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重组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企业重组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企业重组时,为了公平、合理地界定和维护有关重组各方的权益,促进企业重组目标的实现,重组企业应进行必要的清产核资和内部审计,同时也会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重组企业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对重组中所涉及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本章将对企业重组中的外部独立审计、资产评估及其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节 企业重组中的资产评估一、关于资产评估的一般规定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及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循公认的评估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并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被评估资产在某一评估基准日的现时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活动。每项资产评估活动都由六大要素构成,即评估目的、评估主体、评估客体、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等。关于资产评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作了如下具体规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二)我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若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也可以进行评估:(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但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等等。(三)当非国有资产发生上述类似资产行为,或投资者出资设立非公司制企业时,如有关当事人需要,也可以通过资产评估为相应的资产行为确定价值依据。二、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在上述六个评估要素中,资产评估方法居于核心地位,所谓评估方法,是对资产价值评定估算的途径和手段。对资产价值进行计量可以有不同的价值标准,不同的途径和方法,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上反映资产的价值内涵。这些价值标准在质上有显著差别,在量上也不等同。那么,具体到某一项资产评估业务中,需要选择一种最为适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如何选择和确定资产评估方法,从根本上说,应从评估目的出发,与具体的资产行为相适应;而直接地看,它应切合资产评估的估价标准,即现行市价标准、重置成本标准、收益现值标准和清算价值标准。相应地,资产评估方法也分为现行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和清算价格法(在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为: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 。(一)现行市价法现行市价法也称市场价格比较法,它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近期市场交易的相同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异同,并对比较对象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现行价值的一种方法。在应用这种方法时,需要有一个较为活跃的资产交易市场,这个市场越活跃,资产成交的种类越多,交易次数越频繁,就越是能够为现行市价法的运用提供各种参照物。在运用这种方法时,还应注意尽可能地搜集多个同类资产作为参照物,将被评估资产与参照物的各种比较因素、技术参数、指标进行逐一的对照,找出其间的共性和差异,然后在参照物交易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修正,评定估算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在具体运用现行市价法时,因市场条件和参照物的不同,应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常用的有以下两种:(1)直接法。它适用于在资产交易市场上能够找到与被评估资产完全相同的资产的现行交易价格时,即可按其实际交易价格作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这种方法较为简单,但应用面狭窄。(2)类比法。这种方法是指在资产交易市场上找不到与被评估资产完全相同的资产时,可选取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的资产作为参照物,并在其交易价格的基础上作相应的差异调整,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用类比法进行估算的公式是: (二)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指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减除各种损耗价值之后的余额来评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由此可见,重置成本法中有两个重要的影响因素,一是资产的重置成本,另一个则是各种损耗因素。资产的重置成本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建一项与被评估资产相同的全新资产所支付的货币总额或其他经济利益流出。而受其他因素影响所发生的各种价值损耗,主要有实体性损耗、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重置成本的基本公式可以表达为:式中,重置成本又分为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两种。在各种损耗、贬值价值的估算方面,实体性损耗的估算方法主要有两种,即成新率法和使用年限法。功能性损耗的估算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考察被评估资产效能的变化;二是考察因技术进步而对被评估资产的购建成本产生的影响。其计算公式可表达为:在估算经济性贬值时,主要应考虑因外部环境的变化所导致的诸如被评估资产提前报废、闲置、使用率不高等情况发生,从而导致的资产贬值。(三)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是通过预测和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收益并折算成现值,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现时价值的方法。根据未来预期收益期限的长短及变化趋势,相应地产生了不同的计算方法,常见的有以下两种:1.资产未来收益有限期的情况在资产未来收益期受到限制时,如一项无形资产只能在其法定剩余有效期内发挥效用,通过预测其有限期内各期的收益额,以适当的折现率对每期的收益进行折现,并加总获得各期收益现值之和,作为资产的评估值。其计算公式为:式中:P-被评估资产评估值;Rn-未来第 n 期预期收益额,包括整体收益期期末资产的净残值; N-收益期; R-折现率。 2.资产未来收益无限期的情况在评估整体资产时,只要将来外部政治、经济环境不发生意外变化,整体资产的占有者也将会维持、强化持续经营状态,则评估人员可以假定资产的未来收益是无限期的。根据预测的资产未来收益的变化趋势又分为:未来收益不等额、未来收益年金化、未来收益递增、未来收益递减等不同情况,其中未来收益不等额的可能性更高,在这种情况下,先预测若干年内(通常为 5 年)的各年预期收益额,再假设从若干年的最后一年开始,以后各年预期收益均相等,这样,就可以分别将未来预期收益进行折现和年金化处理,通过加总得出资产评估值。基本公式为:式中:P-被评估资产评估值;n-可预见的收益不等额的前若干年; Rn-未来第 n 期预期收益;Rn1 -未来第 n1 期预期收益; r-折现率。运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时,涉及到两个关键的指标:一是预期收益;二是折现率。在测算预期收益时,一种方法是以会计收益为基础,另一种方法是以现金流量为基础。后一种方法考虑了资本支出时间的不同而对资本收益的影响,因而更为科学,但可操作性较差,所以目前评估实务中仍以前者居多。但是在用会计收益作为折现基础时,又产生了是以税前利润总额为基础,还是以税后净利润为基础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以税前利润总额为基础,因为资产评估是为产权转让等资产行为服务的,评估价值是资产受让方付出资本的未来回报的现值,资本回报所派生的税金应由取得回报的主体承担,如果按税后利润为基础折现,这部分税款就间接转嫁给资产转让方承担了,这是不合理的。这就如同我们受让别人的一张银行存款存单,假定票面利率等于折现率,按税前利息(即收益)为基础折现的现值等于存单面值(即现值) ,双方以此为基础转让当然是公平合理的;而如果受让方要求按扣除 20%个人所得税后的税后利息为基础折现,则折现的现值低于存单面值,这当然是不合理的,也是转让方所不能接受的。在确定折现率时应注意,折现率并不完全等同于利率水平,利率只是反映资金本身的获利能力,与资金的使用条件、用途、使用者并无直接联系,而折现率则与资产的外部环境、使用条件、用途等各种因素相关,折现率包含了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和通货膨胀率等,由此可见,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时期,折现率水平应是不一样的。在分析、预测、选取折现率时,如果只简单化地将其等同于无风险利率,则会导致评估值的高估。(四)清算价格法清算价格是指资产所有者处于破产或清算状态下,欲以变现方式来处置资产来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权益,评估人员在“求买”的前提下按清算价格标准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也有人认为,清算价格法不是一种独立的评估方法,而是现行市价法中的一个特定分支。清算价格法主要适用于企业经营期届满时的清算、破产清算、强行售卖业务分支等情况下的资产评估,其常用的确定方法有模拟拍卖法、市价法、残值法等。三、企业重组中对资产评估方法的运用问题1.关于各种评估方法的选择问题。一方面,各种评估方法本身优劣互现,不存在一种普遍适用的评估方法。另一方面,由于企业重组的类型不同,资产评估所服务的资产行为不同,涉及的资产评估对象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而在实务中应分析上述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并结合资料收集情况恰当地选择评估方法。一般情况下,现行市价法主要适用于对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通用机器设备、普通原材料和民用商品等单项资产转让行为在继续使用假设下的评估,在以资产置换、资产出售、对外投资等为目的的评估项目中,应优先考虑使用这种方法。而对以整体资产产权变动为目的的评估项目以及以无形资产为评估对象的评估项目,收益现值法是一种与资产行为最为匹配的方法。但是,在难以计算资产未来收益或难以取得市场参照物的交易价格时,使用重置成本法也就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尽管使用这种方法的工作量较大。另外,当重组企业的资产处于非正常售卖状态时,应使用特殊的市价-清算价格。 2.关于收益现值法的运用问题。收益现值法的理论依据是:资产的所有者拥有一项资产的目的在于获取未来收益,资产所有者为此而支付的货币量或放弃的其他经济利益流出也不会超过该资产预期收益的净现值,由此可见,在收益现值法下,资产的评估价值与其效用程度正相关,资产的效用越大,预期获利能力越大,它的评估价值越高。企业重组时的资产评估,其评估对象多为整体资产,而整体资产的效用或获利能力并不等于账面资产获利能力的简单加总,而是各种生产要素获利能力的有机结合,其中最重要的一个要素是会计上未予确认的、不可单独辨认的无形资产-商誉,而商誉在运用现行市价法或重置成本法对单项资产进行评估时是无法确认和计量的。所以,从理论上说,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结果最切合整体资产价值的内涵,它较好地反映了被评估资产本金化的价格,同时它还可与资产行为当事人的投资决策相结合。其缺点是约束性条件要求较高,其未来的预期收益必须可以单独加以预测和计量,折现率也必须能够合理确定,受主观判断及未来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较大,任何一个变量预测上的偏差都可能对最终的评估结果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的评估实践中,由于评估基础资料的充分性和可靠性不够,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素质还差强人意,所以,收益现值法的使用还受到许多限制。在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中,把收益现值法仅仅定位于是一种验证其他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的方法。联系到企业重组中的整体资产评估,其操作思路是先用重置成本法或现行市价法对各单项资产进行评估,以加总数作为整体资产的评估值,然后再用收益现值法进行验证,如果两者之间有差额,再分析和测算是否存在正商誉或负商誉,并对原先评估结果进行修正。如果直接使用该方法得出评估结果的,注册评估师必须说明使用该方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中指出:“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应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的有关规定,明确收益现值法的评估目的,慎重使用收益现值法。 ”该通知中还规定,为防止上市公司和评估师高估未来盈利能力,并进而高估资产,对使用收益现值法评估资产的,凡未来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的 10%20%的,公司及其聘请的评估师应在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报纸上作出公开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低于 20%以上的,除要作出公开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外,如经查实属于提供虚假资料,评估机构及其人员还要受到相应处罚。上述这些规定无形中约束了评估人员对收益现值法的使用,不能不说是理想与现实矛盾之间又一个无奈的选择。四、会计计价与资产评估的关系在不同类型的企业重组活动中,资产评估可能是一项法定的要求,也有可能是当事人自发的需要。那么,为什么资产评估会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呢?会计计价与资产评估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呢?这得从三个方面说起。 (一)会计计价与资产评估的区别1.会计计价与资产评估的计价标准不同。企业在重组时,各相关利益人关注的是企业的现时价值和未来价值,并以此为依据确定交易价格,或界定权益。而传统会计计价的基础是历史成本,虽然如前所述,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对此作了一定的变革和发展,但它引入的是成本与市价(可变现净值、可收回金额等)孰低的概念,而不是现时价值概念:当资产的可变现净值等高于历史成本时,这种变化结果在会计计量系统中并不能得到反映。2.会计计价是以资产在原会计主体的使用状态和会计政策为前提的,而资产评估则是以特定资产行为为评估目的、以资产使用状态发生变化为前提的。在会计核算中,对一些使用价值不高的资产或闲置资产等,可能提取了高额减值准备;为降低投资风险,加速投资回收,可能采用了加速折旧等会计方法;等等。在企业重组时,资产被置身于一个新的模拟市场环境和未来使用条件,被赋予了新的价值内涵-由关注使用价值变为关注交换价值,此时,这些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是不可等同的。3.会计计价是离不开会计确认的,在对每一项经济业务所影响的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后,才会有进一步的会计计量问题。出于谨慎性等方面的考虑,现行会计规范中要求企业对一些已形成资产的支出予以收益化处理,例如形成了专有技术的研究开发支出,这项支出在发生时均记录为“管理费用”并被纳入了当期损益。即使形成了专利权,也只是将注册费用、法律费用等记录为“无形资产” 。也就是说,研究开发支出被确认为成本费用要素,而未被确认为资产要素;反映在会计核算中,主要不是资产的计价问题,而是当期损益的计算问题,结果表现为净资产的减少。相反,在资产评估时,则必须还原这些账面可能不存在的资产或被低估资产的应有价值。更重要的是,会计核算中的资产总额也好,净资产总额也好,都只是各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之和,会计核算中是不得确认和计量自创商誉价值的。而企业重组时的资产评估,如果不恰当地估价企业的商誉,就难以公平地体现和维护原资产所有者的权益。4.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一般情况下会计核算中应保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一贯性。而在资产评估时,恰恰是改变了会计计价的一贯性基础。(二)会计计价与资产评估的共同点虽然会计计价与资产评估在计价标准、方法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是两者之间也有着内在的联系,表现在一旦资产评估结果被确认后,将是资产进入新的会计系统的计量基础和依据,也是确认和计量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基础和依据,并进而影响会计损益的计算。因此,会计计价的基本原则和本质要求也是资产评估时应予遵循的,其中,同质性和可验证性是会计计量的两个重要原则,同样也是对资产评估活动的基本要求。1.资产计价的同质性。所谓同质性,是会计计价的结果应保持财务报表上所反映的项目与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一致。尽管由于会计环境和会计制度的约束,这一目标并不一定能完全实现,但它作为一个终极目标始终影响会计计量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进程。在资产评估时,特别是在企业重组时的资产评估中,它将连续一贯的会计计价改为对资产一次性或间断性的重新计价,具有了因事、因时、因地选择计价标准和方法的可能性,更有可能实现会计计价中孜孜以求的目标。除了对本质目标的趋同外,资产评估价格的构成应与会计要素计价的口径和内容相一致。在企业重组时的资产评估中,如大部分资产仍保留在原地续用,就更应注意这一点。例如,无论是用重置成本法还是用现行市价法,在评估机器设备的价值时,应考虑资产的运输、安装等项费用,在评估原材料价值时应考虑其采购成本,这些买价以外的购置成本、采购成本等应与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内容相吻合。又如,在以现行市价法评估产成品价值时, “现行市价”有零售价格、各级批发价格、出厂价格之分,在资产评估时应如何选择呢?显然,出厂价格是较为适用的价格,它较为客观地反映资产行为实现后原产权所有者的应有利益;而企业重组时资产的转让类似于一次性的售卖,故而价格的折扣或折让又是应予考虑的另一个因素。2.资产计价的可验证性。可验证性是不同人对同一事项进行计量应得到相同的结果。会计核算以确定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在既有的会计规则下,其核算结果应保持较高程度的可验证性。资产评估是建立在评估人员询价、取费、搜集的参数及预测数据基础上的,因此对同一个评估对象、由不同的人员进行评估,其结果之间出现一定的差异是正常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怀疑甚至否认资产评估的可验证性要求。资产评估的可验证性是指在特定的评估目的和资产行为下,对资产评估标准的掌握、评估方法的运用、基础价格、数据资料的搜集、筛选和测算的过程和方法应是公认合理的、可予证实的;当同一资产项目可运用多个评估方法进行估价时,应同时运用多种方法使之相互补充、相互验证。如果不强调评估结果的可验证性,怎么能保证评 f 结果的公平、公正,保证日后会计系统中资产计量、收益计量的可靠性呢?(三)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会计计价依据的条件资产评估结果要进入会计计量系统,成为会计计价的依据,应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资产评估结果应经有关权力机构确认。资产评估是由中介柳构所作的一种询价活动,资产评估结果也只是一个独立的咨询价格,它要成为具体资产行为的依据,还必须在法定程序上得到有关权力柳构的确认。其中,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根据财政部 2001 年 12 月 28 日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即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集团公司、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其受理。凡不涉及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应由资产行为各方权力机构共同确认。2.作为评估目的的资产行为已经发生。资产评估是为特定的资产行为服务的,如果资产行为未能发生,则评估结果也就成了无本之木。例如,两个企业为整体资产置换而对被纳入置换范围的资产进行评估,但是如果资产置换交易未能实现,则置换双方不得按评估结果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反之,当资产行为实现后,取得资产法人财产权的新的主体要对资产入账并且重新计价,让渡资产法人财产权的一方可能会涉及到财产转让损益的计量,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评估结果才会进入会计计量系统。3.企业法人主体发生了变化。当以一个企业整体作为评估对象后,如果原企业注销,然后以原企业的全部资产为基础重新设立一家新的企业,则新企业可按资产评估确认值重新计量资产的初始成本。例如,一家企业的原股东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新股东,转让价格以企业全部资产的评估确认值为基础,原企业解散,新股东以获得的资产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则新公司的资产可按评估确认值计价。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是,当一家公司的控股权发生转让时,很可能需要对这家公司的整体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确认,从而在评估确认值的基础上按占股比例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此时资产评估结果是直接服务于产权转让这种资产行为的,受让方据以确定股权投资成本,转让方据以计算股权转让收益。问题是,被评估的公司在股权转让后能否对资产按评估确认值进行调整呢?在理论界和实务中有两种相反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被评估的公司作为持续经营的法人实体未发生变化,所以应坚持历史成本原则,不应按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这种观点是站在公司的角度考虑问题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股权转让后,由于受让方(即公司新的拥有控制权的股东)的股权投资成本是以评估确认值为基础的,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应保持相同的计价基础,所以被投资方即被评估的公司也应按评估确认值对资产价值进行调整,这种观点是站在投资者的角度上的。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还是从第一种观点出发来作出相关规定的,有关具体内容在后续章节中阐述。五、企业重组时资产评估中的税收问题、企业重组时的资产评估存在两个不同层面的税收问题:一是在评估过程中运用评估方法、计算评估结果时,应考虑哪些税收方面的因素?二是评估结果被确认后成为具体资产行为的依据并进入会计系统,将会产生哪些纳税影响?第二方面的问题在第一章第三节中已作了一些概括,在后续章节中将会作详细讨论,在此暂不叙述。1.关于资产评估方法中的税收问题,首先看现行市价法。资产评估值在被确认后,便成为资产的流转额,其中涉及的动产可能要据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不动产可能要据以计算营业税,这些流转税为间接税,一般都是可以转嫁的,即由买方承担。虽然增值税是价外税,但对于货物买方来说,所承担的代价应是价税合计的。在单项资产评估时,税收问题的处理较为简单。例如甲企业以一批原材料对乙公司投资,该批原材料购人时的买价为 80 万元,进项税额为 13.6 万元。投资时该批原材料不含税的市场价格为 100 万元,后经评估确认也为 100 万元,由此产生甲方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17 万元,这批产品的评估确认值最终为 117 万元。甲方向乙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际缴纳由此而产生的增值税税款 3.4 万元,17 万元的销项税额计入投资成本。乙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进项抵扣,并将 17 万元的进项税额计入甲方缴人资本。但是,在企业重组时,由于涉及的多为整体资产,所涉及的货物在权利主体发生变化时可能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也有可能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甲企业以其下属的一个分厂对外投资,该分厂不是独立的纳税义务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在甲公司统一抵扣,投资时分厂的货物等必须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这种情况下货物的评估价值应是价税合计数,方法与上述单项资产评估相同。但是,如果甲企业属于国有企业改制,按规定在改制时甲企业账面结余的存货无需视同销售,只有改制后的公司将这些存货最终实现销售时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如果甲企业购进存货中有未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留待改制后的新公司继续抵扣,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负数余额,间接增加了投入到新公司净资产的价值。那么,在评估甲企业资产项目结余的货物时,应按不含税的价格进行评估。否则,如果评估出来的资产价值是价税合计的,在存在评估增值的情况下,资产的原产权主体并不需要计算缴纳这部分增值税款,从而虚增了其应有权益;资产的新产权主体事实上没有取得这部分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联抵扣,其权益必然受到损失。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凡企业重组时评估资产需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的,资产评估价值应为含税的金额;反之,应为不含税的金额。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在评估时应视具体资产行为确定被评估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是否需视同(销售)转让,如是,则选取参照物的一般含税市场交易价格是合理的;如否(如税法规定对外投资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免征营业税) ,此时选取的参照物交易价格如含税则应有所调整。2.再看重置成本法中的税收问题。在运用重置成本法评估资产价值时应考虑哪些税项,我国目前的评估准则和规范指南中尚无具体规定,但我们可借鉴现行会计制度中的规定。例如,在评估房屋建筑物的重置成本时,购买土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契税、购买建筑材料和设备所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毫无疑问应计入重置成本。但是否还要估计土地使用税、购建过程中的印花税之类并计入重置成本呢?在会计核算中这些财产税或行为税是直接记入“管理费用”账户的,工程在建期间土地使用税还有减免规定,因此在评估时对这些税项可不作考虑。3.收益现值法中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收益”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收益还是税后净收益?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应为前者。第三节 企业重组中的产权界定一、产权界定的一般规定“产权是财产权的简称,从法学角度看,产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跟经济利益相关联的民事权利,包括所有权、继承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从经济学角度看,产权是对谁拥有一种物品以及作为所有者被允许可以与他人作什么形式的交易所做出的法律规定。 ”从会计学的角度看,会计的基础平衡式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所以,广义的产权包括债权人的财产权和所有者的财产权,它们是两类截然不同的法定权利。但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产权界定是直接针对所有者权益的,即狭义上的“产权” ,不过它也离不开对负债的清理和认定,在法律规定上,债权人对企业财产的要求权先于所有者,只有在确定了企业应予清偿的债务后,才能确定所有者对净资产的法定权益。产权界定可分为法定方式和约定方式。法定方式是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以法律条文对投资者的权益给予的明确规定和保护。例如公司法中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按规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等等。企业重组时的产权界定方法,一般是将重组企业或资产的评估确认值,按各投资者的占股比例来确认其权益份额。而约定方式是指对某一特定项目的权益归属由有关权力机构单独加以约定。例如,公司重组上市前的留存收益可以约定是由老股东独享,还是由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享。又如,国有企业改制时,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可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当然,约定方式也并非是随心所欲的,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和手续。二、关于国有产权界定的相关政策我国的企业重组活动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在国有、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中进行的,因此,有关国有产权的界定在企业产权界定中居于一个特别重要的位置,为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 1993 年制定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后续的政策文件。在此摘要引述如下:(一)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 、 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除此之外,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前账面原有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余额,仍作为流动负债管理。因医疗费超支而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6.改建企业原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其他各类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及实行先征后返政策返给企业的税收等,按照规定形成资本公积的,应当计入国有资本。对其中尚未形成资本公积而在专项应付款账户单独反映的部分,继续作为负债管理,形成资本公积后作为国家投资单独反映,留待以后年度按规定程序转增国有股份。公司制企业享受国家财政扶持政策,收到财政拨给的资本性补助资金按照上述规定执行。7.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单位合资,下同)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但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额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三)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指国有企业,下同)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3.未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原则处理。(四)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办法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界定的原则办理。(五)全民单位之间产权界定方法 国有企业之间是平等竞争的法人实体,相互之间可以投资人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受非法干预或侵占。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对全民单位由于历史原因或管理问题造成的有关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依下列办法处理:1.全民单位租用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因各种历史原因全民单位实际上长期占用,并进行过多次投入改造或翻新,房产结构和面积发生较大变化的,可由双方协商共同拥有产权。2.对数家全民单位共同出资或由上级主管部门集资修建的职工宿舍、办公楼等,应在各自出资份额的基础上,由出资单位按份额共有或共同共有其产权。3.对有关全民单位已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但被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占用,应由原征用土地方进行产权登记办理相应法律手续,已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的,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4.全民单位按国家规定以优惠价向职工个人出售住房,凡由于分期付款,或者在产权限制期内,或者由于保留溢值分配权等原因,产权没有完全让渡到个人之前,全民单位对这部分房产应视为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