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财务处理的具体规定
财政资金财务处理的具体规定目前,支持金融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资金大致分为五大类别。长期以来,对有关财政资金一直缺乏统一、明确的财务处理原则。规则分门别类,对金融企业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财政资金,如国家在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革时投入的资金等这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金融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因此,应当增加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增加国有资本公积。(二)属于投资补助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的投资项目补助等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大部分时候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金融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因此,规则规定金融企业收到这类资金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如果国家拨款时,明确形成的资本由某个单位持有,或者做出其他权属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财政资金,如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小金融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这类资金一般是对金融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成本费用的补偿,因此,金融企业使用这类资金时,作为收益处理。金融企业在具体执行时,使用这类财政资金如果形成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应当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如果没有形成资产,则应当作为本期收益处理。(四)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财政资金,如国有金融企业亏损补贴、特殊期间补偿公司的损失等金融企业收到这类资金时,作为本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处理。 (五)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等这类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因此,金融企业收到时,应当作为负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