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赛格:融资管理制度
1深圳 赛 格股份有限公司 融 资管理制度(经 2013 年 8 月 13 日 公 司第 六 届董 事会 第二 次会 议审议 通过 , 尚需 提交 公司 股东大 会审 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了规范 深 圳赛格 股份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本公司” )的融 资行为, 加强融资 管 理和财务 监控 , 降低 融资 成 本, 有效 防范 财务 风险 , 维护公 司整 体利 益 ,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公司 法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股 票上 市交 易规 则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 结 合本公 司实 际情况,特 制定 本制 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参股公 司可 参照 执行 。第三条 本制 度中 所称 “融 资 ”包括 直接 融资 和间 接融 资 。 直 接融 资是 指直 接从 资 金所有 者处 融资, 包括 发行 股票 、 公司 债券等 ; 间接 融资 是指 通 过中介 机构 融资 , 包括 银 行贷款 、 融资 租赁等。第四条 融资 活动 应符 合公 司中长 期战 略发 展规 划。 公司融 资应 遵循 以下 原则 :(一) 总体 上以 满足 公司 资金需 要为 宜, 但要 遵从 公司的 统筹 安排 ,合 理规 划;(二) 兼顾 长远 利益 与当 前利益 ;(三 ) 权 衡资 本结 构 ( 权 益资本 和债 务资 本比 重 ) 对公司 稳定 性 、 再 融资 或 资本运 作可 能带来的影 响;(四) 慎重 考虑 公司 的偿 债能力 ,避 免因 到期 不能 偿债而 陷入 困境 。第五条 融资 活动 内部 控制 目标在 于:(一) 保证 融资 活动 在发 生前必 须得 到适 当的 审核 ;(二) 保证 融资 业务 在法 律允许 的范 围内 进行 ;(三) 保证 利息 和股 利的 正确计 提和 及时 支付 ;(四) 保证 股东 权益 被合 理地确 认。第二章 申请及审批第六条 公司 财务 部作 为融 资事项 的管 理部 门 , 统 一 受理公 司的 融资 申请 , 并 对该事 项进 行初2步审核 后, 按本 制度 第八 条、第 九条 的规 定提 请履 行审批 程序 。财务部 门的 主要 融资 职责 包括:(一) 完善 公司 融资 管理 制度, 控制 融资 风险 ;(二) 负责 公司 融资 结构 分析, 拟定 公司 年度 及中 长期融 资方 案;(三) 负责 对公 司的 融资 方案进 行财 务评 价及 效益 评估;(四) 负责 公司 融资 活动 的策划 、论 证与 监管 ,审 核公司 的重 要融 资活 动, 提出专 业意 见 ,并对公 司的 融资 活动 进行 跟踪管 理;(五)负 责公司融 资管理 (包括权 益性融资 和债务 性融资) , 负责资 金筹划、 信贷管理 及 募集资金 管理 工作 。第七条公 司申请融 资时, 应由财务 部提交融 资申请 报告。申 请报告至 少应当 包括下列 内容 :(一) 拟提 供融 资的 金融 机构名 称;(二) 拟融 资的 理由 、金 额及期 限;(三) 融资 获得 资金 的用 途;(四) 融资 的抵 押、 担保 条件;(五) 其他 相关 内容 。申请电 子市 场装 修改 造或 固定资 产贷 款应 当提 交详 细的可 行性 研 究 报告 或说 明。第八条 公司 的直 接融 资方 案由财 务 部 、企 划部 、董 秘办共 同拟 定, 报经 董事 会审议 通过 后 ,提交公 司股 东大 会审 核。第九条 公司 间接 融资 的审 批权限 如下 :(一 ) 公 司在 十二 个月 内 累计间 接融 资金 额 低 于公 司最近 一期 经审 计净 资 产 50%, 由 董事 会表决。(二 ) 公 司在 十二 个月 内累 计间接 融资 金额 占公 司最 近一期 经审 计净 资 产 50%以上 (含 50%)时的融 资, 报公 司董 事会 审议通 过后 ,提 交公 司股 东大会 审核 。第十条 融资 过程 中涉 及对 外担保 、关 联交 易时 ,参 照公司 其他 相关 制度 执行 。第十一 条全 资及 控股 子公 司的融 资需 报总 公司 总办 会审批 及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执行。第十二 条董 事会 或股 东大 会认为 必要 的, 可以 聘请 外 部财务 或法 律等 专业 机构 针对该 等融 资事项提 供专 业意 见, 作为 董事会 、股 东大 会决 策的 依据。第三章 实施及执行3第十三 条公 司及 下属 子公 司、 分公 司的 财务 部门 应 当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和核 算融资 活动 。 融资活动 应遵 守金 融机 构借 款的规 定 , 接 受金 融机 构 的监督 ; 应正 确计 算应 付 利息 , 按 期预 提和支付 利息 ;应 按时 偿还 债务, 遵守 信贷 纪律 和结 算纪律 。第十四 条公 司财 务部 门应 当结合 偿债 能力 、资 金结 构等, 保持 足够 的现 金流 量,确 保及 时 、足额偿 还到 期本 金、 利息 或已宣 告发 放的 现金 股利 等。公司财 务部 预计 到期 不能 归还债 务的 ,应 及时 了解 原因, 并与 相关 部门 共同 制定应 急方 案 。融资期 限届 满需 要展 期的 ,公司 应及 时向 董事 会报 告,并 说明 原因 及还 款期 限。第十五 条公 司融 资活 动应 按批准 的用 途、 范围 使用 , 不得挪 作他 用。 公司 财务 部 应当按 照 募集资金 管理 制度 的 规定 监控使 用募 集资 金。第十六 条参 与公 司融 资事 宜的任 何部 门和 责任 人, 均 有责任 及时 将融 资的 情况 向公司 董事 会秘书和 董事 会办 公室 进行 通报, 并提 供信 息披 露所 需的文 件资 料。第十七 条全 资子 公司 、 控 股 子公司 及分 公司 应按 月向 股份公 司财 务部 报送 融资 情况和 融资 资金运用 状况 。 股份 公司 财 务部应 对其 融资 活动 进行 跟踪检 查 , 帮 助解 决各 种 实际问 题 , 协 调各方面 的关 系。第十八 条融 资业 务的 职务 分离:(一) 融资 计划 的编 制人 与审批 人分 离;(二) 保管 和办 理债 券或 股票的 人员 与负 责相 关会 计记录 的人 员分 离;(三) 负责 利息 或股 利的 计算及 会计 核算 的人 员与 支付利 息或 股利 的人 员分 离。第十九 条全 资子 公司 、 控股 子公司 及分 公司 订立 的融 资合同 应在 签署 之日 起 7 日内报 送公 司财务部 登记 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 条公 司审 计部 对融 资活动 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审计, 并对 以下 方面 进行 评价:(一) 融资 业务 相关 岗位 及人员 的设 置情 况;(二) 融资 业务 授权 审批 程序的 执行 情况 ;(三) 融资 方案 的合 法性 和效益 性;(四) 融资 活动 有关 的批 准文件 、合 同、 契约 、协 议等相 关法 律文 件的 签署 和保管 情况 ;(五) 融资 业务 核算 情况 ;4(六) 融资 使用 情况 和归 还情况 。第二十 一条 监督 检查 过程 中发现 的融 资活 动内 部控 制中的 薄弱 环节 , 应 要求 相 关部门 及时 予以改进 和完 善 ; 发 现重 大 问题应 写出 书面 检查 报告 , 向 有关 领导 和部 门汇 报 , 以 便及 时采 取措施, 加以 纠正 和完 善。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 二条 本制 度未 尽事 宜, 依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 行政法 规 、 部 门规 章、 规 范性文 件以 及本公司 公 司章 程 的有 关 规定执 行 。 本 制度 与有 关 法律 、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 章、 规范 性文 件以及 公 司章 程 的有 关 规定不 一致 的 , 以 有关 法 律、 行政 法规 、 部 门规 章 、 规 范性 文件 以及公 司章 程 的规 定为 准。第二十 三条 本制 度由 公司 董事会 负责 解释 和修 订。第二十 四条 本制 度自 公司 股东大 会审 议通 过之 日起 生效实 施, 修改 时亦 同。深圳赛 格股 份有 限公 司20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