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维护发行集团的合法利益,发挥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发行集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建设项目是指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新建、重建的营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对建筑物的改建、扩建、装饰、维修,技术改造等项目。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由集团公司审计部或控股子公司组织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竣工决算报表的审计、交付使用的财产审计、成本核算的审计、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行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监督的建设项目范围:1.集团公司所有的建设项目;2.控股子公司投资总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新建、重建、改建和扩建项目;3.控股子公司投资总额在 4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装饰、维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4.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监督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原则上由控股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监督,并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备案。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方法和要求:为强化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原则上委托异地有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1.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三十天内,建设单位或经办部门应提出要求对该项竣工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书面报告报送集团公司审计部,集团公司审计部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并复函建设单位。项目审计实施前,建设单位与指定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审计费用由双方参考有关文件规定协商确定,集团公司审计部可以提出指导性意见。2.建设单位或经办部门在项目审计实施前应一次性提供以下资料:(1)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2)工程承包合同、协议、招标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图和竣工图;(3)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4)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决算书;(5)工程变更原始签证;(6)甲供材料的合同与清单;(7)审计必需的隐蔽工程资料;(8)实际付款资料;(9)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3.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除按本规定应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提供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所补送的工程变更资料、经济技术签证等影响工程造价的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原则上不予接纳和认可。 4.建设单位必须如实地提供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对因提供资料不真实而产生的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第六条建设项目报审前,建设单位应在监理人员的配合下认真地进行项目初审,初审金额即为送审金额。初审情况应在要求进行审计的书面报告中反映。第七条审计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安排工程经办人员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第八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社会中介机构应出具审计报告书,审计报告是工程款结算和建设单位冲减在建工程的书面依据。审计报告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两份(一份存档,一份财务结算),施工单位一份,集团公司审计部一份备案。第九条建设项目决算审计前,建设单位应当暂缓支付合同规定比例之外的工程款。暂缓支付的土建工程余款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 15,装饰工程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 30。尾款待工程决算审计后清算。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对擅自办理工程结算而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责及时追回,否则将追究其责任。第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对不遵守职业道德、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审计部报告或向中介机构的管理机关举报。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拒绝或逃避审计监督,否则将对建设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审计部对所有建设项目保留重新审计的权利。第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尚未改制的市、县新华书店参照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新华书店制定的有关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五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来源:网上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