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的及时供给,提高资金营运效率,保障货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生产经营过程汇总处于货币形态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货币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调配。第五条 财务部配备具有合格专业知识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确保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第六条 财务部经理对货币资金业务承担以下职责:1.负责领导、组织公司的货币资金核算、管理工作。2.负责编制货币资金收支计划、货币资金核算办法。3.保管与货币资金收付的有关印章。第七条 出纳人员对货币资金业务承担以下职责:1.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付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保管库存现金等现金管理工作。2.负责核对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3.与会计人员共同执行货币资金的盘点、清查工作。4.保管公司内部收款收据及本人名章。第八条 会计人员负责货币资金核算工作,包括填制相关会计凭证、登记相关会计账簿,核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和实际金额情况。第九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收付流程第十条 公司执行业务审批及财务审核双线控制的货币资金收付制度。第十一条 业务审批是指货币资金的付款申请,必须逐级报送有审批权限的相关负责人,由其对货币资金支出所对应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批。第十二条 具体业务审批由部门经理、财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在其各自授权范围内行使,其货币资金业务审批权限如表 6-2 所示。表 6-2 货币资金业务审批权限表相关负责人 审批额度部门经理 万元以下财务副总 万万元总经理 万万元董事长 万元以上第十三条 付款申请经各级相关负责人审批签字后,需要财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财务审核。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根据付款申请编制付款凭证,报主管会计、财务经理审核,具体审核货币资金业务相关财务票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审批手续的完整性等。第十五条 经过业务审核、财务审核后的付款申请,由出纳人员办理资金支付业务。通过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由财务经理、财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在其授权范围内授权支付。第十六条 公司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如图 6-5 所示。图 6-5 资金支付业务办理程序第十七条 各项经济业务的资金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第十八条 所有资金收付业务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会计人员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原始凭证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复核。属于非法的收付凭证,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合法但明显不合理的收付凭证,应报告财务经理处理。第四章 资金日常管理第十九条 公司与外单位经济业务的支付结算,应尽量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减少使用现金。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由财务部统一开立和管理,各业务部门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第二十一条 为了确保不相容岗位相分离,资金收支应与记账岗位分离,资金收支经办人员应与审核人员分离。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第二十三条 每月月末,出纳人员须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存款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查未达账项。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处理。第二十四条 每月月末,会计人员须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资金总账余额与出纳人员的各类日记账核对相符。第二十五条 财务经理应定期核查资金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以及资金保管的安全性。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因资金管理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向相关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要求。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