 二) 董事会 拟 定的利润 分配 方 案 和弥补亏 损方案 ; ( 三) 董事会 和 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 及其报酬 和支付 方 法; ( 四) 公司 年 度 预算方案 、决 算 方 案;(五 )公司年 度 报告。12(六 )除法律 、 法规 或者公 司章程规 定应当 以 特别决议 通过以 外 的其他事项 。第四 十九条 下 列事项由 股东大 会 以特别决 议通过 : (一 )公司增 加 或者减少 注册资 本 ;(二 ) 公司在 一年 内购 买、出 售重大 资产 或者担 保金额 超过 公司 最近一期 经审议 总 资产 30%的;(三 )公司分 立 、合并、 解散和 清 算; (四 )公司 章程的 修 改; ( 五 )股权 激励计 划 ;(六)现 金分红 ;(七)分 拆上市 ; ( 八) 相关法 律 法规、 公司 章程规 定会对公 司产生 重 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 过 的其他事 项。第七章 股东 大 会 法律意见第 五 十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聘 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律 师 出 席 股 东 大 会,对以 下问题 出 具意见并 公告:(一) 股 东大会 的 召集、 召 开程序 是 否符合 法 律法规 的 规定, 是 否符合 公司章 程 ;(二)验 证出席 会 议人员资 格、召 集 人资格 的 合法有 效 性;(三)验 证年度 股 东大会提 出新提 案 的股东 的 资格;( 四) 股 东大 会 的表决 程 序是否 合 法有效;( 五) 应 公司 要 求对其 他 问题出 具 的法律意 见。第九章 股 东大会 决 议的公告第 五 十 一 条 股 东 大 会 结 束 后 当 天 , 应 将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和 决 议 公13告报送深 交所 , 经 审查后公 布;第 五 十 二 条 公 告 应 写 明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代 理 人 )人 数 、 所 持 (代理 )股 份总数 及 占公司有 表决权 总 股份的比 例、 表 决方 式以及每 项 提案的表 决结果。 对股东提 案作出 决 议的, 应列 明提案 股东的姓 名或名称、持 股比例 和 提案内容 。第十章 附 则第 五 十 三 条 本 规 则 修 改 时 , 由 董 事 会 提 出 修 正 案 , 提 请 股 东 大会审议批 准。第 五 十 四 条 本 规 则 未 作 规 定 或 与 法 律 、 法 规 、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会规则 、 股 票上市规 则 及 公司章程 的 规定 相抵触时, 以 法律、 法规、 上 市公司股 东大会 规 则 、 股票上 市 规则 及 公 司章程 的规定 为 准。第五十五 条 本规则 由股东 大 会授权 董 事会负 责 解释。第五十六 条 本规则 自股东 大 会通过 之 日起施 行 。2013 年 5 月 30 日, 经公司 2012 年度股 东大会审 议通过 。2013 年 5 月 30 日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