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收款规定
1 / 4业务员收款规定第一条 账单分发1.财务部账款组依业务分别整理账单,定期汇集编制账单清表一式三份,将账单清表两份连同账单寄交业务人员签收。2.业务人员收到账单清表时,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应尽速签还财务部账款组,如发现有不属本身之账单,应立即以挂号寄回。3.客户要求寄存账单时,应填写“寄存账单证明单”一份,详列笔数、金额等交由客户签认,收款时再交还给客户。如因寄存账单未取得客户签认导致不能收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4.收到企业寄来的账单后,于访问时如未能立即收款,则应取得客户在账单上签认,若未能取得客户的签认,则应尽速于发货日起 3 个月内,向总务部申请取得邮局包裹追踪凭证,凭以收款。逾期不办,致使无法收取货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第二条 收款票期规定1.依客户之区别规定如下:(1)-般商店:自销货日起 3 个月内的票期;(2)直接客户:以货到付款为条件,由送货员代收取现金或支票,或自销货日起 1 个月内兑清货款的转账票期。2.收款票期超过企业的规定时,依下列方式计算收款成绩:超过 130 天时,扣该票金额 20%的成绩;超过 3160 天时,扣该票金额 40%的成绩; 超过 6190 天时,扣该票金额 60%的成绩; 超过 91120 天时,扣该票金额 80%的成绩; 超过 121 天以上时,扣该票金额 100%的成绩。第三条 收取票据须知1.支票抬头请写上“企业”:2.字迹不清时,应退回重新开立; 3.一律不予签收“禁止背书转让”字样的客票:4.收取客票时,应请客户背书,并且写上“背书人股份有限企业” ,千万不可代客户签名背书;5.法定支票记载金额、出票人图章、出票年月日、收付款单位全称、账号和开户行等,绝对不可涂改和褶皱所填字符,否则盖章仍属无效;6.收取客户客票大于应收账款时,不应以现金或其他客户的款项找钱,应依下列方式处理:支票到期后,由企业以现金找还;另行订购抵账,或抵交未付账款中的一部分。7.本企业无销货折让的办法,如误写发票金额,需将原开统一发票收回,寄交企业更改或重新开立发票。如无法收回而不得已需抵扣时,则于下次向企业订货时,以备忘录说明, 2 / 4经业务经理核准后扣除,不得于收款时扣除货款或以销货折让方式处理,尾数由业务人员负责。第四条 退票处理1.由业务科填发“退票通知书” ,业务人员收到“退票通知书”后,应先行核对并于 3 日内将回执联填妥,寄业务科。2.业务人员收到“退票通知书”后,应于 15 日内(客票应即时)前往洽收,并将结果填写“退票洽收报告”寄回业务科,否则若发生问题,概由业务人员负责。如因故未能如期洽收,应先函告征信科,并说明拟往洽收之日期,以确保时效,维护企业权益。3.退票洽收若系换票,新开的票期不得超过退票通知书填发日期。第五条 收款处理程序1.业务人员于每日收到货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日报表一式四份(一份自留,三份寄交企业财务部出纳组) 。2.在市内者,直接将现金或支票连同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亲交出纳并取得签认。3.本地区应将现金部分填写银行送款单或邮政划拨单存根,连同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以挂号寄交财务部出纳组。业务人员应将挂号回执贴于自存的收款日报表左下角备查。第六条 坏账处理“坏账申请书”填写一式三份,均应将有关客户之名称、号码、负责人姓名、营业地址、电话号码等一一填写清楚,并简述理由和可能性,经业务部门及经理批准后,连同账单或票据转交征信科处理。坏账发生之金额,应于当月计算业务人员的销售成绩时,先予扣减。第七条 问题客户处理1.业务人员于访问客户或退票洽收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时,应填写“问题客户报告单” ,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或视情况填写“坏账申清书”呈请批准,由征信科追踪处理。2.业务人员因疏于访问,未能明了客户之情况变化,未填写“问题客户报告单”通知企业,致使企业蒙受损失时,业务人员应负责赔偿该项损失 50%以上之金额。(注:疏于访问是指未依企业规定之次数,按期访问客户者。 )3.为掌握客户之信用情况,业务员对于逾期收款而未收款的理由应详细申报,否则,此类账款一旦无法收回而成呆账时,业务人员应赔偿 50%以上之金额。第八条 禁止事项 对账之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限令业务人员一周内予以补正外,并依企业之规定处分: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呆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企业为处理呆账,确保企业在法律上的各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分企业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 ,并由业务代表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 3 / 4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 ,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中。第三条 信用限额系指企业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账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代表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倒账的赔偿责任。第四条 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每年分两次,可由业务代表呈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 6 月 30 日,第二次为 12 月 21 日,均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中。分企业主管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应要求业务代表随时调整各客户的信用限额,但若因主管要求业务代表提高某客户信用限额所遭致的倒账,其较原来核定提高的部分全数由主管负责赔偿。第五条 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以店章及签名背书,经分企业主管核阅后交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应由业务代表及分企业主管各负 1/2 的赔偿责任。第六条 各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的要求不为或迟延提示,但经分企业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催讨换延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始返还票主。第七条 业务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充缴货款,如经发现,除应负责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以侵占货款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八条 分企业收到退票资料后,倘退票支票为客户本人属发票人时,则分企业主管应即督促业务代表于一周内收回票款。倘退票支票有背书人时,应即填写支票退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违误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分企业主管及业务代表共同负责。第九条 各分企业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一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其金额在 20000 元以上者,应即将该案移送法务室依法追诉。第十条 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具警察机关证明、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的裁决凭证、破产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种证件,送财务部做冲账准备。第十一条 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遭致倒账,其无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业务代表负全数赔偿责任。而超过信用限额部分,若经会计或主管阻止者,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若会计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则业务代表赔偿 80%,会计及主管各赔偿 10%。若超过信用限额达 20%以上的倒账,除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外,分企业主管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第十二条 业务代表应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结行为者,以及没有合法营业场所或虚设行号的客户,不论信用限额如何,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设立未满半年的客户,其信用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0000 元,如违反规定而发生呆账,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全额。第十四条 各分企业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容许呆账率(即实际发生呆账金额除以全年销售净额的比率)设定为全年的 5。 第十五条 各分企业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账率超过容许呆账率的惩处如下:1.超过 15以上,即行调职,不发年终奖金。2.超过 12,未满 15,记大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 50%。 4 / 43.超过 10,未满 12,记小过二次,减发年终奖金 40%。4.超过 8,未满 10,记小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 30%。5.超过 6,未满 8,申诫一次,减发年终奖金 20%。6.超过 5,未满 6者,警告一次,减发年终奖金 10%。若中途离职,于其任期中的呆账率达到上列的各项程度时,减发奖金的比例,以离职金计算。第十六条 各分企业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账率低于 5时的奖励如下:1.低于 1,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 50%。2.低于 2,高于 1,记小功二次,加发年终奖金 40%。3.低于 3,高于 2,记小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 30%。4.低于 4,高于 3,嘉奖二次,加发年终奖金 20%。5.低于 5(不包括 5) ,高于 4(包括 4) ,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 10%。若中途离职,不予计算奖金。第十七条 各分企业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以外人员的奖励,以该分企业每年所发生的呆账率,低于容许呆账率时实行。内容如下:1.低于 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 25%。2.低于 2,高于 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 20%。3.低于 3,高于 2,每人加发年终奖金 15%。4.低于 4,高于 3,每人加发年终奖金 10%。5.低于 5(不包括 5) ,高于 4(包括 4) ,每人加发年终奖金 5%。第十八条 分企业因倒账催讨回收的票款,可作为其发生呆账金额的减项。第十九条 法务室依第九条 接受办理的呆账,依法催讨收回的票款减除诉讼过程的一切费用的余额,其承办人员可获得如下的奖金:1.在受理后 6 个月内催讨收回者,得 20%的奖金。2.在受理后 5 年内催讨收回者,得 10%的奖金。第二十条 依第十一条 已提列坏账损失或已从呆账准备冲转的呆账,业务人员及稽核人员仍应视其必要性继续催收,其收回的票款,由催讨收回者获得 30%奖金。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呆账赔偿款项,均在该负责人员的薪资中,自确定月份开始,逐月扣赔,每月的扣赔金额,由其主管签呈核准的金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