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工具业务风险评估办法
1衍生工具业务风险评估办法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为了规范衍生工具业务风险评估的程序,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风险进行评估,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在评估风险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选用相关评估方法予以定性或定量。1.衍生工具及其交易活动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2.数据收集系统的能力。3.评估方法、局限性以及公司理解其结果的能力。第 3 条 评估人员董事会应指定高层主管人员随时关注衍生工具交易风险的评估与控制。第 2 条 衍生工具业务风险第 4 条 信用风险管理基于市场受各项因素变动,易产生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风险、市场风险的考虑。该项风险管理需遵循下列原则。1.交易对象:国内外著名金融机构。2.交易商品:以国内外著名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为限。第 5 条 市场风险管理以银行提供的公开外汇交易市场为限。第 6 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为确保市场流动性,应以选择流动性较高的金融产品为主,受托交易的金融机构必须有充足的信息来源及随时可在任何市场进行交易的能力。 第 7 条 现金流量风险管理为确保公司营运资金正常周转,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资金的来源以自有资金为限,操作金额应考虑未来三个月现金收支预测的资金需求状况。第 8 条 作业风险管理1.应严格遵照公司授权权限、作业流程,以避免作业风险。2.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的人员及确认、交割等业务人员不得互相兼任。3.风险的衡量、监督与控制人员应于上述人员分属不同部门,并应向董事长或向非交易决策的高层主2管人员报告。4.至少应每周一次对持有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进行评估,对于因公司业务需要应办理的避险性交易每月应至少评估两次,其评估报告应呈送董事会授权的高层主管人员。第 9 条 商品风险管理公司内部交易人员应具备完善、正确的金融商品专业知识,并要求银行充分揭露风险,以避免误用金融商品而产生风险。第 10 条 法律风险管理与金融机构签定的文件应经过外汇及法律顾问的专门人员检查后方才可正式签署,以避免法律风险。第 3 章 评估内容及评估方式第 11 条 评估内容1.定期评估目前使用的风险管理措施是否恰当,是否遵照公司所订衍生工具交易处理程序办理。2.监督交易及损益情形,发现有异常情况,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立即向董事会报告。3.定期评估从事衍生工具商品交易的绩效是否符合既定的经营策略及承担的风险是否在公司承受的范围内。4.本公司从事衍生工具交易时,应建立备查簿,备查簿的内容应包括交易种类、金额、董事会通过日期及其他相关评估事项。第 12 条 评估方式1.董事会授权高层主管人员定期监督与评估开展的衍生工具交易是否确实依公司所订的交易程序办理,所承担的风险是否在允许的范围内,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2.至少应每周一次对持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评估,若为业务需要办理的避险性交易每月应至少评估两次,其评估报告应呈送董事会授权之高层主管人员。第 4 章 附则第 13 条 本办法由证券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第 14 条 本办法的配套制度由证券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 15 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