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指期货自营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广发 证 券股指期货自营 投 资业务管理办法(2013 年 1 月 25 日,经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 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规范广发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 )股指期货自营 投 资业务, 有效控制风险, 根 据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 证券公司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指引 、 广发 证券自 营投资业务 管理制 度 以及中国金 融期货 交易所股指期货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第 二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股 指 期 货 自 营 投 资 业 务 是 指 公 司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 运 用 自 有 资金,以套 期保值、 套利 及其他监 管允 许的 投资 目标为目 的, 在公 开市 场上买卖 股指期货的行为。第 三条 公司股指期货自营投资业务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业协会、 和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 规则。第 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股指期货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体系; 应当具备熟悉股指期货的专业人员、健全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第二章 投资决 策第 五条 股指期货自营投资业务应当按照 广发证券自营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所规定的投资 决策和授 权体 系进行决 策和投资 ,包 括投资规 模、风险 限额 以及其他 业务授权等。第 六条第 七条自营投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股指期货自营投资业务。自 营 投 资 部 门 确 定 拟 向 公 司 申 请 的 股 指 期 货 业 务 额 度 。 在 获 得 公 司 授 权后,将与 股指期货 投资 业务相关 的决策结 果授 权给投资 经理执行 。 相 关决策结 果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货交易数量、交易期限、交易品种、规模限额等。相关决议结果须 存档。第 八条 股指期货自营投资业务流程由五个环节构成: 研究、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风险监控、绩效评估。(一)股指 期货自 营 业 务 研究是指 研究人 员利 用金融工程 技术对 股指 期货投资业务1进行理论研究、事件研究,及交易策略研究,并提交策略投资建议。(二)投资 决策环 节 , 自营投资 部 门负责 人对 期货市场和 现货市 场运 行态势进行分 析后,结 合年度经 营目 标,提出 部门总体 股 指 期货投资 战略规划 ;投 资决策及 风控小组 根据部门 总体投资 战略 制定具体 的投资策 略; 投资经理 制定详细 的 股 指期货自 营投资策 略,包括 标的、规 模、 期限、以 及 有效性 等内 容, 并以 书面或电 子指 令的方式 下达 给交 易员执行。计划、方案、指令等书面材料应归档保存。(三)交易 执行环 节 , 具体负责实 施股指 期货 投资操作; 交易员 要依 据投资指令制 定交易策 略,进行 股指 期货具体 合约的交 易, 并及时向 投资经理 反馈 交易结果 ,并将相 关记录存档。(四)风险 控制环 节 , 部门合规 风 控岗对 股指 期货自营投 资策略 的 执 行过程进行日 常监督和 实时风险 控制 ,从操作 合规性、 组合 风险敞口 、 投资策 略可 行性与有 效性等方 面进行监 督;识别 和评 估股指期 货自营投 资业 务的风险 ,并及时 向公 司风险管 理部门沟 通反馈风险信息。(五)绩效 评估环 节 , 投资经理 对 投资组 合绩 效进行风险 收益评 估和 归因分析,并对投资策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以便不断提高股指期货自营投资水平。第 九条第 十条股指期货自营投资业务应当使用公司名义开立股指期货自营账户。股指期货自营账户的资金调拨由财务部指定专人办理, 自营投资部门人员不得从自营账户调出资金或转出股指期货。第三章 风险管 理第 十 一 条 公司应当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对股指期货自营投资业务的风险进行识别、 计量、预 警, 并将股指 期货 自营 投资 业务纳入 风险控制 指标 动态监控 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确保各 项风 险控制指 标在任一 时点 都符合规 定标准。 有关 动态监控 系统数据 接口应当 根据监管要求对相关机构开放。第 十 二 条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变 动 等 非 公 司 自 身 原 因 致 使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规定的, 公司 应当 在规 定期限内 调整完毕 ,同 时在该情 形发生之 日起 的规定期 限内 向 规定机构报告。第 十 三 条 股 指 期 货 自 营 账 户 必 须 与 股 指 期 货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代 理 客 户 交 易 账 户 严格分开,不得与股指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的股指期货进行相互买卖。2第 十 四 条 自 营 投 资 部 门 应 根 据 公 司 授 权 的 风 险 限 额 指 标 制 定 明 确 的 风 险 限 额 分解,限额指标的监控、预警及超限处理须符合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第 十 五 条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的 可 行 性 、 有 效 性 进 行 充 分 验证、及时 评估、实 时监 控 ;应当 督促自营 投资 部门及时 调整股指 期货 风险敞口 确保投资策略的可行性、有效性。第四章 附则第 十 六 条第 十 七 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