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制度1. 总则1.1 为了加强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资金运用程序,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1.2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式和其他货币资金。1.3 所长和财务负责人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2.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2.1 出纳人员的岗位职责。出纳人员应根据支付审批程序及时做好付款工作,对审批程序不符的有权拒绝付款;出纳人员应及时做好现金、银行日记帐登记工作;做好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工作,超过 30000 元库存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2 .2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登记工作。2.3 配备思想觉悟高、职业道德好、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会计人员担任出纳人员,并根据情况 35 年进行出纳岗位轮换工作。2.4 每笔资金支付必须有 3 人以上签章,即经办人、审批人、复核人。2.5 货币资金支付授权批准: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的经营支出、费用支出、由主管副所长,综合办主任签章;1000 元以上的经营支出、费用支出由所长签章。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图:经营支出费用支出其他支出经办人签章 部门领导签章 1000 元 主管副所签章1000 元 所长签章财 务 处办理报销与付款手续投资支出 经 办 人 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形式决议 财 务 处2.6 审批人应恪尽职守,认真审核,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2.7 货币资金支付程序:2.7.1 支付申请1)预付货款或费用时,经办人应填具“预借款申请单” ,说明款项用途、金额、收款单位、支付方式等,并提供有效经济合同。2)偿还应付帐款时,经办人应填具“应付帐款支付申请单”注明单位、金额。3)收到发票申请付款时,经办人应在有效发票背面签章,并附有效合同或相关证明。2.7.2 支付审批部门负责人、副所长、所长为审批人。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及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拒绝批准。审批内容包括:业务是否真实、价格是否合理、凭证是否合法、凭证内容是否全面。2.7.3 支付复核财务部门为支付复核人。复核内容包括:支付申请、复核的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发票凭证、附件等手续是否齐备、全额计算,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正确。复核无误,交出纳办理支付手续。2.7.4 办理支付出纳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日记帐。2.8 大额资金的的界定。单笔支付一家单位在 50 万元以上为大额资金。大额资金支付,须通过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有所长和财务负责人联签尚能办理支付。对大额资金的支付审批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的行为。2.8.1 下列正常开支可不受大额资金管理限制。纳税、支付利息、支付工资、支付申请 支付审批 支付复核 办理支付上缴社保、医保基金、公积金,归还银行借款资金,在本公司银行帐户间正常划转及支付财产保险费用。2.8.2 支付 5 万元以上广告费需经所长办公会议讨论;支付赞助费用不论全额大小都经所长办公会议讨论。集体通过方能办理支付。2.9 资金支付管理应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严格控制预算处支出。2.10 公司不准购买股票、向集团外企业贷款、委托贷款、委托理财。2.11 除财务部门外,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3.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3.1 现金管理3.1.1 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管理,确保库存现金安全,本所库存现金限额30000 元,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3.1.2 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现金支付范围是支付个人差旅费、通讯费、业务费等零星报销;小额零星办公用品、事务用费采购 1000 元以下零星原材料、物资等采购费用。3.1.3 经营活动中收取现金销货款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用于直接支付日常“小金库” ,不得帐外设帐,严禁收款不入帐。3.2 银行存款管理3.2.1 为了便于结算,应在银行开立银行帐户,按照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企业间结算。3.2.2 开立银行帐户应报所部批准。对长期不用,闲置的帐户做好清理、注销工作。3.2.3 企业的银行帐户是供本单位业务经营发生的资金收付使用,不准出借、出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3.2.4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3.2.5 指定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每月核对银行帐户,对未达帐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4.票据及印章管理4.1 加强银行票据的安全管理工作,出纳负责日常票据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工作,尤其在票据领用时,应要求票据领用人签章手续,同时做好登记簿记录工作,防止库存票据的遗失和盗用。票据的背书转让应由相关会计人员办理,出纳不得办理。4.2 加强银行印章管理工作,不得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私章。5.货币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5.1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每 6 个月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抽检,由内部审计秦春华负责实施。5.2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内容。1)制度建设情况。2)制度有效执行情况。3)制度执行中的缺陷或漏洞。4)检查范围,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14的全部程序。5)对核查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集团资产财务部、审计稽查室反映。6.附则6.1 本制度经所长办公会议讨论发布之日起执行。6.2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