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动控:融资管理制度
中航 动 力 控 制股份 有 限 公司融 资 管 理 制 度(2 013 年 12 月 16 日经公司 第六届 董 事会第十 三次董 事 会审议通 过)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了规 范 中航动 力 控制 股 份有限 公 司 ( 以 下简称公 司 ) 融 资工作,防范 融 资风险,降低 融 资成本,根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公 司 法 、 企业内 部 控制 基 本规 范 、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股票上 市 规则 等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 制定 本 制 度 。第二条 本 制度 中 所称的 融 资 , 是 指公司 为 了满 足 生产经 营 及发 展 的需要 , 通 过 权益 性 融 资 和债 务 性融资 筹 措资 金 的 活 动。权 益性 融 资是指 融 资结 束 后增加 权 益资 本 的融资 , 如发 行 股票 、 配股、 可 转换 公 司债券 等 。债 务性 融 资是指 融 资结 束 后增加 负 债的 融 资 , 如 票 据融 资 、 综 合 授 信 、 向 银行 或 非银行 金 融机 构 借款 、 发 行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中期票 据 、短 期 融资、 融 资租 赁 等。第三条 融 资原 则 :( 一) 遵 守国家 法 律、 法 规的原 则 ;( 二) 统 筹安排 , 合理 规 划的原 则 ;( 三) 综 合权衡 , 降低 成 本的原 则 ;( 四) 适 度负债 , 防范 风 险的原 则 ;( 五) 强 化平台 , 分级 管 控的原 则 。第 二 章 权 益 性 融资第四条 公 司权 益 性融资 主 要是 通 过发行 股 票 ( 包 括非公开 发行 及 公开发 行 )的 方 式取得 资 金。第五条 发 行股 票 的工作 由 公司 投 融资管 理 部门 具 体实 施 。第六条 发 行股 票 的程序:一 、 发 行股 票 由公司 董 事会 组 织 , 公司 经 营管 理 层会同 公 司相 关 部门及 中 介机 构 对发行 方 案进 行 论 证 。 根 据论 证 结 果 ,由 投 融资管 理 部门 牵 头与中 介 机构 起 草发行 股 票方 案 。 二 、 发 行股 票 方案经 公 司总 经 理办公会 、 董事 会 审议批 准后 , 由投 融 资 管 理部 门 将发行 股 票方 案 逐级上 报 国有 资 产 监 督管 理 部门审 批 , 发 行 方案获 批 后 , 提 交公司 股 东大 会 审 议 。 股 东 大会审 议 通过 后 , 由投 融 资管 理 部门牵 头 与中 介 机 构 进行 相 关申报 文 件的 编 制工作 , 并按 照 相关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报 送 证券监 管 部门 批 复 。 报 送 申请 文 件后 , 依 照证 券 监管 部门 的 要求进 行 材料 的 补充完 善 、意 见 反馈等 工 作。 三 、证 券监 管 部门批 复 后 , 由投 融 资 管 理 部 门 牵 头 , 会同 财务 管 理部门 等 其他 相 关部门 及 中介 机 构进行 股 票发行 及 融资 的 具体实 施 工作。四 、 发 行完 成 后 , 由投 融 资管 理 部门根 据 发行 结 果办理 新 增股 份 登记和 上 市 、 公 司章程 的 修订 、 工商变 更 登记 等 工 作 。第 三 章 债 务 性 融资第七条 债 务性 筹 资中向 银 行或 非 银行金 融 机构 借 款 、 发 行 中期 票 据 、 短 期 融资 、 融资租 赁 工作 由 公司财 务 管理 部 门具 体组 织 实 施 ; 发 行公 司 债券由 财 务管 理 部门和 投 融资 管 理部 门联 合 组织实 施 。第八条 公 司从 银 行或非 银 行金 融 机构借 款 、 发 行 中期票 据 、短 期 融资、 融 资租 赁 等工作 实 行统 一 管理、 分 级审 批 。第九条 银 行或 非 银行金 融 机构 借 款的程 序 :一 、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各 子 公 司 上 报 的 年 度 融 资 方 案和 年 度预算 制 定公 司 年度融 资 方案 和 公司年 度 预算。二 、 年 度 融 资 方 案 和 公 司 年 度 预 算 经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查 同意 后 , 提交 公 司董 事 会和股 东 大会 审 议通过 后 , 由 财 务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审 议 通 过 的 年 度 融 资 方 案 和 年 度 预 算 分 解 各 子 公司 年 度借款 的 额度。三 、 财 务 管 理 部 门 与 银 行 或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借 款 合 同的 谈 判与签 订 ,并 监督 资 金的 到 位与 使 用。四 、 资 金到 位 后 , 财务 管 理部 门 及时核 算 和支 付 借款利 息 。第十条 公 司发 行 债券的 融 资程序 一 、发 行 短期融 资 券、 中 期票据 的 程序1. 财 务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确 定 的 发 行 短 期 融 资 券的 相 关决定 , 编制 公 司发行 短 期融 资 券 、 中 期 票据 初 步 方 案, 报 公司总 会 计师 审 核,总 经 理办 公 会审议;2. 方 案 审 议 通 过 后 , 签 署 承 销 协 议 、 聘 请 具 备 债 券 评 级 资质 的 机构进 行 信用 评 级并进 行 必要 的 信息披 露 ;3. 组 织 发 行 材 料 并 接 受 中 介 机 构 尽 职 调 查 , 并 将 最 终发 行方 案 报公司 董 事会 或 股东大 会 审批;4. 将 最终 发 行方 案 材料 报 银行间 交 易商 协 会审批;5. 交 易 商 协 会 审 批 通 过 后 , 进 行 推 介 和 询 价 , 确 定 发 行 价格;6. 正 式发 行 短期 融 资券 、 中期票 据 ,取 得 资金;7.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发 行 短 期 融 资 券 进行 登 记、托 管 、结 算 ;8. 在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存 续 期 内 需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时 , 应提前 取 得审 批 机关批 准 并按 要 求进行 披 露;9. 上 述 程 序 中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需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大 会 批准或 对 外进 行 公告披 露 的 , 应通 知 投 融 资管 理 部 安 排审 批 过会和 及 时对 外 披露。二 、发 行 公司债 券 的程序 1.发行 公 司债券 由 财务 管 理部门 、 投 融 资管 理 部 门 及中介 机 构 根 据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决 定 共 同 编 制 公 司 债 券 的 发 行 方 案 。2.发行 方 案经总 经 理办 公 会 、 董 事 会 、 股 东大会 审 议通 过 后 , 由财 务 管 理 部 门 组 织与债 券 承销 机 构签订 债 券承 销 协 议 或包 销 合同。公 司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时 , 发 行 方 案 经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 董 事 会审议 批 准后 , 由投融 资 管理 部 门将发 行 股票 方 案 逐 级上 报 国有资 产 监督 管 理部门 审 批 , 发 行方案 获 批后 , 提 交 公司 股 东大会 审 议。3.财务 管 理部门 、 投 融 资管 理 部 门 组织 公 司相关 部 门配合 债券 承 销机构 按 照相 关 法 律 、 法 规的 要 求向监 管 部门 报 送申 请文 件 。 报送 申 请文 件 后 , 依 照 监管 部 门的要 求 进行 材 料的 补充 完 善、意 见 反馈 等 工作。 4.债券 资 金到账 后 , 财 务管 理 部 门 按照 会 计准则 的 要求进 行会 计 核算。 5.公 司 应 按 照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资金 使 用 计 划 使用 资金。第 四 章 融 资 文 档 的 归 档 与 保 管第十 一 条 权 益性 融 资和债 务 性融 资 的相关 资 料分 别 由 投 融资 管 理部门 和 财务 财 务管理 部 门指 定 专人负 责 收 集 、 归 档 , 由 公 司档案 管 理部 门 负责保 管 , 归 档 资料包 括 与融 资 活 动 有关 的 方案 、 申 报材 料 、 审批 文 件 、 合 同 、 协 议 、 契 约 等 相 关资 料 。第 五 章 监 督 与 检查第十 二 条 资 金到 位 后,公 司 相关 部 门按职 责 对资 金 使 用 的全 过 程进行 有 效控 制 和监督。( 一) 资 金要严 格 按筹 资 计划拟 定 的用 途 和预算 使 用, 确 有必 要 改变资 金 用途 的 , 应按 照 相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公 司 募 集资 金 管理制 度 等 规定 经 原 批 准机 构 的同意 后 方可 改 变 资 金的 用 途;( 二 ) 资 金 使 用 项 目 应 进 行 严 格 的 会 计 控 制 , 确 保 资 金 的合理、有效 使 用 , 防 止 筹措 资 金被 挤 占 、 挪用、挥霍浪 费 , 具 体 措施包 括 对资 金 支付设 定 批准 权 限 , 审 查 资金 使 用 的 合法 性 、 真实 性 、 有 效 性 , 对 资 金项 目 进行严 格 的预 算 控制 等;第十 三 条 公 司财 务 管理部 门 应担 负 起核算 和 监督 的 会计 责任 , 按照有 关 规定 设 置核算 筹 资业 务 的会计 科 目 , 对 筹 资 业务 进 行核算 并 实施 监 督。第十 四 条 公 司财 务 管理部 门 要通 过 有关凭 证 和账 簿 , 随 时掌 握 各项需 归 还筹 措 资金的 借 款时 间 、 币种 、 金额 等 内 容 , 及 时 计算利 息 或股 利 , 按时 偿 还借 款 或债券 本 息 , 根 据 股 东大 会 决议及 时 发放 股 利。第十 五 条 发 生借 款 或债券 逾 期不 能 归还的 情 况时 , 财 务 管理 部 门应报 告 不能 按 期归还 的 原 因 , 必 要 时 提 请公 司 最 高 管理 层 关注资 金 状况 , 并及时 与 债权 人 协商 , 通 报有 关 情 况 ,申 请 展期。第十 六 条 监 督检 查 过程中 发 现的 融 资活动 内 部控 制 中 的 薄弱 环 节 ,应要 求 相关 部 门及时 予 以改 进 和完 善 ;发 现重 大 问题 应 写出书 面 检查 报 告 ,向有 关 领导 和 部门汇 报 ,以 便及 时采 取 措 施 ,加 以 纠正 和 完善。第 六 章 附 则第十 七 条 公 司依 据 本制度 进 行的 融 资活动 按 照 上 市公 司信 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和 公 司 信息 披 露事务 管 理制 度 规 定办 理 信息披 露 。第十 八 条 本 制度 未 尽事宜 按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和 本 公司章 程 规定 执 行 。 本 制 度与 国 家法律 、 法规 、 规 范 性文 件 和本公 司 章程 规 定不一 致 的 , 以 有关国 家 法律 、 法 规 、规 范 性文件 和 本公 司 章程规 定 为准。第十 九 条 公 司另 行 制定债 务 性融 资 实施细 则 。第二 十 条 本 办法 由 公司董 事 会负 责 解释、 修 订。第二 十 一条 本 办法 自 董事会 通 过之 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