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借款管理办法
暂借款管理办法第 1 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暂借款范围为差旅费、零星购物和其他临时性借款。第 3 条 出 差 需 填 写 请 款 单 , 注 明 预 借 金 额 , 由 各 级 主 管 审 查 、 审 核 、 签 批 后 经 财 务 部 审 核 领款 。第 4 条 零星购物借款由采购部门做出书面采购计划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后在财务部审核领款。第 5 条 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元,超过定额由各部门经理报总经理批准。第 6 条 对个人临时性借款一般不予借予,特殊情况经总经理签批后可以借予,但要约定还款期限且不能超过元。第 7 条 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第 8 条 出差借款应在出差人员返回公司日内报销差旅费,零星购物借款应在日内报销,个人借款应在约定之日内还款。逾期不报或者不还者,由财务部发通知单通知当事人,日内仍未办理者,将采取扣除工资或其他处罚。第 9 条 借款应当专款专用,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第 10 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后颁布施行。公司财务部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