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办法 (4)
1xx 发展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单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施工企业和管理单位资金的管理,规范其财务行为,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豫交财2000517 号文件对重点项目财务管理的特殊要求,适应本单位工程(下称“本工程” )建设管理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下统称为“工程承包商” ) 。第三条 工程承包商必需在经 xx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核准的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专用帐户,未经核准的帐户,本公司不对其拨付进度款。第四条 工程承包商应与本公司和开户行三方共同签定本本单位资金管理协议书。此协议书为本单位承包合同的一部分。第五条 工程承包商应本公司、开户行报送会计报表,其财务收支必须接受本公司、开户行的管理和监督;本公司、开户行不定期地对工程承包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第六条 工程承包商应依据投标中标后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详细编制次月用款计划,于每月终了2前五日内送本公司、开户行,作为次月拨付工程款的依据。第七条 工程承包商必须按月据实编制工程进度报表,报本公司、开户行审查,据以结算工程进度款;施工企业不得高估冒算,虚报进度以套取资金。第八条 工程承包商应积极组织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第九条 工程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向本公司办理拨付动员预付款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银行(路面主体工程为市级以上银行)出具的动员预付款银行保函。第十条 工程承包商将本公司拨付的工程款用于购买大型机械设备、仪器的,必须先经本公司核准;用于购买大宗材料的,收款人必须是本公司认定的材料供应商;本公司向各开户银行提供设备或材料供应商清单,工程承包商办理大额款项支业务时,各开户银行只受理收款人为经本公司核准的或供应商清单列示的付款业务;各开户银行应建立大额资金往来明细帐。第十一条 经由本公司审核拨付的各项工程款,工程承包商应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用途转款或用款的,开户银行有权拒绝受理,并应及时反馈到本公司,本公司将酌情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工程承包商必须按照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有3关规定,向开户银行提供月度现金计划,据以支取现金;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所有现金支付都必须经开户银行审核,不得以各种名义套取现金。第十三条 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工程承包商在承包的工程正式交验前,未经核准,不得以各种名义转移资金。第十四条 开户银行应为工程承包商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无理压票压汇;有条件的可设服务专窗,应配置专管员参与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承包商有义务接受本公司和开户银行的财务管理、监督和检查;工程承包商有权享受开户银行的各种现代化的金融服务。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反映。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xx 发展有限公司