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集中收付制度
1资金岗位责任制度内控制度名称 资金岗位责任制度 执行部门内控制度编号 监督部门制度受控状态 生效日期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为明确资金业务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2.资金的保管、记录与盘点清查。3.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第 3 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 2 章 资金业务管理岗位责任第 4 条 总经理岗位责任1.制定公司开户的政策、程序并进行适当的授权。2.审批有关资金管理制度。3.审批现金、银行存款的支付申请。第 5 条 财务总监岗位责任1.审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2.批准银行开户,与金融机构接洽。3.权限范围内审批现金数目。第 6 条 财务部经理岗位责任1.组织制定有关资金管理制度。2.权限范围内审批现金数目。3.负责与金融机构进行接洽。24.指导、协调资金管理工作。5.抽查现金盘点表、支票登记本、银行余额调节表等资金管理表单。第 7 条 资金主管岗位责任1.制定相关的资金管理制度。2.办理银行开户、撤销等工作。3.复核现金盘点表、银行余额调节表、部门及个人用款申请、现金记录和支票登记本等。第 8 条 资金专员岗位责任1.盘点现金,填制“现金盘点表” 。2.核对“银行存款对账单”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办理部门及个人用款申请手续。4.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保管。5.各种记账凭证、报表文件的整理、归档。第 9 条 出纳岗位责任1.填制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2.保管现金,控制现金数目。3.按规定办理部门及个人用款支付,开出支票并进行登记。4.定期与总账核对银行现金日记账;购买、保管空白收据、支票等票据。第 10 条 会计岗位责任1.编制记账凭证;填制资金总账。2.审核业务经办人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第 11 条 审计人员岗位责任1.审核资金日记账、资金总账以及资金办理手续等。2.定期盘点库存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第 12 条 各部门管理岗位责任1.提出部门用款申请。2.授权范围内审批部门个人用款申请。第 3 章 附则第 13 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3第 14 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关键岗位轮换制度内控制度名称 关键岗位轮换制度 执行部门内控制度编号 监督部门制度受控状态 生效日期第 1 条 为促进公司资金管理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服务于资金管理等各项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本制度所称岗位轮换(又称轮岗) ,是指公司内从事资金业务管理的专职人员有计划地调换岗位。第 3 条 实行岗位轮换的资金业务管理的关键岗位,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内部公布。第 4 条 资金业务管理岗位轮换是人才识别与培养工作的一部分,应坚持工作需要与个人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使轮岗工作尽量为资金管理人员提供可以选择的成长空间。第 5 条 资金管理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原则上每 3 年轮岗一次,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经批准可适当提前或延期。第 6 条 公司关键财会岗位可以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并在最长不超过 5 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第 7 条 所有确定为轮岗的资金管理人员应无条件服从分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对不认真履行资金业务管理职责,无正当理由不轮岗的资金管理人员,调离资金业务管理岗位。第 8 条 财务部确定资金管理关键轮换岗位及对应人选计划,经财务总监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第 9 条 轮岗前应制订轮岗计划,内容包括对轮岗目的、轮岗具体安排、新岗位的职责描述等。第 10 条 轮岗人员的工作交接。资金管理人员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资金业务管理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 11 条 资金管理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要做好以下八项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42.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3.移交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有关电子数据应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同时系统管理员在会计交接之日更换岗位操作员。4.资金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资金专员交接由资金主管负责监交;资金主管交接由财务部经理负责监交;财务部经理交接由总经理负责监交。5.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6.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离岗者对继任者面临的问题可提出解决建议,并可协助解决。7.及时对轮换岗位的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使轮岗人员迅速了解工作内容及业务知识,保证工作能顺利进行。8.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部对轮岗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轮岗效果进行调查评估,进一步完善轮岗制度。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企业现金管理办法内控制度名称 企业现金管理办法 执行部门内控制度编号 监督部门制度受控状态 生效日期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为规范企业的现金管理,防范在现金管理中出现舞弊、腐败等行为,确保企业的现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现金限额管理、库存现金管理以及盘点监督管理。第 3 条 现金管理原则1.企业的现金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负责。52.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也不得兼管现金凭证的填制及稽核工作。第 2 章 现金限额管理第 4 条 企业按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第 5 条 企业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 6 条 财务部要结合本企业的现金结算量以及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第 7 条 现金的库存限额以不超过 23 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主办银行核定。第 8 条 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出纳必须严格遵守。如果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承担赔偿责任。第 9 条 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的库存限额时,应申明理由,经会计人员、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由主办银行重新核定。第 10 条 库存的现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奖金等) ,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并做好保管工作。第 3 章 现金保管第 11 条 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出纳应由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会计人员担任。连续担任出纳岗位一般不得超过 5 年。第 12 条 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由出纳在下班前送存银行。企业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银行一旦发现公款私存,可以对相关企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冻结单位现金支付。第 13 条 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房间应有铁栏杆、防盗门。第 14 条 限额内的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保险柜密码由出纳自己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所利用。出纳调动岗位,新出纳应更换并使用新的密码。第 15 条 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第 16 条 纸币和铸币,应实行分类保管。出纳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第 17 条 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原因而发生损失的,由出纳负责。6第 18 条 出纳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提取单” ,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部经理批准后提取。第 4 章 现金盘点与监督管理第 19 条 出纳要每天清点库存的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1.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地盘点数进行核对,以确认账实是否相符。2.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并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 、 “付讫”的戳记。(2)登记和清理现金日记账。(3)现金盘点。(4)检查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第 20 条 每月会计结账日后,出纳应及时与负责账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现金日记账”和“现金明细账”进行核对,并编制“现金核对记录表” ,由财务部经理、出纳、会计三方签字,以确保账账相符。第 21 条 出纳有义务配合财务部经理或其他稽查人员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工作,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第 22 条 财务部经理、资金主管应定期监督盘点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长款或短款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因出纳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 23 条 财务部经理、资金主管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工作,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 5 章 附则第 24 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会同企业其他有关部门解释。第 25 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第 26 条 相关文件表单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2.“现金提取单” 。3.“现金核对记录表” 。7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现金集中收付制度内控制度名称 现金集中收付制度 执行部门内控制度编号 监督部门制度受控状态 生效日期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为加强公司现金收取与支付管理,规范收取与支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现金收取和支付业务。第 3 条 公司所有经济往来,除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均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第 2 章 现金收取和支付范围第 4 条 现金的收取范围1.个人购买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2.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3.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4.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5.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第 5 条 在下列范围内可以采用现金支付,不属于现金支付范围的业务应当根据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1.员工薪酬,包括员工工资、津贴、奖金等。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4.支付给公司外部个人的劳务报酬。8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予以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7.向股东支付红利。8.根据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第 6 条 除第 5 条第 2 点、第 3 点外,公司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及财务部经理同意后,报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予以支付现金。第 3 章 现金收支工作总体规定第 7 条 现金收支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第 8 条 除财务部或受财务部委托的出纳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代表公司接收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业务。第 9 条 出纳不准以白条抵充现金。现金收支要坚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现金账务。第 10 条 出纳不得擅自将公司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保留账外公款。第 11 条 出纳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经理指定专人代其办理有关现金业务,出纳不得私自委托。第 4 章 现金收取工作规定第 12 条 出纳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收款时坚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应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假币和错收。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由出纳承担一切损失。第 13 条 因业务需要,在公司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和公司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置,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回自己的家中,否则,发生损失由责任人赔偿。第 14 条 现金收讫无误后,出纳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个人章,并及时编制会计凭证。第 15 条 公司每天的现金收入,应及时足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用于直接支付本公司自身的支出;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第 16 条 非现金出纳代收现金时,要及时登记“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办理交接手续, “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要同现金日记账一起保管归档。第 5 章 现金支付工作规定9第 17 条 公司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公司现金的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必须经会计、财务部经理和总经理同时批准同意。第 18 条 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会计人员必须审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会计人员不得办理。第 19 条 办理现金付款手续时,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签批手续,审核无误后填制现金付款凭证。第 20 条 出纳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字。第 21 条 支付现金后,出纳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个人章,并及时办理相关账务手续。第 22 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借或挪用公款。个人因公借款,按员工借款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 ,注明借用现金的用途,经部门经理批准后,送财务部会计人员审核,经财务部经理审批后方可支取。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清理借款,公司应视业务需要制定还款期限及措施。第 23 条 办理现金报销业务时,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支出凭单,注明用途及金额。出纳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根据成本管理、费用管理有关审批权限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第 24 条 支付个人的临时工工资、顾问费等,出纳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领导的批示,以及经过审核的支出凭单,并由经办人、收款人签章后,支付现金,同时办理代扣个人收入所得税手续。第 25 条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生产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时,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经理及总经理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第 6 章 附则第 26 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第 27 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第 28 条 相关文件表单1.“借款单” 。2.员工借款管理制度 。3.“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 。10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