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借款管理办法
暂借款管理办法总 则第 1 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本规定所指的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差旅费借款、零星购物借款、其他临时性借款。第 3 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员工借款管理。第二则 暂借款管理第 4 条 因公出差需借支差旅费时,必须先到财务部领取并填写借款凭证,注明预借金额,并经相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方予借支。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时间超过三天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借款。第 5 条 对于零星购物借款,应由采购部门做出书面采购计划,经相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方予借支。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 3000 元,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 ,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第 6 条 对于个人因私借款,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第 7 条 办理个人因私借款时,借款人必须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并报经相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方予借支。财务部以借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第 8 条 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凡职工借用公款者,在原借款未还清前,不得再借。第 9 条 试用人员借支旅差费或临时借款,须由正式员工出具担保书或签字担保,方能办理。若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担保人应负有连带责任。 第 10 条 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而定。对经常性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信用卡。第 11 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I)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 5 个工作日内报销差旅费。 (2)对领用支票、汇票结算的购物借款,使用后 5 个工作日内报销。 (3)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 2 个月还款。第 12 条 借款人超过报账期限未报的,将在其当月工资中扣回借款。第 13 条 员工借款应由本人办理,禁止代其他人办理借款事宜。第三则 备用金管理第 14 条 各部门人员为保证公务的合理需要,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可向财务部预支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备用金是为保证公务需要而设,因私不得借支备用金。第 15 条 借支备用金时,借支人必须填制借支单,经相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方予借支。借支 2000 元以上的大额备用金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第 16 条 管理部门公务较多的人员可申请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即可预支保证公务合理需要的一定限额备用金,报销时可不抵借支,直接支取现金。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人员须经财务部和总经理认可。第 17 条 借支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及时结清备用金,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备用金借支人须在公务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结清备用金,实行定额备用金的借支人须每 2 个月结清一次。每年 12 月 31 日前,除 12 月下旬借支的之外其余所有个人借支的备用金都必须结清归还,逾期不还的,一次或分次从工资中扣回。第 18 条 借支单是财务账务处理的依据之一,除当日借支当日归还的以外,报销费用时借支单不予退还;归还多借备用金时,由出纳开具收据给报销者本人,借支单也不予归还,收据须妥善保管备查。第四则 监督和处罚第 19 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做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第 20 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可采取扣除工资或其他措施。附 则第 21 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第 22 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