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备用金管理办法
出纳备用金管理办法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为了防止企业现金的流失,加强现金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就企业及各下属单位的出纳备用金管理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出纳备用金的定义。出纳备用金是指因结算需要而准备的库存现金,具有金额较大、流转快的特点,一般不超过规定限额。第 2 章 出纳备用金的申领第 3 条 出纳备用金的申领程序如下图所示。出纳备用金的申领程序图第 4 条 出纳备用金的申领要求。1.出纳领取备用金要求开具基本户银行支票,不得从销售款中坐支。2.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用现金的,由出纳员填写领款申请单 ,交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批准后,以支票换现金的形式到财务部领用。财务部经理必须凭手续完整的领款申请单和支票调换现金,领款申请单由财务部相关人员归档备查, 领款申请单上必须有领用日期、金额、调换支票账号及号码、经办人、审批人、审批日期、门店名称等。第 5 条 企业出纳备用金的金额控制在 5 000 元,上海、北京等大城市下属单位的出纳备用金控制在 3 000 元,其他各地的下属单位的出纳备用金控制在 2 000 元。第 3 章 出纳备用金的日常管理第 6 条 出纳备用金的使用者只能是财务部出纳员。第 7 条 出纳备用金必须注意“安全第一”原则,有专用保险柜存放现金,并且存放地点符合公安、企业安全管理原则。第 8 条 保险柜隔夜存放现金额不得超过控制金额,特殊情况需要超出的,必须向财务管理中心(财务部)申请报批后才能实行。第 9 条 特殊情况下的大额存放,必须及时向主管副总反映,以便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 10 条 出纳备用金必须日清月结,每天核对账实数据。第 11 条 出纳备用金的直接责任人为该现金的使用人-出纳员、结算主管及财务经理负管理责任。出纳员填写备用金申请单并签名结算主管审核财务部经理审核填写基本户银行支票或经特批后领取财务总监(超过规定限额的备用金申请)第 12 条 各地下属单位财务部必须于每月月末对出纳备用金进行实地盘点,并编制出纳现金盘点表。第 4 章 附则第 13 条 本办法由企业财务中心负责制订、修订,报财务总监审核后,呈报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办法废止时亦同。第 14 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执行。此前与之相抵触的制度规定自即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