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嵩阳煤业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嵩阳煤业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理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法规文件,加强本公司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维护财经纪律,集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发票管理部门为财务经营处。财务经营处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购买、使用、回收、保管和检查工作,各发票使用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服从财务经营处的管理。第三条 公司所有使用、接触、保管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二章 提供劳务发票第五条 发票是公司提供劳务时向客户开具的发票。第六条 财务经营处票管员负责公司劳务发票购买、保管、发放以及报表填制和报送工作。第七条 发票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开具发票事宜,并到财务财务经营处备案。人员调动变更时,必须到财务经营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发票,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第九条 开具发票时,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1.按号码顺序填开;2.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3.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上、下联内容完全一致;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物价值、实收金额相符;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6.按时限开具;7.经审核无误,并在发票联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第十二条 发票行为的开具时限为:1.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拆本、撕页、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的使用范围,不得携带空白发票外出或邮寄空白发票。第十四条 发票开具后,发现错误,应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原发票中按编号保存。第十五条 已经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和作废发票的各联次及发票登记簿由票管员保存,保存期为五年。保存期满后,由税务机关查验批准,监督销毁。第三章 购货发票第十六条 购货发票是指本公司采购材料、物资、设备或接受劳务时,由销货单位出具给本公司的发票。第十七条 所有部门和个人在为本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都应向收款方须索取发票。第十八条 各业务部门向购货单位采购物资,发生的劳务费用,一经发生,不管付款与否,都要及时向对方索取发票,采购的物资应立即办理入库手续,费用支出办好签字手续,发票报销的各种手续齐全后,应立即交财务部门办理入账。对不能立即付款的发票,财务部门要一式两份填制“应付款项转账单” ,分别交经办人存查和登记应付账款。第十九条 财会人员要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会计职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票有权拒绝付款:1.未按本公司规定办理法定手续的发票;2.项目不全、填写不清楚的发票;3.内容不真实、有涂改痕迹的发票;4.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实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