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企业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为加强审计档案管理,保证审计档案的规范、科学与完整,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审计档案管理的相关定义。1.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门在各项审计活动中形成和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及电子形态的信息等记录资料,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物证据。2.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是指审计部门建立审计档案所进行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及编研、利用和移交等活动。第 2 章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第 3 条 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拟定审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第 4 条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归类、整理、立卷和保管、利用等工作。第 5 条 如期移交应由档案室进行保管的审计档案。第 3 章 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立卷第 6 条 下列文件和材料应当归入审计档案。1.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部门、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资料。2.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审计取证、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性资料。3.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意见书的落实回访情况,后续审计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领导批示和记录。4.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5.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和会议记录。6.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第 7 条 在审计活动中,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红笔书写文件和材料(包括拟稿、领导签署意见等),以确保档案字迹清楚,具有耐久性。第 8 条 审计档案应当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应当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第 9 条 审计卷宗内的文件材料的分类和排列见下表。审计文件材料分类及排列办法表文件材料性质 排序 所包含内容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1.向上级部门或企业领导报送的有关本项目的审计情况报告2.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3.有关审计处理的请示及上级部门或企业领导的批复批示4.审计报告及审计部审定报告的会议纪要5.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复审申请等6.有关本项目的通报、处理意见7.移送处理意见书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者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1.审计证实问题汇总记录2.审计证实问题分项记录3.其他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1.上级部门或企业领导对项目审计任务的指示和部署意见2.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3.本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4.审计通知书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3.批示在前,请示在后4.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5.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第 10 条 审计档案的立卷实行专人负责制,即按照谁审计谁立卷,定期归档的原则进行。1.在制订审计计划时,审计组组长即应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2.审计项目实施时,审计人员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所分项目的文件及有关材料。3.审计终结时,由审计组组长指定的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做到审结卷成。经审计组组长复查后移交审计部档案管理人员集中保管。第 4 章 审计档案的移交与保管第 11 条 审计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对移交的项目审计案卷进行必要的整理,按卷内文件材料排列和内容编写目录,并自目录后第 1 页起在右上角按顺序编上页码。第 12 条 案卷立好并经验收后于次年 6 月底前移交企业档案室,案卷封皮由企业档案室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制作。第 13 条 审计档案应为长期保管。审计档案的借用、查阅,一般仅限定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以外的单位一般不得借阅,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借阅时,需经审计部门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借阅的审计档案,未经审计部门同意,不得复制,不得扩大阅示范围。第 14 条 审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用、坚固的器具存放审计档案,并建立健全审计档案保管制度,定期对审计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 5 章 附则第 15 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