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首先,企业和各中介机构双向选择,正式确定改制上市的各中介机构,包括保荐人、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并签订书面合同。2.各中介机构全面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由于介入的阶段不同,尽职调查的目的和方法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为贯彻落实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提高保荐业务质量,规范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证监会还制定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要求各保荐人遵照执行。3.各中介机构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与企业共同制订改制上市的总方案,并根据方案制订出改制上市的工作时间表。其中,第一步就是要确定企业的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方案和工作时间表。4.保荐人、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的中介机构开始围绕改制总方案和工作时间表协调开展工作。涉及国有资产应开始办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国有资产评估及备案等手续,对国有股权的管理方案还要报国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5.根据审计、评估的初步结果(可以在正式报告之前) ,确定 2 人以上、200 人以下的发起人及其出资比例,也可以先签订发起人意向书 。此时,律师还应重点调查各发起人(特别是主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资产状况(特别是用于出资设立股份公司的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 、债权、债务状况等。对于重组进入股份公司的债务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函。其中,如涉及国有产权转让应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于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位股东即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6.召开发起人会议,正式签订发起人协议,办理工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7.根据发起人协议办理有关出资的事宜,可以刻制股份公司(新设)筹委会公章,开立出资设立股份公司的银行账户。8.如设立股份公司有前置程序,如涉及金融、石油、煤炭、医药等各种特殊行业的,则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批文。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如为募集设立,分两步:首先由发起人认购股份、缴纳股款;然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制作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人填写认股书并缴纳股款。募集设立应由证券公司承销和保荐。 9.律师应负责根据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如发起设立、整体变更等)起草各项文件如章程(草案) 、股份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等。10.各发起人出资到位, 会计师应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同时办理有关资产的过户登记手续。11.股份公司的股东应就公司筹备和注册登记召开会议,选举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并就股份公司筹备的重大事宜作出决议。职工代表可以由整体变更前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待股份公司成立后,由股份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确认。12.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份公司正式成立。同时,应办理公告手续。13.办理税务登记及有关经营资质证书。14.股份公司成立后可正式发放股票并交付给股东。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审批程序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目录(一)内资企业设立(改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立公司)申报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目录1.申报审批程序2006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需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前置审批程序。若公司存在主管部门,则申报审批程序如下:(1)主发起人向上级主管部门(如有)提出关于改制设立公司的请示;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2.申报材料目录实务中,各省(市)要求并不完全一致,一般包括: (1)发起人关于设立公司的请示;(2)发起人协议书;(3)工商部门关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公司设立(改建)方案(包括企业资产重组、人员安置方案、股权设置等) ;(5)公司章程;(6)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7)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文件及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文件(仅适用于国有企业) ;(8)省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评估的相关文件; (9)发起人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0)企业改制法律意见书;(11)避免同业竞争协议; (12)关联交易协议;(13)主发起人或大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 (14)验资报告。(如果是民营企业,则无上级政府、机构或者部门审核的要求。 ) (二)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1.申报审批程序(1)外商投资企业向省级商务厅提出关于设立公司的请示; (2)省级商务厅审查同意,报商务部审查批准;(3)商务部审查批准,报注册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文件。2.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审批材料目录 (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2)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3)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4)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 (6)公司章程;(7)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 3 年的财务报告; (8)设立公司的申请书;(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10)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中介机构工作(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主要工作保荐机构即通常所说的证券公司或叫券商,但是必须另外具有证监会授予的股票发行上市的保荐资格。保荐机构是企业改制上市的总协调人,对企业改制上市出现的所有问题均负有责任。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如下: (1)改制重组阶段负责改制重组的全面协调工作; (2)制订改制上市的方案及时间表;(3)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 (4)与企业共同编制招股说明书;(5)制作申报文件,出具保荐意见;(6)对申报材料进行内核,并出具内核意见;(7)在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对审核部门的反馈意见进行汇总,组织企业和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就其中的重大事项、经营状况、经营业绩、重大关联交易等发表意见;(8)与企业确定发行方式、发行方案;出具定价分析报告,与企业确定发行价格;(9)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组织承销团,确定销售计划;(10)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义务。2.如何选择保荐机构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实行从业资格管理,这里面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证券公司,只有至少有三名保荐代表人,才可能被授予保荐资格;二是对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即保荐代表人制度。通过证监会组织的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并至少在一个证券项目(不限于首次发行上市)上签字的人员才可能被授予保荐代表人资格。企业在选择保荐机构时,不仅应考虑保荐机构的经验,更应当考察项目负责人的经验和沟通协调能力以及敬业精神,尤其应当考虑保荐机构对本企业改制上市项目的重视程度,如是否派保荐代表人始终到现场工作等,不应一味追求保荐机构的规模和名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名单可以从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查询。(二)会计师工作1.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工作从事股票上市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样实行从业资格管理,企业改制上市的审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会计师的主要工作如下:(1)审验企业账目; (2)提供财务咨询; (3)对有问题的出资进行复核;(4)从财务角度论证改制、重组方案的合理性;(5)纠正企业的会计违规;(6)在发行上市阶段,出具发行人三年(加一期)的审计报告;(7)对发行人三年一期的原始财务报告和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出具意见;(8)对公司出具盈利预测报告;(9)对公司的内控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价;(10)对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的稳健性和公允性,并对公司是否已经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11)对申报材料中,审计机构对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中的审计、财务问题出具意见;(12)对发审委审核后是否存在重大事项出具意见;(13)如需要,则对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出具验资报告。 2.如何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企业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时,不仅应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经验,更应当考察项目负责人的经验和沟通协调能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可以从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查询。3.会计师工作的注意事项会计师在企业 IPO 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包括对企业三年一期申报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如需要) 、内部控制鉴证、核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对企业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出具意见、对企业最近三年一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情况出具意见、验资以及对中国证监会初审反馈意见中相关财务会计问题发表专项意见、向企业提供财务咨询服务以及审核企业的资产剥离方案。对承担社会职能的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理,可以参考以下模式:(1)将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完全划分开,非经营性资产或留在原企业,或组建为新的第三产业服务性单位。该部分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所分得的红利予以全部或部分地支持,使其生存和发展。(2)完全分离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公司的社会职能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完全分别由保险公司、教育系统、医疗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承担,其他非经营性资产以变卖、拍卖、赠与等方式处置。(三)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 1.资产评估机构证监会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也实行从业资格管理。资产评估机构在涉及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上市中是必不可少的,至于民营企业在改制重组阶段往往也需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工作通常是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资产评估具有严格的程序,整个过程一般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出具评估报告。2.资产评估机构的主要工作(1)在改制重组阶段,根据资产重组的范围和改制上市方案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如涉及国有资产,应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2)对企业历史上出资涉及的资产评估瑕疵进行复核;(3)除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按照审计的净资产 1:1 折股的以外,在资产评估后协助企业按照资产评估的结果建账;(4)在申报过程中,对有关资产评估问题出具专项意见。企业在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时,不仅应考虑资产评估机构的项目经验,更应当考察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经验和沟通协调能力。3.资产评估师的工作内容(1)按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的,须提供资产评估和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2)国有企业改组过程中评估师工作与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批: 国有企业改组过程中评估师工作国有企业在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时,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确定资产价值量。由注册评估师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核准;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核准。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主要是指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国有股权管理,其内容主要包括:界定国有企业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范围,明确股权设置、股权结构和国有股(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比例,审批净资产折股比率,确定国有股权持股单位以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国有股权管理应遵循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控股地位原则、维护国有股权益和依法落实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原则、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的原则、保障国有股权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原则。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如下:A.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属及省属以下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其程序是省属国有企业在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主发起人时,由企业集团公司(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省属以下国有企业在作为主发起人时,由同级国资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最后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B.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批申报材料a.企业集团公司(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国资部门及作为主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关于请求批准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文件;b.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c.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如发起人中有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的,应提供事业单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d.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 e.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f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选核准通知书 ; g.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h.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土地估价师的工作与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1.土地评估师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评估,需要由专门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企业在改制时如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资,往往需要对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具有严格的程序,整个过程一般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出具评估报告。2.土地评估师的主要职责和工作(1)根据改制、重组方案,制订土地处置方案,并协助企业报国土部门审批;(2)根据改制、重组方案,对有关土地进行评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3)在申报过程中,对有关土地评估问题出具专业的意见;(4)对于募集资金收购或股份公司重组涉及土地收购问题,应单独出具土地评估报告。对土地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标注类似,应从其是否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及项目经验来考虑。 3.土地评估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1)处置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权限A.企业改制,采用授权经营或作价出资(人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处置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源处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B.改制企业采取出让、租赁等其他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部门办理处置审批手续。处置审批程序A.企业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向省或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核准;B.企业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依据估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C.企业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D.企业到国务院或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E.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 核准申报材料A.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申请文件; B.改制批准文件;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企业的文件; D.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E.企业改制方案。 审批申报材料 A.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的申请文件;B.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C.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D.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文件; E.市、县土地部门初审意见。(2)土地估价结果备案程序及申报材料 备案适用范围A.下列土地估价结果需在省级以上土地部门备案:a.采用国家作价(入股) 、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 b.省属以上企业改制的;c.企业改制后拟上市的。B.其他土地估价结果,由企业直接在土地所在地土地部门备案。 备案程序A.备案申请; B.受理与备案。 备案申报材料 A.备案申请文件; B.土地估价结果初审意见或初审表;C.土地估价结果备案表;D.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3)土地登记企业改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土地资产方案经批准后,企业持处置方案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五)律师工作与法律审查律师一般对股份制改组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发起人资格及发起人协议的合法性、发起人投资行为和资产状况的合法性、无形资产权利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处理的合法性,创立大会有关决议、资产重组协议、公司章程的起草,原企业重大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原企业重大合同及其债权、债务的合法性、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的解决、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程序及申报材料一、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按要求填写,并提交下列材料:1.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全体发起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3.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应提交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应提交编委批文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社团法人应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4.发起人协议。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按要求填写,并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主要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一年以上的协议) ; 11.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注: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宪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1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商务部批复及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