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第 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书)
采取发行股份方式筹集实收资本(版本 2)1 / 2股份有限公司第 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书)编者按: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的名义,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活动。律师见证能够促使当事人认真、规范、仔细地对待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增强其责任感,保证当事人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并且有利于执行。对于上市公司来讲,律师见证股东大会,能够保证公司股东大会顺利地召开,保障股东大会的举行合法有效,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并进而促进公司治理的完善。因此,对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致: 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接受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 召开的 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董事长任大会主席,参加会议股东共 名(其中代理人 名) ,代表股份 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 股。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 (2) (3) (4) (5) 本律师见证书基于公司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为出具见证意见,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1)刊登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以及其他报纸)上的公司第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____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2)刊登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以及其他报纸)上的公司关于召开____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3)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 5 条的有关规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注:(1)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 、 “未发现”等含糊措辞。 (2)还可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中予以说明,并充分揭示其对相关事项的影响程度及其风险:1)委托人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2)事实不清楚,材采取发行股份方式筹集实收资本(版本 2)2 / 2料不充分,不能全面反映委托人的情况;3)核查和验证范围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取得应有证据;4)律师已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而委托人未予纠正、补充;5)律师已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对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作出准确判断;6)律师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情形。 )(1)公司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出席公司____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3)公司____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律师见证书仅用于为公司____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律师见证书作为公司____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律师见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___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经办律师:(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