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编制规定
审计报告编制规定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了指导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审计报告 ,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7 号-审计报告 ,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 2 条 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第 3 条 审计报告在编制时应当体现内部审计项目目标的要求,一般而言, 审计报告编制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1.经营活动合法性;2.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3.组织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4.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状况;5.组织财务状况与会计核算状况;6.组织的风险管理状况。第 2 章 审计报告编制时间和原则第 4 条 正式立项的审计项目一般在终结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但若存在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当根据管理层的要求和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编制并报送中期审计报告:1.审计周期过长;2.被审计项目内容特别庞杂;3.被审计期间比较长;4.突发事件引起特殊要求;5.组织适当管理层需要审计项目进展情况的信息;6.其他需要提供中期审计报告的情况。中期审计报告不能取代终结审计报告,但中期审计报告能够作为终结审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中期审计报告不具有终结审计报告的效力。第 5 条 编制审计报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客观性。 审计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反映审计事项,以可靠的证据为依据,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2.完整性。 审计报告应当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不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3.清晰性。 审计报告应当做到逻辑性强、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地阐明事实和结论,避免使用不必要的过于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复杂语言。4.及时性。 审计报告应当及时编制,以便组织适当管理层适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在保证审计报告质量的前提下, 审计报告应当在完成现场审计后尽快编制,经过征求意见和补充修改后分别送达各有关部门。5.实用性。 审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应当有利于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有助于组织实现预定的目标。6.建设性。 审计报告不仅应当发现问题和评价过去,而且还应能解决问题和指导未来,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适当的改进建议。7.重要性。在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时,应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相关的风险水平和重要性,对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中存在的严重差异和漏洞以及审计风险高的领域,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有重点地详细说明。同时,内部审计人员还要考虑被审单位接受审计建议、采取相应措施的成本与效益关系。第 6 条 编制方式。审计报告可以手工编制,也可以使用计算机软件自动编制。第 7 条 内部审计人员需用联系及综合性的思维方式、以高超的沟通与合作技能来组织和编写审计报告 。第 3 章 审计报告的构成要素和主要内容第 8 条 审计报告因审计项目预定目的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一般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标题;2.收件人;3.正文;4.附件;5.签章;6.报告日期;7.其他。第 9 条 审计报告各基本要素的内容详见下表。审计报告各基本要素内容基本要素 要素内容标题标题应能反映审计的性质,力求言简意赅并有利于归档和索引。一般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事项(类别) ; 3.审计期间; 4.其他收件人收件人应当是与审计项目有管理和监督责任的机构或个人。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审计单位的相关管理层;2.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者组织中的主要负责人;3.组织最高管理当局;4.上级主管部门的机构或人员;5.其他相关人员正文正文是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审计概况; 2.审计依据; 3.审计发现; 4.审计结论;5.审计建议; 6.其他方面 附件附件是对审计报告正文进行补充说明的文字和数字材料。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相关问题的计算及分析性复核审计过程;2.审计发现问题的详细说明;3.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责任人的反馈意见;4.记录审计人员修改意见、明确审计责任、体现审计报告版本的审计清单;5.需要提供解释和说明的其他内容盖章审计报告应当由主管的内部审计机构盖章,并由以下人员签字:1.审计机构负责人;2.审计项目负责人;3.其他经授权的人员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送出日作为报告日期。下列情况下应使用相关的日期:1.由于采纳企业主管负责人的某些修改意见时;2.内部审计人员在本机构负责人审批之后又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新的重大问题时;3.内部审计报告存在重要疏忽时;4.其他情况第 10 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详见下表。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内容项目 内容说明审计概况审计概况是对审计项目的总体情况的介绍和说明。一般主要包括:1.立项依据。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审计项目的来源:(1)审计计划安排的项目;(2)有关机构(外部审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3)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项目;(4)其他项目。2.背景介绍。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选择审计项目的目的和理由;(2)被审计单位的规模、业务性质与特点、组织机构、管理方式、员工数量、主要管理人员等;(3)上次同类审计的评价情况;(4)与审计项目相关的环境情况;(5)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技术性文件;(6)其他情况。3.整改情况。如有必要,应当将上次审计后的整改情况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说明。4.审计目标与范围。审计报告中应当明确地陈述本次审计的目标,并应与审计计划中提出的目标相一致;还应当指出本次审计的活动内容和所包含的期间。如果存在未进行审计的领域,应当在报告中指出,特别是某些受到限制无法进行检查的项目,应说明受限制无法审查的原因。5.审计重点。审计报告应当对本次审计项目的重点、难点进行详细说明,并指出针对这些方面采取了何种措施及其所产生的效果,也可以对审计中所发现的重点问题作出简短的叙述及评论。6.审计标准。财务审计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有关部门所颁布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制度。管理审计的标准主要是组织管理层已制定或已认可的各项标准审计依据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程序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的,当确实无法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时,应在审计报告中陈述理由,并对由此可能导致的对审计结论和整个审计项目质量的影响作出必要的说明审计发现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与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测试过程中所得到的积极或消极的事实,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所发现事实的现状,即审计发现的具体情况;2.所发现事实应遵照的标准,如政策、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3.所发现事实与预定标准的差异;4.所发现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5.所发现事实在目前现状下产生的原因(包括内在原因与环境原因)审计结论1.是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所做出的职业判断和评价结果,表明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所持有的态度和看法。2.内部审计人员提出的结论可以是对经营活动或内部控制的全面评价,也可仅限于对部分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如有必要,审计结论还应包括对出色业绩的肯定审计建议是内部审计人员针对审计发现提出的方案、措施和办法。审计建议可以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的改善和纠正的建议;也可以是对显著经济效益和有效内部控制提出的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审计建议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现有系统运行良好,无需改变;2.现有系统需要全部或局部改变:(1)改进的方案设计;(2)方案实施的要求;(3)方案实施效果的预计;(4)未实施此方案的后果分析第 11 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确认有较大必要性的条件下编制规范的中期审计报告 。一般中期审计报告应当清楚地说明审计发现的事实、不良状况的影响,并提出审计建议。第 12 条 中期审计报告的格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考以下的格式:1.标题,可由审计项目和中期审计报告两个部分组成;2.收件人;3.审计发现;4.审计建议;5.附件;6.签章;7.报告日期。第 13 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 。 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第 14 条 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第 4 章 审计报告编制的程序和方法第 15 条 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在结束现场审计工作之后进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流程编制审计报告:1.做好相关准备工作;2.编制审计报告初稿;3.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4.复核、修订审计报告并最后定稿。第 16 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报告的准备工作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1.报告的整体或具体格式;2.可能的发送对象,以及报告收件人的姓名和职位;3.审计目的、范围等的表述;4.审计计划或审计委托书;5.审计发现的描述;6.用以支持审计发现和建议的各种信息,包括附录、说明和图表;7.特别敏感的内容,包括在报告中对于机密内容的披露程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可能性反应以及内部政策等;8.其他需要考虑的重要报告事项。第 17 条 审计报告初稿由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由其授权的审计项目小组其他成员起草。如由其他人员起草,应当由审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复核。 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在审计项目小组内进行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进行适当的修订。编制审计报告应当充分体现审计报告的质量要求。第 18 条 在正式审计报告提交之前,审计项目小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1.审计项目小组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应当根据沟通内容的要求选择会议形式或个人交谈形式。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应注意沟通技巧,进行平等、诚恳、恰当、充分的交流。2.审计项目小组应当根据沟通结果对审计报告适当进行处理。第 19 条 审计报告应当由被授权的审计项目小组成员以及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机构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复核和适当的修订。 审计报告复核、修改后,再经过与组织相关的管理层充分的沟通,经授权人员签章,提交给审计项目有责任的机构或个人。第 20 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采用以下方法编制审计报告 。1.考虑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各种合理需求。有些事项或后续审计结果与本次审计结论没有直接关系或关系不大,但需审计人员向报告收件人如组织管理当局反映提请关注,此类事项和情况应适当写入审计报告 。2.反映被审计对象的相关成绩。对被审计单位的突出业绩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予以适当说明。3.反映改进的计划和行动。由于受到审计目标和准备工作的制约,或受到审计过程中新发生情况的影响,审计范围可能与年度审计计划或最初拟定的范围不一致,必要时可在审计报告中指出所改进的计划与所采取的行动。4.揭示导致问题产生的外部不利因素的影响。5.采用正面的、积极的语言。对审计过程中揭示的消极的审计发现,在不损害内部审计独立性和声誉的前提下,应当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及可能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客观、准确地以被审计单位可接受的方式写入审计报告 。6.运用恰当的图表和脚注。 审计报告可以运用适当的图表和脚注,以增强灵活性,快速、准确、直观地揭示和传递提供审计信息。第 5 章 附则第 21 条 本规定由审计部负责拟定,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第 22 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审计部所有。第 23 条 相关文件资料1.审计报告 。2.中期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