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编 号制度名称税务登记管理制度执行部门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规范税务登记工作,加强公司税务管理,确保公司合法运营、诚信纳税,现结合国家税务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公司税务登记相关事务,除另行规定外,均需参照本制度执行。第 3 条 公司税务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税务换证登记以及登记证年审工作均由财务部税务人员在财务部经理的指导下办理,并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及审批。第 4 条 财务部税务人员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业务时,应及时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相应的手续,以获得相应的证明和证件。第 2 章 税务初始登记第 5 条 财务部税务人员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税务、财政登记。第 6 条 税务人员根据财税部门规定的统-标准,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第 7 条 税务人员持填好的“税务登记表”及按规定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合同等,到财税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财税登记证。第 3 章 税务变更、撤销登记第 8 条 公司如发生下列内容的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税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1.公司名称改变。2.法人代表改变。3.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4.住所或经营类型改变。5.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改变。6.增、减注册资本。7.隶属关系改变。8.生产经营期限改变。9.银行账号、记账本位币或结算方式改变。10.其他相关内容改变。第 9 条 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 3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 10 条 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 11 条 公司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的,依法终止纳税业务办理。1.财务部税务人员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 12 条 公司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第 4 章 税务登记证管理第 13 条 依据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财务部税务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第 14 条 财务部税务人员办理财税登记换证时,填写换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备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原财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到财税部门办理,并领取登记证。第 15 条 财务部须完成财税登记证年审工作,填写一式三份的年检表,带年度审计报告、营业执照、财税登记证原件、副本到财税部门办理。第 16 条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财税登记证件,财税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第 17 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外,财务部相关人员在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1.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第 18 条 公司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第 19 条 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财务部应当在 15 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第 5 章 附则第 20 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发布执行。第 21 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财务部所有。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