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山 东 晨 鸣 纸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年 报 工 作 规 程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7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证 监公司字2007235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第 三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应 督 促 为 公 司 提 供 年 报 审 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约 定 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 次数、 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第 四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应 在 年 审 注 册 会 计 师 进 场 前 审 阅 公 司 编 制 的 财 务 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 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 面意见。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 审计委员会有保密义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发生。第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1第九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第十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 00 八年四月十一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